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法知识表格体系(6)--补充整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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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商法 根据新大纲和公司法解释(三)知识点补充 公司设立与成立之发起人 公司设立与成立之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发起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与责任 发起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与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合同予以确认 公司成立后 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不承担合同责任, 对

2、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善意除外 总结:以谁的名义,责任就归谁,例外相反。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约从约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无约按出资比例 无出资比例按均等份额 因发起人过错公司未成立 其他发起人要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起人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要求全体合伙人,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可追偿过错发起人 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被冒名的人 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被冒名的人 信托合同

3、关系 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第 1 页 共 6 页 信托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 对信托合同效力争议,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合同有效,但不能对抗公司 实际股东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章程并登记 名义股东 转让、质押,是否有效根据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来判断 造成损失,实际股东可要求其赔偿(合同责任) 债权人 可请求未出资名义股东承担出资本息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可追偿实际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无过错免责,冒名登记人承担相应责任 (名义股东无责,实际股东有责) 一权二卖 一权二卖 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一权二卖 原股东和第一次受让股东之间存在违约责任赔

4、偿 董、高或实际控制人有过错,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次的受让股东也有过错导致未及时办理登记,可减轻上述责任 -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商法 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 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 出资责任:原告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 债权人也可要求 违约责任:对按期且足额的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 连带责任: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对 公司或其他股东 债权人 增资时,未尽义务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可追偿被告股东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情形:口诀:虚增债权练成艳后。 返还责任: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可通过股东会限制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 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 抽逃出资的第三人 权利人 连带责任

6、发起人 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善意取得 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有效,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认定未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较低,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变更手续 合理期间内办理手续,可追溯,自交付时享股东权 已办理手续未交付的 实际交付之前无股东权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不

7、符合,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股权出资 已履行关于股权的法定手续 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不符合同上委托作价评估 第 2 页 共 6 页 -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商法 出资争议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人的债权使用诉讼时候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原告提供合理怀疑征集 是否出资争议 被告股东应就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为公司 股东资格 与案件争议股权的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第 3 页 共 6 页 发起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合法 证明事实 继受人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合法 股东资格事实胜过形式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 公司未根据

8、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解散中的经营困难-股东解散权 公司解散中的经营困难-股东解散权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

9、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 原告是 10%权的股东。 董高监任职资格 董高监任职资格 不能担任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10、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商法 新增大纲知识点补充 破产申请撤回 破产申请撤回 破产申请撤回 破产申请的提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 【破产法第 9 条】【破产法第 9 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第 4 页 共 6 页 人民法院有权正当性审查,裁定是否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撤回之前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提出的,应予驳回 破产申请的接收 破产申请的

11、接收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 (1)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2)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 (3)对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应该补充、补正相关材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该期间不计入第 10 条规定期间。 【破产法第 10 条】【破产法第 10 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

12、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破产申请未被接收时的补救 破产申请未被接收时的补救 未出具凭证或法定期间未做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级责令下级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下级未作是否受理裁定,上级自己直接作出裁定 上级受理后,可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商法 第 5 页 共 6 页 三法简单总结版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13、;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 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

14、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 报其债权。 外商投资企业法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012 年包子制作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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