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可以引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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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权利而斗争或可引用的部分*【 为权利而斗争德 鲁道夫冯耶林/著,郑永流 /译,法律出版社2007 版】1题记: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扉页)2在法权的概念中,存有下列对立:斗争与和平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由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P1)3这种法权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正义环绕着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 是法权的软弱无能。两者相戚与共,只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P2)4之于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

2、最讯的两个方向,是通过Recht(法权)这个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客观意义的法(das Recht im objejtiven Sinn )和主体意义的权利(das Recht im subjektiven Sinn) 。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Rechte) 。 (P34)5一些为公众判断早就谴责的制度,常常仍然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得以保全的,不是历史惯性,而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P5)6 “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P6)7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

3、剧烈的分娩阵痛。(P8)8法的诞生如此这般,我们当为此悲叹吗?情况恰恰是,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斗、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与他们的法紧密地联系起来,正如在分娩时母亲与孩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费吹灰之力获得的法,犹如仙鹤送来的孩子,仙鹤送所送来的孩子,可能又被狐狸或兀鹫叼走。但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取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的法和制度。人们可以直率地断言:民众用以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众与他们联系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上帝对他所愿眷顾的民众,不是赐予他们以法

4、, 也不是减轻他们的劳作,而是加重这种劳作。法所要求的斗争, 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P8)8代之我提出这样的主张: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为了成果丰硕,抵抗必须是普遍的。(P12)9农民的诉讼癖不外是由猜疑引发的所有感的偏离,这种偏离一如爱情中的类似表现:嫉妒, 当嫉妒在结果上恰好毁灭了它力图所拯救的东西时,嫉妒反过来把矛头对准了爱情本身。(P15)10 , 对作为个人的伦理生存条件的义务知晓多少?知否?不知!, 民众对肾、肺、肝这些肉体生存条件又知晓多少呢?但是每个人都感受到肺部的刺痛,肾、肝的疼痛, 他无须知道疼痛缘何发生

5、。肉体的疼痛是机体故障的信号,是出现对机体有害的影响的信号;这一信号使我们看到威胁着我们的危险,并迫使我们由于它带来的疾病,及时地与疾病作斗争。由有意的不法, 故意所引起的道德痛苦具有完全一样的信号。视对侵权的主观感受、侵权的形式和对象不同,道德的痛苦完全如肉体的痛苦,程度不一,(P16)11财产权愈是远离其源头且愈是向下抵达容易或不费力进入的领域,就愈变得浑浊, 直至 最终在交易所投机和股票骗局中把一切原始流迹丢失殆尽。(P18)12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 权利的自我放弃必定导致何种后果,难道人们看不见?这除了鼓励盗窃和抢劫者还有什么呢?(P2

6、0)13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 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 (P21)14创造所有这些奇迹的东西是什么呢?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个质朴的情感。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正像我在前文已指明的,如同适合物理的生命体, 这完全适合于道德的生命体。, 然而,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 然而,犹如爱情,自己经常全然不知,一有风吹草动,才被充分意识到,是非感常常也是在完好的状态下不知自己为何物,包含着什么,然而,侵权是一个迫使人表白、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7、使力量显示出来的痛苦的问题。, 权利是个人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P22)15.感受到痛苦,而不听痛苦对危险进行防御的警告,忍受痛苦而不反抗痛苦,是对是非感的否定,这也许在个别案件中,由于某些情况,可以原谅,但长此以往,对是非感本身不可能不产生有害的后果。 (P23)16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是视个人、阶层和民族的群体而减弱和增强。 (P23)17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18法的本质是实际的实行。一个从未享用过的,或重又失去实行机会的法律规范,无权成为法律规范,它是一根松倦的弹簧,在法律机器中,不再一道工

8、作了,人们可以不要它,丝毫无碍。(P25)19 私法规范的实行和实际效力,只有在具体的权利中和依据具体的权利,才能表明其存在;正如一方面具体的权利从制定法中获得其生命,另一方面它又还制定法以生命;这是一个从心脏到心脏的流动血液循环。(P26)20法的第一规则是:不容忍不法;第二规则为:不为不法。(P27)21从利益的底层动机,我们上升到了人格的道德自我维护的立场,现在最终达致协力实现权利理念这一境界。 (P28)22众所周知, 具有最温淳、最和善性情的人,也可能由此被投入他们完全陌生的激情状况中这正是他们在其自身最高尚、最深沉之处被触动的明证。(P2930)23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

9、;在争执中,不仅关涉到权利主体的利益,关涉到具体的关系, 制定法体现在这个关系中,正如光照被捕捉和固定下来,即使不触动制定法本身,人们也能击碎和摧毁它,而且制定本身被蔑视,被践踏;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P31)24在一个严格的法治观念和意义居主导的共同体中,人们将不会看到那种在别处经常发生的令人不愉快的现象,即当官方追捕犯罪者或者违法者,或逮捕他们之时,民众中的许多人站在这些人一边,也就是把国家权力看做民众的天敌;而在这里,每一个人知道,法律的事情也是他自己的事情。 (P38)25对于一个愿意对外有尊严地屹立,其内部

10、坚定和不可动摇的国家而言,没有比民族的是非感更值得它必须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P39)26当我经过长期斗争之后,不外获得一开始就属于我的东西,这能弥补我受到伤害的是非感吗?( P42)27.否认有明显的过错,或不承认是自己使对方财产收到损害的人,在败诉时,要双倍赔偿; 同样,在返还财产之诉中,作为占有人取得孳息者,败诉时也要双倍赔偿。, 当原告败诉时,他也承担这种惩罚,因为他对他人的财产提出了请求;如果原告对所诉债务的额度有半点不符,他也将丧失整个请求权。(P43)28用权利的假象来扭曲自己的权利, 这是原告的不幸,被告的幸事。11, 宁愿对一百个债权人公然地不公,而不能严厉处置一个债务人。

11、(P49)29 斗争是权利的天职,它应该总是在保障和服务于享受。“你应该累的满头大汗才吃到你 的面包。”此一格言与另一说法具有同样的真理性: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从权利放弃作斗争的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 P52)30我用一位诗人的话作为结束:这是智慧最后的结论: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着,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12*全文所列引用的段落、句子,笔者尽量保持其整体的完整性,故而可能会有些杂糅,在日 后引用时, 还得注意有所选择。另耶林的这篇文章由于翻译的问题,有些句子艰涩难懂,还 在全文不长,上下推敲,还是略微能知其大意。耶林发表此演讲是在1872 年,时值第二次 工业革命起步,当时的背景及其

12、相关评价,参看后面附的百度资料。 此处系笔者所注。 此为作者耶林批判当时“居统治地位的萨维尼普赫塔关于法的产生的理论, 据此理论, 如同语言或艺术的形成,法的形成同样是毫无痛苦的,无须奋斗、斗争, 甚至连探求也不需要;相反, 它是事实的静默作用之力,此力没有暴力的奋争,舒缓地但安定地开辟着法的道 路,是气质徐徐展露的、经由自己行为外显的确信力一条新的法律规则,如同某个语言规则,也是自然而然地产生(P4) ” 。 此为歌德诗句。 作者用了几处这种类似的类比,显然对于爱情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笔者此处不甚明白, 故列出。 像这种类比,耶林在文中大量采用,确实为其雄辩增色不少。 此处论述的基础是:财产

13、权的源头是劳动。 此处奇迹指的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地方,权利变成了诗歌”。 此处指“人格的道德自我维护”。 这里说的是罗马法第一阶段的关于赔偿的(也即是非感) 制度。作者将罗马法分为三个阶 段,第一阶段是“完全无节制的、不能达到自我控制的是非感的古罗马法”;第二个阶段是“是非感有节制力的中世纪的罗马法”;第三阶段为“是非感减弱和麻木不仁的晚期帝国时 代,尤其是优士丁尼法”。 11此为批判近代的证据理论。作者称其为“仅仅是为了摧毁权利这一目的而被发明的”。 12选自歌德浮士德第二部分附: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 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

14、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 的精神、 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 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 常说而出现的。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 罗马法精神 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 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该书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 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

15、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 因为权利人主张的 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要实现权利, 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 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 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 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正义女神一手持有 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

16、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 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 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 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造的”,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国家权力应当确实 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为权利创造长远存在的良好环境以及为受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 济。 在耶林看来,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他认为人的生存不应该只是肉体的存在,还必须 同时是精神的生存。 为为权利而斗争正是通过保护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 “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耶林对诉讼癖进行了热情的讴歌。在他看来, 一个农民为了主张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而进行烦琐的诉讼,哪怕是得不尝试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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