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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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目 录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总论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现代企业法: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市场秩序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项目一 经济法总论 任务一 法的概论 任务二 认识经济法 任务三 经济法律关系 任务四 法律行为和代理“法”任务一 法的概论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 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的特征 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首先,法是一种规范。 “直接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 其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只解决行为问题,不解决

2、道德问题” 最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准则”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 充和废止的” 3、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 的效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授权性规范(“可以”)规范的内容 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必须)禁止性规范(不得)二、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 概念) (一)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 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是构成法律规则的基 本原理与准则” (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

3、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 概括的概念”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 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 、其效力范围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称。(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国家制定公布的以法律条文 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 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三)根本

4、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 准对法作出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是规定国家根本的经 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 则。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 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有效 ,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五)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 分类”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 利和义务或者职责和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得以

5、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四、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 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 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 分构成。(二)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 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法律体系“由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 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体系VS法系五、法律解释“对现行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 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和理 解,即法律解释。”(一

6、)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指人们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1)来自于法律 (2)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 (3)来自于社会(三)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 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国际法优先(四)法律效力的种类 1、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 ,适用于哪些人。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

7、 义相结合。2、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 些地区。 3、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 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 力。(1)法律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即法律被废止,分为明示的和默示的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 否适用。任务二 认识经济法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1、市场缺陷的存在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 其影响 3、国家的能动反应二、经济法的概念与

8、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 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性、协调性、政策性、综合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的渊源法律渊源制定机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国家之间四、经济法的地位、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是一

9、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重要性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 中体现。” 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积极主动、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2、社会本位原则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3、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合理与有效 的流动和配置”4、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任务三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管理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根据经 济

10、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即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 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公民: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以年 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确定公民行为能力 的依据)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 (2)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农 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

11、员:经济 组织的分支机构 (4)个人: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1)财产权利 (2)法人财产权 (3)经营管理权 (4)经济职权 (5)债权:合同 、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 因管理、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 要具备

12、的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客观现象二、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 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直接原因。(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 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按外在表现情况:作为和不作为 按行为性质: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的,能够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 况或者现象。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策的 改变

13、等任务四 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 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 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有偿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无偿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 偿消费借贷等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赠与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

14、律行为: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 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 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 法律的规定。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

15、或消灭(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4)恶意串通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 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 事人有约束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 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 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

16、为。 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 ,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 并实施(4)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不撤销(5)一经撤销,行为自开始时无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 为重大误解: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 、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 点、履行期限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未在撤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有 效;若行使了撤销权,该行为与无效民事 行为相同。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 制度。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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