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际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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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1997 年 8 月,法国的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 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 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 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 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 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 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比 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 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 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 用国的际惯例、中国的法律作准据

2、法。 2美国的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的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的女教师田某结 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 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的,中国的公 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的对在我 国的的外国的人实行国的民待遇,允许外国的人委托与 之有同一国的籍的外国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的 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的公民 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 国的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 作为当事人的外国的人不在我国的境内、或由于其 他

3、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的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的 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 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的法院出 庭。 3中国的公民钱某,1992 年到日本留学。1995 年回国的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 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 万日元。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第 149 条 “遗产 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法律 “ 的规定, 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4、。钱 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的法定住所, 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 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 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 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 机构提出 “ 防眼疲劳镜片“ 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 该公司于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 向中国的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 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 中国的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 的文件副本。 (注: 中国的、 日本同是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加入国的) 问:中国的专

5、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 么? 答:中国的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的、日本两国的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因此, 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 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 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 个月。我国的法律规 定外国的人在我国的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的法律 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 先权。 中国的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 司在中国的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 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 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的公民,婚后旅 居巴西。

6、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 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 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的驻巴西大使 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的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 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的驻外使馆办理中国的公民间的有关事项 应当执行我国的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的婚 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 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 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 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 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的婚姻法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 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的公

7、共秩序,所以我国的 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的法院及一国的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 能是一国的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 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中国的 公民 夏某 (男 )与 中国的公 民冯 某 ( 女 )1997 年在沈阳结婚。 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 大留学, 2001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的纽约 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 我国的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的法 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 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的公民的利益,我 国的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的提请

8、离 婚诉讼,不妨碍我国的法院受理中国的公民提请离 婚诉讼。7 1997 年,中国的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 口在中国的结婚, 婚后在中国的生有一子。1999 年, 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 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的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 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 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 国的,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 “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的家的 法律 “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的出生,具有中 国的国的籍,其父

9、是中国的公民,具有中国的国的籍,他 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的生活,这表明中国的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 “ 父母子 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的法“ 。父亲俞某是 中国的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 国的法律。 8. 中国的公民沈某(男)与中国的公民梁某(女) 1939 年在中国的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 1949 年去台湾, 1988 年加入加拿大国的籍。双方分离 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 1975 年赴加与沈某共 同生活。 1984 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的一次,并 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 辖权?说明

10、理由。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 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 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 判决在中国的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 人在中国的向中国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 中国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 与中国的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的法院作出裁定, 承认外国的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发生法律效力,该 外国的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的生效。沈某未在中 国的法院提出承认外国的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 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 中国的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的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的

11、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通则第 147 条“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 。 9 一英国的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 向赌场借款10 万美元,并将这10 万美元又输 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的 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的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 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的法院应 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 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 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 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 该借款合同具有

12、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 与英国的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的法院 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 美国的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的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 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 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 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的 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 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 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

13、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 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 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 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 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11 法国的人皮埃尔在20 岁时与中国的甲公司在中 国的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 的价格在国的际市场上大涨, 皮埃尔没有履行合 同。皮埃尔答辩称,法国的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 年龄为21 岁,签订合同时他19 岁,属未成年 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的

14、 人在我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的法 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 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的甲公司在中 国的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的,应认定合 同的行为地在中国的,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认定皮埃 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的法律规定,18 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 约时已19 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 约责任。 12中国的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 买卖合同,由中国的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 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的某土产公司向 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 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 证。 问:

15、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 1)在国的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 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的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 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 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 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 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的某土产公司交 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货款。 13 中国的籍公民王美玫1948 年随父母到印度尼 西亚定居, 1958 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的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

16、除有一子外,无 其他亲属。 1996 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 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的定居。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 我死后, 尚可留存人民币10 万元左右, 由 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三、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 师所有。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的法律来认 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的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 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对遗嘱的形式要件, 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 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 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的立下的,遗

17、嘱的形 式要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 照我国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 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 不动产在中国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 中国的, 所以, 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2) 根据中国的法律, 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 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的,狗不能 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 继承财产,收归国的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 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 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 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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