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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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 (E-Contract)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 (double click) “同意” (I agree) 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2、交换和电子邮件 )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 11 条第 1 款中,也明确规定: “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 ( 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 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

3、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 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 条第 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

4、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 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 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 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 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 ,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一、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 年 3 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

5、享受免费服务。 同年 7 月 1 日起, 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 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 供用 户确认 , 但加里森自言 : “协议长达 67 页, 没仔细看 , 就按了确认键。”此后 , 一直到 9月 24日, 加里森已欠下网站 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 直至被告上 法庭才如梦初醒 , 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 【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 一) 内容具体确定 ; (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

6、, 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 而受要 约人就是网民 , 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 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 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网上注册的方式 , 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 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 无意之间 作出了承诺 , 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指出的是 , 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 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幺, 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 不要轻易“确认”。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 可厚非 , 但协议应简短、明了 , 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此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指出:“

7、对提供网络平台出租的易趣 来说,收取租金是单方面的权利。它以前不收是对权利的放弃,现在要收也 无可厚非。只有一点,收费是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这需要通知用户,给他们 选择权。”此项意见值得网站注意参考。二、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案情】 2009 年 4 月 21 日 7 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 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 ) 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 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 折机票,每张单价 855 元。上午 8 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付款后, 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 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

8、的手 机上”。但是到 12 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 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 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 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 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 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 认为货款已交, 淘票网理应出票。 但是由于交涉不成, 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 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 元。事情过后, 小杨越想越气, “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 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 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

9、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 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 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 但是想到这一点, 还是令他兴奋不已。 2009 年 4 月底, 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判决】 2009 年 8 月上旬,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 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 余元。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三、网购歌星唱片却拿不到货组织方被判返还歌迷钱款【案情】周小姐系张杰上海歌迷会成员

10、,2007 年 10 月,上海某贸易公司 通过网络联系周小姐,称将在2008 年 1 月举办张杰签名演唱会,若订购10 张张杰唱片便可获1 张签名见面会门票。此后,周小姐代歌迷会成员出面分 6 次共向对方支付了13.35 万元订购 4500张唱片,然而,该公司却一直未将 张杰唱片交付周小姐,张杰的签唱会也是几度推迟。2008年 8 月,周小姐向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判令上海 某贸易公司退回其唱片款13.35 万元。 上海某贸易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判决】 2009 年 2 月中旬 ,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 法成立,上海某贸

11、易公司在收取周小姐购买唱片的货款后,未履行交付周小 姐唱片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周小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返还周小姐所订购张 杰唱片货款¥ 13.35 万元。中国已实施电子签名法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 11 条中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创造性地进行了扩充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书面形式合同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12、者盖章为成立要件。而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形式,传统的手写或印章签名无法被有效应用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中,因此, 合同法颁布以来,缺少有效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合同地位基本是有名无实。要使数据电文合同“名符其实”,就必须解决与其相配套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和商业实务中的有效性问题。2004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 4 月 1 日, 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该法第 2 条进一步将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并对数据电文作为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更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确认了“

13、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为解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签名法参照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 ) 电子签字示范法和其他各国已有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设立了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制度( 参见第 16 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界定依从“技术中立”原则,即原则上承认各种形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而不在法律中确定电子签名应使用的某种具体技术和手段,同时,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一般描述性界定。也就是说,只要技术上能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第 13 条)的法律要求,就可认定以该技术设定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

14、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实践来看,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中的一种,无论在交易安全合同真实性、完整性及使用成本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现阶段,已成为公认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而所谓“数字签名”,是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算法和散列函数算法, 也称:哈希 (Harsh) 函数算法 , 来变换电子记录,形成的用以确认签名人身份、证明电子记录完整性的技术。一、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手机短信也可作证据!【案情】 2004 年 1 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 27 日,韩某发短 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

15、了眼 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 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 又借给韩某 6000 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 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 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 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 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 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 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 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的飞利浦移动电 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16、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 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 年 7,8 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第 8 条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 信息生成、储存、 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 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 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 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 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 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 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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