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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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本科生毕业论毕业论文文题题 目目: 论环论环境侵境侵权权救救济济的社会化的社会化 目目 录录摘要摘要.1 1AbstractAbstract.2 2引言引言.1 1一、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一、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理论依据.1 1(一)环境责任社会化趋势 .1(二)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 .2二、现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二、现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3 3(一)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 .3(二)环境立法的缺陷 .3(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局限 .4(四)环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5三、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的具体措施三、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的具体措施.6 6(一

2、)私法救济的完善 .6(二)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立法完善 .6(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7(四)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基本对策 .9结语结语.10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212致谢致谢.1313摘要摘要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物质的享受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的标准,利用大自然赋予的充足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但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我们的环境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诸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等,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

3、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和方法,以期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使损害得到赔偿,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关键词:关键词:环境权;环境责任;侵权救济;社会化Abstract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liberal idea, human regarded the maximization of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material enjoyment as a goal and also the standard of happiness, using the adequate resources from nature and

4、 creating unprecedented material wealth to meet its growing requirements. However, people in the pursuit of its own development, but also caused serious damage on the environment. When our environmental rights were damaged, the law provided a variety of channels for relief, such as civil remedies, a

5、dministrative remedies, etc. In this regard, the national provisions are not consistent. According to countries of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comparing with Chinas current relief system raised som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 and methods to improve Chinas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f

6、ter all it would make the damage to be compensated, the rights to be protected and socialized environmental rights relief.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ort relief; socialization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引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 “作为一种全新

7、的环境观,环境权将从人的深层意识上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 ”1但是,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公民权利,由于其与传统权利的差异,使其实现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因而,环境权的实现,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实现,也就成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发展环保事业和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当务之急。一、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一、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一)环境责任社会化趋势(一)环境责任社会化趋势现代社会环境灾害具有四个基本特色:造成事故之活动皆为合法而必要;事故发生频繁,每日有之,连续不断;肇致之损害异常巨大,受害者众多;事故之发生为高度工业技术缺陷之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是否具有

8、过失难以证明。2传统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已经不合时宜,无法满足对加害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意外灾害的严重性、普遍性和损害填补的必要性、有效性,迫使侵权行为法修正归责原则。根据 20 世纪初,法国学者约瑟朗午在侵权责任中提出的“风险分担”理论,灾害事故是在追求利润过程中产生的,获得利润就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只对过失责任负责。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领域逐渐取得一席之地,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3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无疑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了充分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也同样加重了加害人的负担。考虑到从事生产活动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的侵权赔偿责任,许

9、多企业者,尤其是从事高科技、高危险生产的企业完全有可能就此却步不前。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何化解这些企业的忧虑,给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实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侵权责任社会化成为制度安排者的必然选择。所谓侵权责任社会化,是指侵权责任的实现,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不是靠加害人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而是通过合理设计的社会化制度来解决。正如戴维M沃克所言, “从社会的角度看,侵权法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到被认为是造成这一损失或应对这一损失负有责任的人的身上;在某种程度上,侵权法的作用是将一个人的损失扩及到一个企业甚至一个社会。 ”4按照戴维M沃克的理解,侵权损害被视为社会性的损

10、害,侵权损害的赔偿可以突破责任的相对性,而由包括其他个体在内的社会上的广泛的主体来承担。侵权行为法的思想基础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由关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转移发展为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二)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二)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中,环境侵权责任是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实现的,即由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制度的局限性:加害人处于强势地位,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害人在诉讼中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原因的认定,涉及到复杂的科技知识,诉讼时限

11、长,权利实现艰难。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了加害人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有限性。严重的环境侵权灾难所造成的巨额损失,会把加害企业拖到濒临倒闭的边缘。可以想象,大量的企业倒闭,必然会带来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不利影响。所以,如何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支持企业顺利发展之间寻找平衡,是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一对一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环境侵权的实际,应该寻找新的路径。根据前面对环境侵权行为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侵权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在开发、利用资源,使用科学技术,造福社会大众的同时带来的副产品。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被视为“反社会行为”不同,环境侵权行为本身

12、具有价值正当性。其追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利目的,决定了在对这种行为评价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虽然环境侵权责任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但是,其受益者不仅仅是企业本身,也包括社会公众。如果说企业从环境行为中直接获利,那么广大的社会公众则从中间接获利,当然也包括受害人本人。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影响面广,带有普遍性,损害赔偿能否妥善解决,是关系到一定区域范围内公众的公益性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价值性、公益性,而环境公害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之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 ”5因此,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和利益的权衡,不仅应该由从环境权行为中直接获利的加害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应该由间接获利的广大受益人公众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来承担责任。二、现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二、现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一)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一)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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