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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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姓 名: 杨紫 指导教师: 葛壮志 完成日期: 2010 年 12 月 8 日 学年论文学年论文I摘 要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如果

2、一味的排斥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仅不利于本国人权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本文分析了个人在不同国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对某些主流学者所持的个人国际法主体否定论进行反思,阐述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提出了应当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观点。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个人IIAbstract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our country there has been controversy. Our view is that the mainstream

3、scholars of international law does not recognize the individual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Only the state, is the national liberation or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But after World War II, with increasing deman

4、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e and more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hould be developed, which is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stat

5、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ctu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evolution theory is reflected in international law. If you blindly reject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conducive to 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

6、on,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ir own people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actice areas of the individual 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eld by some mainstream scholars deny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personal reflec

7、tion, described the need for individuals to becom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ut forward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individuals with international law Qualification of view.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personal目 录一、国际法的主体1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2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趋势3四、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主

8、体的意义6五、建议和结语7六、参考文献8七、致谢9- 1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个人”这一特殊角色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同时,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也是个人与国家间关

9、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问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的垄断性也就越来越弱,多元化的国际关系,多角度的合作事宜要求我们对国际法的主体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和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将何去何从,个人的国际主体地位的确认与否对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认为,个人能够作为国际法主体,应该享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一、国际法的主体在进一步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我认为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

10、法主体地位,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传统的说法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关于国际法主体的涵义,具体来说,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1。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2。“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3。尽管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各异,但不难看出,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素大致都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是“实体”等。还有的学者认为能否具有独立的国际

11、求偿能力,也是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不过。无论学者们如何定义,衡量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一个正确的起点和核心都是看其是否能承受国际法- 2 -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中都不得不提及的。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有关个人是否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即个人能否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内外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 1、国家唯一主体说、国家唯一主体说此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并且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12、也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博格、斯里兰卡的平托等。奥本海在他自编的教材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我国学者王铁崖教授也十分明确的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4。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有的以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尤其是创立国际法,并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及独立进行国际求偿为标准断定国际法

13、主体资格,有的则认为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2 2、个人唯一主体说、个人唯一主体说只有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或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他们认为一切法律规范最后目的是个人,国际法也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国家的权利义务只能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实体的个人是法律主体,司法主体即法人不是法律的主体。这种观点过于偏激,是与现代的国际法律关系不符的。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

14、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但决不能因此把国家的权利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同起来,也决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等同起来。因为国家与组成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 3 -在质的不同,二者决不能等同。国家是国际法中大多数权利和义务的创立者和承受者,它作为国际法主体并非虚拟的观念,否认国家主体资格就意味着否认国家主权,必然将导致国际法理论体系的颠覆。3 3、国际正常主体、个人特殊主体说、国际正常主体、个人特殊主体说这种学说承认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及某些组织和团体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这种折中的学说在英美法学界较为流行,比如美国学者凯尔森1认为:国际法主体资格是

15、一个法人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主体就不是个人,只是意昧着个人以特殊形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奥本海在他的著述中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后来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詹宁斯以及瓦茨修正了奥本海的观点,主张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被直接赋予权利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我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学说过于偏激,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变化,这两种观点已不能准确涵盖国际法主体的内涵。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现实的国际情况。在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国家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导致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如此一来,个人就根本无权或没有合理依据在国际社会场合争取其应可享有的权利。所以,我认为倾向于第三种学说是比较符合现实情况的,即个人和国家具有相同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能够作为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趋势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社会上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际法上的主体呈现出了由国家向个人转变的发展趋势。1 1、赋予某些特殊种类个人以权利。、赋予某些特殊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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