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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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 概念:概念: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指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与发起人订立信托合同,或投资者通过认购信托单位或信托受益权份额,将自己的资金信托给发起人,由发起人将资金以组合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并将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益人的资产管理模式。信托型基金的运作管理建立在信托法律基础上,信托关系是核心法律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发起人是受托人,受益人是投资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通过信托契约建立。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形式实现对外股权投资。全部募集到位后受托人方可进行投资运营。1、资金一次性

2、到位:2、非法人组织形式:银监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监管,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限制较多。第三方对 资金进行保管,提高资金安全,防范风险。3、严格的受信制度: 受益人大会(股东会,全体受益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4、一定治理结构: 信托环节不征税,分配环节征税。5、避免双重征税: 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财产,信托计划财产不能作为清 算财产进行清算。6、信托财产独立性: 运行期出资不能退回,实行封闭式管理。7、投资人退出受限:8、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9、受托人负有限责任: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随意撤销、辞任,10、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三、法律主体及各方关系:三、

3、法律主体及各方关系: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委托人 受托人 咨询顾问 托管银行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信托合同 咨询合同 资金保管合同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图示:图示: 1、委托人:(投资人/受益人)2、受托人:(信托公司,资金募集人/投资管理人,不同时期扮演不同角色)3、投资顾问:(提供顾问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4、基金保管人:(商业银行)5、被投资企业:(目标公司/项目公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1、受托人与委托人:信托合同2、受托人与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合同3、受托人与基金保管人:资金保管合同4、受托人与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增资合同四、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运作模式法律框架图四、私

4、募股权基金信托运作模式法律框架图基金保管人:信托财产保管权 投资指令 投资顾问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经营权 投资监督 顾问服务 受托人(基金募集人)基金募集平台 委托人(投资人) 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 信托收益交付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据信托合同,借信托平台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发生基金凭证。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4、受托人可聘请投资顾问提供专业服务。5、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基金财产

5、,发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目标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依信托合同将受益分配给委托人。五: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五: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信托公司只做融资1、融资型: 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VC、PE)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变相参与管理2、借船出海型:3、造船出海型: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案例1 湖南信托推出的“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型2 深圳国投的“深国投 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借船出海型3 中信信托的“锦绣一号”-造船出海型六、利益制衡与风险控制机制六、利益制衡与风险控制机制1、利益制衡与风险共担: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

6、离,相互制约。托管行制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制衡投资顾问。投资门槛高,投资者为高端客户,投资者、受托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四方均衡。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受托人、投资顾问自有资金投资。2、信托受益权分层设计,结构化配比:优先受益权-投资者 次级受益权-受托人3、回购与担保,投资者收益补偿。七、面对七、面对 IPOIPO,信托公司选择以下变通方式,信托公司选择以下变通方式(证监会对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并不支持,理由如下: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存在关联持股之嫌。)1、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公司的

7、名义。-A 信托公司参与有限合伙制不被审批 B 用有限合伙形式,投资者、信托公司、投资顾问三方责权利架构改变 C 退出是否顺畅不确定。2、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将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代为持有,并由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绕开政策障碍。-最大风险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签署投资文件,持有信托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该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不会被追偿,而处于投资管理顾问名下的股权,即丧失了信托的制度优势,不具务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3、承诺收购股权,保证投资者的最低收益。实践中,投资顾问权限极大,信托公司较被动,信托公司擅长募集资金,作为 私募股权专业领域需和投资顾问合作。

8、投资顾问可作为实际幕后发起人,借信 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运作基金,取得类似普通合伙人收益,但受操作指引限 制法律地位模糊。其不是信托计划的当事人,不对投资人负责,不承担类同普 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权责利制度的缺憾。八、制度缺失八、制度缺失 1、投资顾问的尴尬地位:受托人只在有过错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一般基金投资亏损不承担责任。但从激励制度看,其采取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 通合伙人式的投资收益比例,却不像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责、权、利失衡。2、受托人的诚信风险: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但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缺少登记环节,无法按照信托制 度的规定进行所有权名义转移和确认,不能使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 产与成立。导致委托人身份不确定,IPO 时受阻3、缺乏有效登记、公示:信托计划为推介股权投资项目,大都与银行理财产品捆绑,一定形式上突破了 投资人人数的限制,降低投资门槛。真正委托人是理财产品的投资人,银行作 为集合资金的代表,在发售理财产品环节并未严格关注是否是“合格投资者”4、信托类银行理财产品存在潜在违规风险:九、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模式比较九、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模式比较主体资格 信托制 出资形式: 人民

10、币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限 一次性到位 投资门槛: 最低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承担责任 投资人数: 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不超过 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数量不受限制 管理人员: 信托公司,也可委托投资顾问提供咨询 管理模式: 受托人决策委员会决定 利润分配: 按信托计划及受益人大会决议 缴税方式: 信托收益不征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财产登记制度: 缺乏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基金财产独立性: 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管理为受托 ,受托人为受益的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依

11、据信托合同的约定 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以其持有的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不具有主体资格 有限合伙制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但 LP 不得以劳务出资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限 承诺出资,无注册资本规定,约定期内逐步到位 投资门槛: 无强制规定,有些地方有门槛规定 债务承担方式: 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 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人数: 2 至 50 人 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 管理模式: GP 负责管理决策,LP 不负责具体经营 利润分配: 根据有限合伙人协议 缴税方式: 企业不缴税,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内资创投) 实收资本不低

12、于 3000 万,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 注册后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实收资本 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不超过 50 人股份:不超过 200 人 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股同权,可委托管理 按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限 投资门槛: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数: 管理人员: 管理模式: 出资形式: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限 投资门槛: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数: 管理人员: 管理模式:利润分配: 缴税方式: 公司制(外资创投) 外国投资者:自由兑换的货币中国投资者:人民币 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 500 美元,首次出资不低于 20%,其 余部分在成立后 2 年内缴足。 必备投资者: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 30%。其它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100 万美元。 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人数在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有 3 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同股同权,可委托管理 按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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