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区矫正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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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中国司法JUSTICE OF CHINAJudicial Systems of Foreign Countries域外司法德国社区矫正概览An Overview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Germany司法部赴德国社区矫正培训团(北京 1 0 0 0 2 0 )文2 0 0 5 年6 月1 2 日至7 月2 日,司法部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团在德国进行了为期2 1 天的培训交流。培训团先后到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学院、曼海姆州法院、曼海姆青少年保护局、哈瑙 家庭和青年人帮助协会、 法兰克福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处、 卡 塞尔第二社会治疗院、 卡塞尔地方法院、 黑森州缓刑帮

2、助者协会、柏林司法部、柏林司法部社会服务处、柏林青少年拘留所 等单位进行培训交流。德方各接待单位分别就德国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概况、刑罚制度及执行理念,特别是缓刑帮助制 度及实践等作了详细介绍。一、德国社区矫正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一)德国社区矫正的涵义1 、概念及适用对象。德国的刑事法律中并没有“社区矫 正”这一明确的法律称谓,但作为其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却 存在着与我国社区矫正内容相近似的缓刑帮助制度。与我国 缓刑制度所不同的是, 德国的缓刑是广义的缓刑, 凡是有条件 地不执行全部或者部分监禁刑罚, 都称为缓刑。 其将我国所谓 的“假释” 、 “赦免”等制度,一并纳入缓刑范畴,建立了“余 刑

3、缓刑” 、 “赦免缓刑”等刑罚制度。 在德国,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缓刑帮助、余刑缓 刑、赦免缓刑、保安处分帮助、青少年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和 少年刑罚缓刑、缓科。 2 、社区矫正的有关政策理念。整体而言,德国现代刑事 政策的发展可概括为: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轻罪轻处, 重罪重罚,刑罚总量减轻,特种犯罪偏重。 1 9 6 1 年1 2 月,德国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刑罚执行条例 , 其宗旨是: “自由刑的执行应为保护公民,帮助犯罪人认识自 己所犯的罪行以及重新回归社会服务。行刑应当唤醒犯罪人 今后过一种守法和正常的生活的意识,并加强这方面的能 力。 ” 德国的刑事政策主要遵循人道主义原则、法

4、治国家原则 和公正原则,目的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二战”结束后不久,德国就废止了死刑。在刑罚执行中强调 犯人应得到人道的待遇和应有的尊重,要求在刑罚之外扩大 救济措施,改善对犯罪者的处遇,促进被释放者的再社会化。1 9 7 6 年3 月1 6 日公布,1 9 7 7 年1 月1 日实施的自由刑 和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法 (简称刑罚执行法 ) ,确 立了德国刑罚执行的根本原则。这就是将优先考虑犯罪人的 再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目的,其次是保护公众免受进一步 犯罪的侵害。 根据这一原则, 刑罚执行在不放弃监禁的前提下 要做到在内容上、 形式上都要贯穿再社会化的思想, 这使得刑

5、 罚执行逐渐呈半开放、 开放的特征, 表现为监禁刑适用量的减 少、适用上的限制、替代适用措施的增加;即使是监禁刑的执 行, 其内在管理也转为注重强化行刑质量、 提高犯罪人的自身 素质和能力、促进其再社会化,扩大宽松管理的范畴。 3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自1 8 9 5 年起,德国 刑法就确立了缓刑考验制度。其后,又不断探索扩大缓刑帮 助、 余刑缓刑的适用方法。 德国最早的缓刑帮助起源于民间组 织,1 9 世纪初就成立了一个保护协会。1 9 4 5 年后受英国影响, 开始建立缓刑帮助团体。1 9 5 0 年,成立缓刑帮助机构。1 9 5 2 年,有3 名缓刑帮助者。1 9 5 4 年

6、,有2 2 位缓刑帮助者,每个 缓刑帮助者大约负责2 7 名被缓刑人。初期,缓刑帮助对象仅 限于少年犯,工作内容主要是扶助其生活,提出相应建议。 现在缓刑帮助的范围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青少年,青少年占 1 / 7 。其现行的缓刑帮助制度是随着“二战”后历次刑法改 革而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的。 在德国,社区矫正尚无单一的专门性法律,当前主要的 法律依据有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罚执行法 、 中央犯 罪登记法和刑罚执行条例 、 征收和追缴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如下: 缓刑帮助。 德国刑法第5 6 条详细地规定以下了内 容: (1 )法院裁定缓刑时须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情况,若判处 刑罚已经起到警

7、告作用, 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的, 对不 超过2 年自由刑的可宣告缓刑考验; (2 )若有必要执行刑罚, 即便是判处6 个月以上的自由刑,也不得缓刑; (3 )缓行考验 期间由法院规定,最高不超过5 年,最低不少于2 年; (4 )法 院可以要求被判决人承担各类义务:例如, 弥补其行为造成的 损失(赔偿被害人) ;从事公益劳动以及向国库交纳一定的款 项等; (5 )法院可以在缓刑考验期间做出各种指示,如遵守关 于居住、培训、工作或业余时间或调整其经济关系的规定,定 期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报告,不得与可能提供再犯机会或诱惑 其再犯的特定人或团体交往、受其雇佣、教导和留宿等,但法 院不得对被判决人

8、在生活上提出不可能实现的要求。9 7中国司法JUSTICE OF CHINAJudicial Systems of Foreign Countries域外司法通常情况下,凡属于9 个月以上的自由刑被缓刑,且不满 2 7 周岁的,法院都会将其置于缓刑帮助者的帮助、监督之下。 余刑缓刑(假释) 。 德国刑法第5 7 条规定,凡具 备以下条件: (1 )所判刑罚已经执行2 / 3 (至少已满2 个月) ; 经考察认为, 被判刑人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的;并且经被 判刑人同意,便可以将余下的自由刑予以缓刑并交付考验。 (2 )有期自由刑已经执行1 / 2 (至少已经执行6 个月) ;被判 刑人是首次服

9、刑且刑期为2 年以下;或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综 合评价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缓刑。 如果罪犯愿意继续留在监狱,即使其符合缓刑条件也不 能强行将其送出监狱。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 5 4 条规定:法院决定是否给予余 刑缓刑,不经过言辞审理,但要听取检察官、当事人的意见后 做出裁定。 但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便可以免除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 (1 )检察官、监狱赞同中止执行刑罚,法院也有中止执 行的意图; (2 )被执行人提出了中止申请(不包括服刑不足2 个月等过早申请的情形) 。法院做出决定之前,先要对服刑者 的危险性做出鉴定。对于不予准许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 以立即提出控告。 1 9 8 2 年以

10、前,德国刑法不允许对终身监禁的人适用假 释。1 9 8 2 年通过刑法修正案第5 7 条 a 赋予了终身监禁罪犯 假释的机会。其适用条件是,已经服刑 1 5年,且不属于需 要继续监禁的特别严重的罪犯。 终身监禁的余刑缓刑考验期 为 5 年。 赦免缓刑。根据德国1 9 3 5 年制定的赦免法 ,服刑 人会因赦免而接受缓刑监督。罪犯刑期服满1 / 2 的,可以申 请赦免缓刑。1 9 8 2 年以前,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服满2 / 3 刑期 就能够假释,所以余刑赦免适用很广泛。凡刑期超过3 年的, 都要检查是否存在适用赦免的情况。 赦免权主要包括将生效之刑罚予以免除、减轻、变更或 缓刑等权限。 德国总理

11、掌握赦免权。 通常由各州议会选举组建 赦免委员会。每次选举1 0 人,5 人常任工作,另外5 人作为替 补人员。赦免委员会每年举行1 0 次集体会议,根据罪犯提出 的赦免申请,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由检察官、法官提出相应 意见, 最后赦免委员会表决是否给予赦免交付缓刑监督。 若表 决未通过,由州司法部、内政部等各部门共同考虑,是否再给 申请人一次机会。 保安处分中的行为监督。德国刑法典 第6 8 条规定, 因实施法律特别规定了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 而被判处6 个月 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的, 法院除判 处自由刑外,还可以命令行为监督。受审判人应服从行为监督人的监督。 在行为

12、监督期间, 法 院应为其指定缓刑帮助者。行为监督人和缓刑帮助者相互配 合,共同帮助、管教受审判人。行为监督人应配合法院和缓刑 帮助者,监督受审判人的行为并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可对受审判人在行为监督期间做出指示,如未经行 为监督人许可, 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或指定地区、 不得逗 留于有犯罪机会或足以诱发犯罪的特定地区、定期向行为监 督人或特定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青少年社区矫正内容下文单独介绍)(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及工作机制1 、机构人员。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1 6 个州。刑罚执 行属于各州事务。因此,各州的缓刑帮助模式不尽相同。现以 我们考察过的黑森州和柏林州为例说明: 黑森州的缓刑工

13、作队伍7 0 %是缓刑帮助者, 3 0 %为不 领薪酬的社会义工。缓刑帮助者是政府雇员,但不是公务员。 他们与司法部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通常是2 - 5 年。 一般由州议会决定需要多少缓刑帮助者, 再由司法部统一聘用 人员,最后由州高等法院根据各辖区案件数量决定每个辖区 配备多少缓刑帮助者。黑森州的缓刑帮助者成立了一个缓刑 帮助者协会, 该协会不是松散的工作组织, 他们定期与州高等 法院、司法部、州议会司法委员会进行工作交流,向州政府和 议会提供有关意见,并设有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布缓刑工作 情况。 柏林州模式。柏林州司法部下设4 个处:一是司法行 政处,负责法院组织和法官任命;二是行政

14、立法处,负责本州 行政立法事务;三是刑罚执行处,负责刑罚执行事务;四是司 法考试处。 其中,刑罚执行处分管三方面的工作:1 4 人负责掌理监 狱各项工作,如监狱设施建设、监狱官员的监督、罪犯权益受 侵犯时的申诉等;1 2 人负责刑罚执行有关财政预算、官员培 训、安排等;8 人负责监督缓刑、赦免执行工作,包括对缓刑 帮助者的监督。 刑罚执行处下设社会服务部,该社会服务部有1 5 0 名缓 刑帮助者,其中1 2 8 名专业人士,其他从事文书工作。他们 也是国家雇员, 负责对成年缓刑罪犯的缓刑帮助、 被害人、 加 害人之间的协调平衡以及被害人咨询帮助等工作,定期向法 院报告工作情况。因柏林州地域不大

15、,全州的缓刑帮助者都 在这个社会服务部,不像黑森州那样把缓刑帮助者分派到各 个辖区中。 总的看,德国各州缓刑帮助者的工作量都很大。如黑森 州的缓刑帮助者与缓刑罪犯的比例是1 7 0 ;巴登- 符腾堡州 是1 8 0 ;柏林州则达到1 9 0 ,另外,柏林州的缓刑帮助者 每年还要承担约2 5 0 件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案件。 2 、工作机制。 德国刑法第5 6 条d 规定:缓刑帮助者 由法院指定, 并对其工作提出要求。 通常是法院给缓刑帮助者 协会致信, 委托缓刑帮助者对罪犯实施帮助和监督。 缓刑帮助 者接受委托后,便开始查阅资料,接触被缓刑人,制订计划, 对其实施帮助、照顾和监督。 服刑者的再社

16、会化,不仅是法官、检察官或司法部的任 务,更是整个社会的任务。如黑森州的缓刑帮助者协会与法 院、检察院、监狱、社会局、劳动局、健康局、移民局、医院、 房屋出租单位、 缓刑帮助促进会、 债权基金会、 青年局、 学校、 公共事业处等多个部门建立工作关系,形成多方面协调配合 的缓刑帮助工作局面。An Overview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Germany9 8中国司法JUSTICE OF CHINAJudicial Systems of Foreign Countries域外司法(三)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与处罚措施1 、工作内容。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缓刑帮助者 应帮助、 照顾被缓刑人, 协助法院对被缓刑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和指示, 以及对其自愿承担的工作和允诺实行监督。 在法院规 定的时间内, 如期对被缓刑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报告。 如果被缓 刑人严重或屡次违背义务、 指示、 自愿承担的工作或其他允诺 的,应告知法院。 具体的协助任务: (1 )帮助。帮助被缓刑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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