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软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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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1 3-1-1-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2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3-1-1-1-2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

2、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我公司”或“招商证券”) 2、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康剑雄、马加暾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康剑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1、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是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否 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否 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项目保荐代表人 否 5、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

3、保荐代表人 否 6、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是 马加暾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主办人 否 2、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否 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是 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否 3、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3 3-1-1-1-3 项目协办人:郑明来 其他项

4、目组成员:章睿、徐高峰、胡俊杰、徐斌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金仕达卫宁” )注册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 4184 号 25

5、8 室 注册时间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7 日,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炜 联系人 靳茂 电话 (021)56773880 传真 (021)56778685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的维护,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企业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

6、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4 3-1-1-1-4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

7、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之立项决策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

8、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其中: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控制部会深入项目现场,适时参加项目进展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会,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可对项目方案、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作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

9、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保荐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5 3-1-1-1-5 质量和效率,降低我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金仕达卫宁

10、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并于2011年1月25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表决,内核委员 9 票同意,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推荐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保荐机

11、构的承诺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

12、1-6 3-1-1-1-6 (五)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 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 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13、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金仕达卫宁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决议程序合法,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14、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金仕达卫宁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金仕达卫宁 IPO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1-1-7 3-1-1-1-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经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7名

15、董事,其中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经营决策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会计师”)出具的【中磊审字(2011)第 0002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广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出具的【中磊审字(2011)第 0001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 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 3 年业绩持续增长,2008-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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