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期末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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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班民法期末论文上海海事大学民法期末论文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学 院 (部) :法学院专业:学号:姓名:指 导 教 师:完 成 日 期:2013年 4 月法硕班民法期末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我国对于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的重要制度。其指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本文笔者首先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以及性质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身做了详细的介绍,包括对于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责任承担等。后通过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现状入手,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建议完

2、善委托监护制度以及设立监护监督制度两点措施,对于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Abstract As a fundamental system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erson who was under 18 years old,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s vital. It is a kind of civil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for children s bod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other legistima

3、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self by show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s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the person of the guardian, the specific things of the guardia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uardian. Next, it shows the pr

4、esent situation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and analysis the defects of it. At last, the paper shows two measures to develop it , such as to develop the entrusted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build a system of supervision of the guardianship. 关键字: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法硕班民法期末论文目 录1.我国未

5、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1.1 未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及性质.4 1.2 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41.2.1 监护人的确定.4 1.2.2 监护人的监护内容.5 1.2.3 监护人的责任承担.6 2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7 2.1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7 2.2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现状.7 2.3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7 2.3.1 监护人的设立以及资格问题 .7 2.3.2 对监护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 .82.4 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措施.82.4.1 完善委托监护制度.8 2.4.2 设立监护监督制度.93总结 .9 参考文献 .9 法硕班民法期末论文引

6、言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务工人员流向城市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多数的农村务工人员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于是就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批特殊的人群。他们中的大部分,往往未能享受到正常孩子所应享有的监护,这其中存在着诸多原因。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入手分析,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1.1 未成年人监护的概念及性质首先,想要了解什么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必须要先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各国对于各国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

7、督和保护,设有亲权、监护、监护监督、保护和保佐等各种不同的制度,譬如法国民法典分别设定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同时父母又是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为“法定管理人” ,这种监护属于财产上的监护,是“亲权与监护并存”。1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2笔者认为,我国并非忽视亲权制度,只是并未设定亲权制度,而是将亲权作为基础,设定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的指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而对一种制度进行研究,则必须要了解该制度的性质,而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 包括“权利说”、 “义务说”、 “权利义务一体说”、以及“职责说

8、”。笔者认为,似乎“职责说”更符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原因在于,对于监护人来说,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不得借监护来谋取私权, 其是否履行其监护的职责是应当被受到监督的。故似乎“职责说”更能强调监护人的监护内容。 1.2 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由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体系组合而成的。根据我国宪法第49 条的明确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相应地,在民法通则中,也在其第二章第二节监护制度中也包含了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主要包括了

9、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责任承担。接下来,本文将逐一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1.2.1监护人的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监护资格的获得、监护的变更、监护的终止以及监护争议的解决。首先,是关于监护资格的获得。1摘自亲属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658 页.转引自民法(第三版) ,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9 页 2摘自民法(第三版) ,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9 页法硕班民法期末论文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取得的来源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收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

10、通则第16 条第 1 款的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这一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 基于父子的血缘关系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或者结合收养法有关养父母对于养子女承担监护义务的相关规定,将这句话补充为“父母的法律身份,可以成为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资格”更为严谨,也就是说,对于亲身父母而言,在其孩子出生之时,即获得了对其子女的监护资格;对于养父母而言,在其符合法律规定即程序,与其养子女成功建立收养关系之时起,则获得了对于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获得了监护资格。除去基于父母法律身份获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这一方式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其他相关规定可知,如具备其他法定的身份

11、关系亦可获得监护资格。譬如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者丧失了其监护能力亦或是被取消了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除父母以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是兄、姐担任其监护人;如上述人员均不符合条件,可由其其他亲属、朋友,甚至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可以获得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在获得监护资格以后,由于监护人未能良好履行其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8 条相关规定,对于由于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即监护人的变更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好像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里指的有关人员是否包括了未成年人本人,这一点是值得补充的。因为如果未成年人处在一个并不十分良好却又闭塞的生长环境之下,只有其自己才能了解到其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了其监护职责,故相关立法有必要进行补充。对于监护的终止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如果出现了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了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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