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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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工作程序和制度,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过程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

2、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务科和各教研室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第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工作小组,由教务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第六条 实行考核巡视制度,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

3、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对学生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每个专业每学期应安排 2-3 门考试课程。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核。考查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测验、实验、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考核。考试课原则上按照当年校历在期末考试周(第 19 周)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考试周前两周(第 17 周)公布。考查课可按课程进度采取随结课随考核的方式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组织进行。

4、第四章 考核命题第八条 命题原则1、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2、命题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应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值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份量要适当,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并使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3、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且学时学分数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由几名教师分段讲授,应统一命题。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对待,独立命

5、题考核。第九条 命题要求1、考试课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占 80%,平常表现占 20%。期末考试试题总分 80 分,原则上采用客观题和主观题相结合的方式,需注意选择题 1 分*40 题,题型为 A1 型,A2 型,B 型题,采用答题卡答题;名词解释:3 分*4 题;简答:6 分*3 题;论述题或病例题:10 分*1 题。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主观题试题下面应留出答题空间。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 100 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2、考试课需要准备覆盖度、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或补考。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 3

6、0%。3、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特殊情况可手写试题(卷) 。手写试题(卷)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用规范汉字工整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简化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在命题同时,命题老师要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其中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 唯一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 略” 等模糊字眼替代。参考答案需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第十条 命题程序1、考核命题工作一般于考试周前四周(第

7、 15 周)前开始进行,考试课考试命题由担负教学任务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主任为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命题。2、承担命题工作的教师,要有保密意识。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试题不得在教研室传阅。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及押题3、承担命题工作的教师要在考试周前两周(第 16 周)前命题完毕,并交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如无误,要在 17 周开始前由教研室主任将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电子版交到教务科,其中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另要求交 A4打印版。教研室及命题老师需自留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4、命题工作意义重大,参与此工作的教师要充分重视,试题表达要清晰,准确

8、无误,要认真校对,做到万无一失。若试题中出现问题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负领导责任。第五章 试卷印制及管理第十条 A、B 两套试题,由管理人员随机抽取,不能指定。第十一条 试卷由教务科组织印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 10%。试卷应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第十二条 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第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按有关要求整理好后移交教务科。第六章 考试安排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安排1、考试课

9、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考试前一周(第 18周)公布。一经公布。 2、考查课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安排考核地点、时间并通知学生,并于第 18 周前到教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考场要求1、一般 30 人为一个考场,安排两位监考老师,超过 45 人应安排三位监考老师。2、考场应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应以教学班为单位安排考场。3、学校有关部门应在课程考核之前,检查和维护好水电设施,保证水电供给,检查考场的日光灯、桌椅、电扇等设施的情况,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监考安排1、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2、考试课监考老师由教务科确定,考查课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

10、教研室确定。3、监考老师一经确认,无故不得变动。考试课因故不能监考时,应书面申请,经教务科科长批准同意后,由教务科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第七章 监考职责第十八条 监考职责1、凡有监考任务的老师需在考试前 25 分钟到教务科签到,参加考务会议。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及考生的专业、年级等。全面检查教室是否符合课程考核要求,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做到课桌内外无书籍、纸张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物品。合理安排考场座位,指定考生按要求就座。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2、开考前 10 分钟,宣讲课程考核纪律和违纪作弊处

11、理有关规定,开考前5 分钟,开始发卷,考试专用袋要在考场当众拆封,清点试卷。并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学院等信息,并逐个核查。3、在监考中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不准吸烟、阅读书刊、谈笑、睡觉、做题。通常情况两位监考在考场一前一后,可适当走动。4、考生询问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时,经查实后只能就此当众作答,不得解释题意。5、对考场突发情况,如突发疾病,监考老师要恰当处理,并立即向教务科汇报,对不能继续考试者,让其立即赴附属医院就医,并告知其开具就诊证明,办理缓考手续。6、在考核终场前 15 分钟报时一次。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要求

12、学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按考号顺序装订密封后,连同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场记录单一并交回。7、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禁止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入场,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令其退场,并在考生试卷(答卷)注明“违纪” 、 “作弊”字样。监考教师要详实填写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场记录单 ,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记录和认定。第八章 学生考试纪律第十九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第二十条

13、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必要时需办理准考证,以备查对;丢失学生证者,在考试之前必须携带本人照片由其辅导员(班主任)办理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身份证明上必须贴上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学生科的公章。无任何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15 分钟以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试卷发出 30 分钟,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特殊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坐。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不准在桌子上乱写乱画。第二

14、十三条 学生不得把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无论开机与否,均以作弊处理。第二十四条 有疑问应举手,请求监考教师解释(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或印刷错误) 。经过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互借文具等。第二十五条 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交谈。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九章 巡考职责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务科及学生科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考场秩序的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1、检查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2、检查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3、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坐,是否按规定出示

15、和放置学生证件。 4、检查学生的书包、衣物和书籍、课本、笔记本、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在学生在考试中不可接触的指定地点。学生座位旁或课桌内是否还有上述物品。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能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应大胆管理,及时纠正,对于不服从管理者,报教务科及主管学院领导。第十章 考试违纪及处理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1、未隔位就座者,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2、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

16、止而未实现者;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第二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1、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未来得及看即被发现者;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3、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4、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5、离开考场未交卷者;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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