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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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标 签】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保税委1993综001号【发文日期】1993-09-03【实施时间】1993-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促进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第二章 保税区内中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第三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

2、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并按以下程序申报:1、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2、落实营业用房、安全设施、选派人员;3、经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5、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乐税网( http:/ )邮箱: J2、有效的营业场所证明;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表;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简历;5、分支机构人员名单;6、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

3、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五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如需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三章 保税区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并营业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含港、澳、台)以及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均可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审批。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行拨给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2、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3、最近三年的年报;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2、可行性研究报告;乐税网( http:/ )邮箱: J3、拟设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

5、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5、最近三年的年报;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合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中文译本。第四章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第十三

6、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保税区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保税区内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均应经过区内现汇帐户办理。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登记:1、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章程或合同;2、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出具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发给登记证,企业凭登记证到保税区内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其中中资企业只限于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外(合)资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厦门特区专业银行、外(合)资银行业务状况表和现汇

7、帐户开户情况表。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如需在保税区外金融机构开立现汇中转帐户,应按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提出申请。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十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批准,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币现钞帐户。第五章 保税区内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厦门象屿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1993年9月3日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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