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7月)20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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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亿房地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进

2、行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一)董事会决定并签署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50%以内(不包括50)的对外投资; (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

3、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4、万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一)由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5、;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并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进行初审; (三) 投资管理部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 与证券部、法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分别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四)立项审批通过后,再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6、。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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