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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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释义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以下简称林权) 登记工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只有权属稳定、产权清晰,林区才能安定、经济发展才能得到保证。早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 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 任制确定责任山和划定自留山为核心的稳权发证工作,简称林业“三定”工作。三定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多少年来林权不清的

2、问题,调处了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消除了林区社会不稳 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 定,带有政府组织号召、群众参与的运动性质,工作粗放、缺少规范。虽经核发了林权证,但林 权证式样没有统一,重发、漏发的现象普遍存在,留下了不少隐患。加之这项工作在以后的工作 中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日常工作,到1984年之后各地基本上完全停止了,有的地区还 没有完成,确权发证率没有达到100%。目前来看,十多年的时间林权发生了大量的变化,森林、 林木、林地归属没有及时给予确定,造成权属混乱,争议不断,这不仅给林权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客观上也影响了林权证的法

3、律地位,林权管理的滞后,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林业发展的 积极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森林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必须使林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 对变化了的林权及时予以登记并核发证书。具体依据,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 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 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4、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规定。”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 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 木和

5、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 权。

6、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 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 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 和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的程序、条件以及负责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的工作程序

7、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明确了林权登记的具体负责部门和林权登记的类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 府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在1981 年开展的林业“三定”和1989 年进行的国有林权登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 记发证工作中,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了有关登记发证工作。只所以由林业部门负责,有 其客观和必然的因素,一是林权管理是林业的基础性工作;二是林业部门最熟悉本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三是林权登记离不开林业专业知识,需要进行野外现场调查核

8、实;四是林权登记工作要 纵观我国的林业政策,必须是当前的林业政策和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退耕还林、森林分类经营、采伐利用管理、林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等工作。所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五条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申请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这就从法律上将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责法定化。作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 须认真地改造好这一事关千千万万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 入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就像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随时准备受 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请,这是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科学管理

9、林权的需要,是调动 投资者积极性推动林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经过登记发放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关于林权 证的法律地位早在198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 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 变。”在 1989年有关部门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了 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10、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2000 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增 加和提高了林权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满足了不同权利类型的登记需要, 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的四项权利进行了科学的分离,充分体现了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的精神,对个人所有的 林木又坚持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拥有不计算面积的四旁树的权利人也 可以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对于还没有植树造林的林地,权利人也可以单独申请林地所有权 或林地使用权登记。 初

11、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 ,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 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就是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 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变化了的登记因子,如不及时变更,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

12、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致使林权权利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 林木、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释义】本条是对要权权利人的解释。 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 业局、营林公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部 门,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随着林地

13、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 趋活跃,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所以将来林权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的林权权利人如何提出林权登记或者由谁提起林权登记申请的问 题。 个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使用的林地,由其本人申请,如果本人无行为能力可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之申请;如果本人无法申请可依照法律程序,委托能代表本人意思的人为之申

14、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 行申请外,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委托能代表该法人或单位意思的代理人为之申请。法律释义3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中又对其代理给予了规定,该条款中委托代理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一种,应执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林权登记申请表; ( 二)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 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5、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三)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林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申请登记发证制度,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提交有关可能性证明等材料。国家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权登记的有关材料,统一了有关表格及内容, 其中林权登记申请表是全国统一的主要材料之一,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这是一个 十分关键而重要的材料,其内容包括: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称,通讯地址,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所登记林地

16、座落,面积(株数),林种,使用期限,四至范围, 主要权利依据,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等。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 (林资发 2000159号)已对该申请表做出具体的填表说明。 提出申请时要出示所申请森林、林木、林地来源的证明材料文件。一般来说,有个人自留山、责任山、宜林四荒拍卖地使用权的来源证明,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证明森林资源 流转的转让合同;原林业部1996 年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确认权属的 依据及参考依据的材料;已经持有林权证的权利人要更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时应当出示原林权证,如果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满足不了更换新林权证的需要,权利人就要作必要的补充材料, 如新的林权证要求附图而过去个人持有的林权证基本上都没有;在过去没有发过林权证,而有土 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土地证或者土地清册的,也应当 作为可能性依据提供;如有林权争议的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及附图,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 权争议处理决定;如有相互赠送情况应提供有赠送凭证;无论何种原因已经诉讼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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