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晚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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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晚近发展2005 年 6 月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理论界普遍认同的仲裁协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和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权限三个基本因素外,还受争议事项是否为“国际的”和“商事的”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本文就上述几个因素对仲裁管辖权晚近发展的影响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管辖权之管辖权”是晚近发展并确立起来的两个十分重要的,对仲裁管辖权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原则),因此本文对它们做了重点论述。笔者在相关部分对我国的仲裁立法进行了简要评介,指出了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和希望,以期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业的发展有所推

2、动。尊重当事人自治、支持仲裁、尽量扩大仲裁管辖权的范围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晚近发展的特征和不可逆转的趋势。【关键词】: 国际的商事的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确定独立性原则可仲裁性管辖权之管辖权晚近发展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the opinion tha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is affected and limited by a number of factors. Besides the three basic factors, that is, the arbitration agre

3、ement, the arbitrability of disputed matters and the competence of arbitral institutions(or tribunals) that the theoretical circle broadly recognize, it is also affected and limited by the two important factors of “ international ”and “commercial ”. In view of this, I have done discussion in a detai

4、led way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above-mentioned respects on the lat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The autonomy or separabil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competence-competence“ are two very important doctrines or principles that developed and were esta

5、blished in the near decades, and which have been and are exerting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Therefore, they are discussed as two major questions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as made some brief review on the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n relevant parts, pointing

6、 out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problems, giving some advice and expressing hopes, with a view to give an impetus to the country 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industry. Respecting party autonomy, giving support to arbitration and expanding the range of arbitral jurisdiction as fully as possible, i

7、s the lat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and its irreversible future tren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affirmation of the written form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inciple of autonomy ,arbitrability, competence-competence,late develop

8、ment 目录引言 ,1 第一章“国际”和“商事”的含义及其对仲裁管辖权的影响,2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概述,2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3 一、 “仲裁”的含义,3 二、 “国际”的含义,4 (一)实质性联结因素标准,5 (二)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5 三、 “商事”的含义,6 四、对示范法中“国际”和“商事”定义的评价,8 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概述,10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概念,10 一、概念 ,10 二、仲裁管辖权、仲裁范围和受案范围比较,10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1 一、两种管辖权的区别,11 (一)两种管辖权的取得依据不同,11 (二)两种

9、管辖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11 (三)两种管辖权的享有者不同,12 (四)两种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在国际社会上的统一程度不同,12 二、两种管辖权的冲突,12 第三节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需要考虑的问题,13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有有效的和可执行的仲裁协议,13 二、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14 三、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和仲裁庭(员)的权限,14 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晚近发展,16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确定,16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16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16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16二、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的影响,18 三、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确定标准的演进,19 第二

10、节仲裁协议的独立性,22 一、独立性理论概述,22 二、独立性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原因,23 三、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国际立法,24 四、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仲裁规则,25 第三节国际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26 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概述,26 二、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一般标准,27 (一)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28(二)争议具有财产属性,28(三)争议具有可和解性,28三、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晚近发展及趋势,29 四、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31 (一)仲裁庭适用的法律,31 (二)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适用的法律,32 (三)仲裁地(裁决作出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32 (四)

11、裁决执行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32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33 一、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33 (一)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33 (二)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异议,34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34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谁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35 (一)由仲裁庭(员)对仲裁管辖权作出认定“管辖权之管辖权”原则,36 (二)由仲裁机构对仲裁管辖权作出认定,40 第五节最终裁决作出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41 一、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42 二、仲裁庭超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43 三、没有处理所有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裁决,43结 语 ,45 参考文献,46 引言在世界

12、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也相伴大量产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不论在仲裁理论中,还是在仲裁实践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核心的问题,甚至被看作是先决性问题。然而,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晚近发展的研究更为少见。作者对商事仲裁有比较浓厚的兴趣,经常参与商事仲裁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发现仲裁管辖权问题和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对民事诉讼程序有着制约性的影响一样对仲裁程序产生着影响。这些因素促使作者选择该论题作为研究对象,并在写作中对仲裁理论和实践中的管

13、辖权发展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归纳总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求与专家、学者和同行进行探讨。对于文中的不当和错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晚近发展”一词在本文中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自从1958 年纽约公约诞生以来,尤其是从1985 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公布以来的近几十年中,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发展状况。第一章“国际”和“商事”的含义及其对仲裁管辖权的影响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概述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古已有之,其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1。早在公元前6 世纪的古希腊时期,城邦国家之间就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2。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有关委任仲裁员处理纠纷的条款。3仲裁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从11世纪开始,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家主要集市和港口城市的通商贸易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为了解决贸易纠纷,商人们在这些地方设立了处理争议的商事法院或称为行商法院。这些法院类似于现代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其裁决依据的是商人之间的习惯法4。随着现代意义上民族国家的兴起,本来具有自治性的商人习惯法被吸纳到各国国内法中,仲裁制度也相应地体现在国内法当中。据考证,英国于1697 年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5,并于 1889 年制定了专门的 仲裁法。1877 年,法国和德国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商事仲裁制度6, 瑞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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