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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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色字体为修正案添加的内容 蓝色字体为修正案删去的内容 绿色为被变化的内容,其中普通字体为原内容,粗体下划线为变更后内容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的除外。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

3、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 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 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

4、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 犯罪和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罚。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删去】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去】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6、以外,应当在总和刑 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

7、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 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8、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 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 安部门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

9、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10、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 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 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

11、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部门

12、 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 的报告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删去】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删去】实施本 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九条【

13、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删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删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14、, 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 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15、 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6、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定处罚。 注:上三条均删去了原法条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 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 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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