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2阶段测试题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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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第二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 :国际私法第四章到第八章(总分100分)时间:90 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 1 分,共计 10 分) 1、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法院都普遍采用(A) 。A、法院地法说 B、准据法说C、分析与比较法说 D、个案识别说2、 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A) 。A、反致 B、转致 C、间接转致 D、双

2、重转致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主张(A) 。A、依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B、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C、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D、依第三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4、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是关于(B)的典型案例。A、先决问题 B、法律规避 C、反致 D、公共秩序保留5、关于外国法的性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是(A) 。A、事实 B、法律C、既非事实也非法律 D、特殊的法律事实6、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B) 。A

3、、类推适用国内法 B 、直接适用国内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D、适用一般原理7、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C) 。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B、适用一般法理C、适用我国法律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8、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后来又移居丙国。10 年后, 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全部遗产的诉讼, 理由是 A与 B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夫的本国法,如果丙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则其行为属于(B)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4、D、双重反致9. 在国际私法中,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般应参照(D)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10. 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的方法是(C) 。A、规则选择方法 B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C、特征性履行方法 D 、合同自体法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 分,共 10 分)1、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制度有(ABCD ) 。A、识别 B、公共秩序保留C、外国法的查明 D、法律规避2、对于外国法的性质,认为外国法即非单纯的事实,也非绝对的法律的国家有(AB ) 。A、

5、德国 B、日本 C、英国 D、意大利3、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BCD ) 。A、物权的保护方法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有关物权4、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主要有(AB)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C、区别制与同一制 D、联系说与结果说5、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正确的说法是(BCD ) 。A、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的联系B、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的联系C、欧洲大陆的学者多主张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法律D、1980 年罗马公约对此没有限制

6、三、名词解释(每小题6 分,共计30 分)1、识别冲突: 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2、间接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3、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 “附带问

7、题”。先决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审判结果。4、公共秩序保留: 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5、物之所在地法: 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产于13、14 世纪的意大利,其间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仅适用于不动产到同样适用于动产。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四、简答题(每小题8 分,共计40 分)1、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答:1、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产生原

8、因: 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3、解决方法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个案识别说;折衷说;功能定性说等。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

9、是任意性法律。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3、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其准据法的确定。答: (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先决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审判结果。(2)条件: 先决问题的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10、,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3)关于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三种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先决问题与法院地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4、简述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答: (1)主权说。该说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表现,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

11、可分割的性质。(2)法律关系本座说。该说认为物权关系之所以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3) 利益需要说。 该说认为, 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4)中国学者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性质决定的。5、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存在哪些理论分歧?答:归纳起来,关于合同法律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对立的理论:(1)“ 分割论 ” 与 “ 单一论 ” 。对于同一合同来说,“ 单一论 ” 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

12、一个法律,“ 分割论 ” 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 单一论 ” 主张部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 “ 分割论 ”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割论和单一论都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二者可以互相取长补短,配合运用,才能最终达到妥善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目的。(2)主观论和客观论。前者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合同的法律。后者则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10 分

13、)2000 年 5 月,香港某公司A在内地某市成立了一娱乐中心。后来,A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B在香港签订由B负责娱乐中心设备安装的合同。A公司先预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A公司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B公司在内地法院起诉, 要求 A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而 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拒付欠款。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依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公司且合同签订地在香港为由,要求选择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而原告则坚持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问:该案中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答:在该案中,由于当事人自己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又均为香港公司,所以应该由法官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根据案情,应该确定中国内地的法律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该适用内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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