美国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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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美国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1 美国车辆法规体系美国车辆法规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机动运载车法 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 噪声控制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

2、)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1.1.1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1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 年 9 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 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 FM

3、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 1500 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 15 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 CFR)第49

4、 篇第 571 部分。FMVSS 法规目前共计 58 项(见表 2-1) ,分为 5 大类: FMVSS100 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 26 项; FMVSS200 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 23 项; FMVSS300 系列-防止火灾,5 项。 FMVSS400 系列- 3 项。 FMVSS500 系列- 1 项。 表 0-1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名录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 标准数量 标准名称 控制器与显示器 2 FMVSS101 控制器与显示器 FMVSS123 摩托车控制器与显示器 风挡玻璃 2 FMVSS103

5、 风挡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 FMVSS104 风挡玻璃刮水与洗涤系统 主动安全(共计 26项) 后视镜 1 FMVSS111 后视镜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 标准数量 标准名称 液压与气压制动系统 6 FMVSS105 液压制动系统 FMVSS106 制动软管 FMVSS116 机动车制动液 FMVSS121 气压制动系统 FMVSS122 摩托车制动系统 FMVSS135 轿车制动系统 轮胎与轮辋(含翻新轮胎) 8 FMVSS109 新的充气轮胎 FMVSS110 轮胎与轮辋的选择 FMVSS117 翻新充气轮胎 FMVSS119 机动车(不包括轿车)用新的充气轮胎 FMVSS120 机动

6、车(不包括轿车)用新的轮胎与轮辋的选择 FMVSS129 新的轿车非充气轮胎 FMVSS138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FMVSS139 轻型车辆用新的子午线轮胎 灯光与信号装置 2 FMVSS129 警告装置 FMVSS108 灯光、反射装置和辅助装置 罩盖锁与防盗保护 2 FMVSS113 罩盖锁装置 FMVSS114 防盗保护 校车行人保护装置 1 FMVSS131 校车行人保护装置 加速器控制系统、电动车窗、车顶、隔离、变速杆、启动互锁齿轮 3 FMVSS124 加速器控制系统 FMVSS102 变速器换档杆顺序、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器制动效能 FMVSS118 动力车窗操纵系统 安全带与约

7、束系统 (含安全带固定点) 4 FMVSS209 座椅安全带总成 FMVSS209 座椅安全带总成固定点 FMVSS213 儿童约束系统 FMVSS225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 座椅及头枕 3 FMVSS202 头枕 FMVSS207 座椅系统 FMVSS222 校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 驾驶员对转向系统的碰撞保护及转向系后移量 3 FMVSS203 驾驶员免受转向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 FMVSS204 转向系统的向后位移 乘员车内碰撞保护 1 FMVSS201 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保护 碰撞 乘员碰撞保护 3 FMVSS208 乘员碰撞保护 FMVSS214 侧撞保护 FMVSS224 后碰撞保护

8、后保险杠 1 FMVSS223 后碰撞防护装置 车辆侧翻保护 2 FMVSS216 轿车车顶抗压强度 FMVSS220 校车侧翻防护 被动安全(共计 23项) 玻璃 1 FMVSS205 车窗玻璃材料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 标准数量 标准名称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1 FMVSS206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校车车身连接强度 1 FMVSS221 校车车身连接强度 摩托车头盔 1 FMVSS218 摩托车头盔 风挡玻璃的安装与前视野 2 FMVSS212 风挡玻璃的安装 FMVSS219 风挡玻璃区的干扰 客车紧急出口 1 FMVSS217 客车紧急出口和车窗的固定与放松 燃料系统的完好性 4

9、FMVSS301 燃料系统的完好性 FMVSS303 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完好性FMVSS304 压缩天然气燃料箱的完好性 FMVSS305 电动汽车-电解液溢出及电击防护 防火(共计 5 项) 内饰材料阻燃性能 1 FMVSS302 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FMVSS400 系列 3 FMVSS401 乘用车行李箱内部开启机构 FMVSS403 机动车残疾人提升平台/踏步系统 FMVSS403 机动车残疾人提升平台/踏步的安装 FMVSS500 系列 1 FMVSS500 低速车辆 (车速介于 20-35mph 的四轮车辆) 2 与与 FMVSS 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

10、规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 FMVSS 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 CFR 第 49 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 第 49 篇第 510 部分 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 (DOT)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 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CFR 第 49 篇第 55

11、2 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 FMVSS 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 NHTSA 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 NHTSA 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CFR 第 49 篇第 553 部分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CFR 第 49 篇第 555 部分 对 FMVSS 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 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

12、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 的暂时豁免。 CFR 第 49 篇第 565 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 VIN 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CFR 第 49 篇第 566 部分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 FMVSS 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 NHTSA 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CFR 第 49 篇第 567 部分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

13、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 FMVSS 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CFR 第 49 篇第 568 部分 2 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该法规规定了使 2 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 FMVSS 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CFR 第 49 篇第 575 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 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CFR 第 49 篇第 576 部分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

14、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 FMVSS 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CFR 第 49 篇第 580 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CFR 第 49 篇第 581 部分保险杠

15、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体损伤。 CFR 第 49 篇第 591 部分应满足 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 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 FMVSS 和保险杠标准。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CFR 第 49 篇第 596 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该法规

16、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 3855kg(8500 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 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 FMVSS 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 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NHTSA 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 第 49 篇第 554 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该法规规定了 FMVSS 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CFR 第 49 篇第 556 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CFR 第 49 篇第 557 部分申请召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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