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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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2011 年 10 月 15 日对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学到了很多税务的专业知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使我对我国的税务系统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认识到一下几点。一、基本情况办税服务厅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只能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或者管理相对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一般的发票违章等三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经抽样调查,上述 17 个办税服务厅 19

2、97 年 1 月以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 1100 余件,罚款金额达 30 余万元,均为简易或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其中,处罚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的案件 1010 件,占 91 8% ,罚款金额为 27 万余元;其余为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发票违章的案件。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处罚的主体不合法。多数办税服务厅在成立时都没有被确立为一级税务机关,而是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确立为一个内设机构,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更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必须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但这 17 家办税服务厅中只有两家办税服务厅是这样做的,处罚主体合格率仅为 18 8 。(二)处罚力度不够与

3、越权处罚并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免予处罚”的特权。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并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或者已过追处期限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免予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但有些办税服务厅擅自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些处罚意见上写着:“该单位财务人员半路出家,不懂税法,免予处罚”,等等,既不严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上述该罚不罚、违法减免相反,一些办税服务厅同时又存在着越权处罚、滥施罚款的现象。有

4、些享有有限处罚权的办税服务厅,越权对个体工商业户和无证业户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施了税务行政处罚。(三)处罚程序执行不到位。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把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提到了同一高度。然而,各办税服务厅在实施处罚行为时,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1 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混用。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应采用一般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而有些办税服务厅却直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2 不履行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办税服务厅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之前不履行告知程序,案卷中亦无反映履行告知程序的任何材料,甚至有些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也不履行事前告知程序,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此外,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首先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处以罚款。而多数办税服务厅对此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履行这一

6、法定程序。3 事前告知程序与事后告知程序相混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其管理相对人在处罚前享有知情权,在处罚后享有法律救济权(即复议权、诉讼权和申请赔偿权)。当事人的这两项权利需行政机关分别在处罚前和处罚时向当事人告知。有些办税服务厅混淆了两个告知程序,有了事前告知,就无事后告知,或是有了事后告知,则无事前告知,或者两个告知程序合二为一,同时履行。(四)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不规范。有的对纳税人处罚时不使用任何处罚文书,而是直接开票处罚;有的在制作填写处罚文书时,对违法事实叙述不清,没有写清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方式、后果以及违反了哪些法津、法规的规定;有的虽写了

7、适用的法律,但不写法律、法规的全称,或是不写明所引用的具体条款;有的引用的法律条款却不能适用该案的违法事实;许多送达处罚文书没使用送达回证,直接把处罚文书交给纳税人。无法证明处罚文书是否送达,以及送达的具体时间。三、规范措施(一)明确各级办税服务厅的法律地位,严格处罚权限。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分为享有完全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和享有部分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两类。由于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收活动中所起的独特作用,为便于其行使职权,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办税服务厅分别确定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以便于其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二)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法制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税收执法水平

8、的高低、执法质量的好坏,取决于税务干部执法素质的高低。因此,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法制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防讼意识,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执法水平。(三)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这就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谁违法行政、错误处罚,谁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减少税务处罚的随意性,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责任感。四、逐步完善通过不断的改进,我省的税务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正在逐步改进,是税收更加合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将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项目之中,作为考评各地稽查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比稽查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使我省的税收制度更有执行力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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