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任董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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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備任董事通知書備任董事通知書 (提名任提名任) Notification of Reserve Director (NominationCessation) 公公 司司 註註 冊冊 處處 Companies Registry (公司條第公司條第 158(4)及(4A) 條條) (Companies Ordinance s. 158(4) & (4A) 表格表格 FormD5 重 要 事 項重 要 事 項 Important Notes ? 填 表 前 請 閱 填 表 須 知 。 請 用 黑 色 墨 水 印 。填 表 前 請 閱 填 表 須 知 。 請 用 黑 色 墨 水 印 。 公 司 編

2、號公 司 編 號Company Number? Please read the accompanying notes before completing this form. Please print in black ink. 1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Company Name 2 任詳情任詳情 Details of Cessation of Nomination 任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任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Particulars of Reserve Director Ceasing to Act 備 任 董 事 的 姓 名備 任 董 事 的 姓 名 Name of Reserve

3、 Director 中 文 姓 名中 文 姓 名 Name in Chinese 英 文 姓 氏英 文 姓 氏 Surname in English 英 文 名 字英 文 名 字 Other Names in English (註 Note 8) 身 份 證 明身 份 證 明 Identification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HK Identity Card Number護 照 號 碼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Number (註 Note 9) 任 日 期 任 日 期 Date of Cessation 日日 DD 月月 MM YYYY (註 Note

4、 6) 提 交 人 的 資 提 交 人 的 資 Presentors Reference 請 勿 填 寫 本 請 勿 填 寫 本 For Official Use 姓 名姓 名 Name: 地 址地 址 Address: 電 話電 話 Tel: 傳 真傳 真 Fax: 電 郵 地 址電 郵 地 址 E-mail Address: 檔 號檔 號 Reference: 指明編號 2/2008 (修訂) (2008 7 月) Specification No. 2/2008 (Revision) (July 2008) 表格表格 公 司 編 號公 司 編 號Company Number Form D

5、5 3 提名詳情提名詳情 Details of Nomination A. 獲 提 名 的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獲 提 名 的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Particulars of Reserve Director Nominated 中 文 姓 名中 文 姓 名 Name in Chinese 英 文 姓 名英 文 姓 名 Name in English 姓 氏姓 氏 Surname 名 字名 字 Other Names 前 用 姓 名前 用 姓 名 Previous Names 別 名別 名 Alias (註 Note 10) 住 址住 址 Residential Address 國家

6、 Country (轉交地址及郵政信箱號碼恕接受 Care of addresses and post office box numbers are not acceptable)(註 Note 11) 電 郵 地 址電 郵 地 址 E-mail Address (註 Note 12) 身 份 證 明身 份 證 明 Identification a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Hong Kong Identity Card Number b 護 照護 照 Passport 簽 發 國 家簽 發 國 家 Issuing Country 號 碼號 碼 Number 提 名

7、 日 期提 名 日 期 Date of Nomination 日日 DD 月月 MM YYYY B. 確 認 書確 認 書 Confirmation 本 人 確 認 本 公 司 只 有 一 名 成 員 , 而 該 成 員 同 時 亦 是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本 人 確 認 本 公 司 只 有 一 名 成 員 , 而 該 成 員 同 時 亦 是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 I confirm that the company has only one member who is also the sole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唯 一 成 員 及 唯 一

8、 董 事 的 姓 名唯 一 成 員 及 唯 一 董 事 的 姓 名 Name of the Sole Member and Sole Director (姓 氏 Surname) (名 字 Other Names) 中 文 姓 名中 文 姓 名 Name in Chinese 英 文 姓 名英 文 姓 名 Name in English (註 Note 7) 簽 署簽 署Signed : 姓 名姓 名Name : 日 期日 期Date:董 事董 事Director秘 書秘 書Secretary * 日日 DD / 月月 MM / YYYY *請刪去適用者 Delete whichever do

9、es not apply 第 二 頁第 二 頁 Page 2 指明編號 2/2008 (修訂) (2008 7 月) Specification No. 2/2008 (Revision) (July 2008) 公 司 條 公 司 條 (香 港 法 第香 港 法 第 32 章章 ) 第第 158(4)及及 (4A) 條 規 定 提 交 的條 規 定 提 交 的 備 任 董 事 通 知 書備 任 董 事 通 知 書 (提 名 任提 名 任 ) 填 表 須 知填 表 須 知 表 格表 格 D5 附 註附 註 引 言引 言 1. (a) 在 香 港 成 為 法 團 的 私 人 公 司 , 如 只

10、有 一 名 成 員 , 而 該 成 員 同 時 亦 是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法 人 團 體 除 外 ),則 該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有 否 規 定,公 司 可 在 大 會 上 提 名 一 位 滿18 歲 的 人 士 為 該 公 司 的 備 任 董 事 , 一 旦 唯 一 董 事 去 世 , 即 可 代 替 其 處 職 務 。 (b) 公 司 必 須 在 提 名 備 任 董 事 或 在 其 任 日 期 起 計 14 日 內,以 本 表 格 通 知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c) 如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因 去 世 以 外 的 由 再 是 公 司 的 唯 一 成

11、員 及 唯 一 董 事 , 則 備 任 董 事 的 提 名 即 再 有 效 , 公 司 須 用 本 表 格 通 知 處 長 有 關 備 任 董 事 的 任 。 如 : (i)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辭 職 。 (ii) 公 司 的 唯 一 成 員 及 唯 一 董 事 把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轉 讓 。 (iii) 公 司 的 成 員 或 董 事 的 人 增 至 名 或 以 上 。 (d) 在 公 司 的 成 員 或 董 事 轉 換 後,即 使 公 司 仍 符 合 第 153A(6) 條 所 述 的 條 件 (即 公 司 只 有 一 名 成 員 , 而 該 成 員 同 時 亦 是 公

12、司 的 唯 一 董 事 ), 原 有 備 任 董 事 的 提 名 亦 再 有 效 , 公 司 須 以 本 表 格 通 知 處 長 有 關 備 任 董 事 的 任 。 如 公 司 欲 再 提 名 該 名 人 士 或 其 他 人 為 備 任 董 事 , 有 關 提 名 亦 必 須 以 本 表 格 通 知 處 長 。 (e) 如 備 任 董 事 在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去 世 後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 公 司 須 以 本 表 格 通 知 處 長 該 備 任 董 事 的 任 , 並 以 表 格 D2A 申 報 該 人 獲 委 任 為 新 董 事 。 2. 獲 提 名 的 備 任 董 事

13、必 須 簽 署 一 份 備 任 董 事 接 受 提 名 同 意 書 表 格 D6, 同 本 表 格 一 併 提 交 。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均 應 閱 公 司 註 冊 處 編 製 的 有 關 董 事 責 任 的 非 法 定 指 引 的 最 新 版 本,並 熟 悉 該 指 引 所 概 述 的 董 事 一 般 責 任。公 司 應 把 該 指 引 發 給 董 事 (包 括 新 董 事 ) 考 。 該 指 引 的 最 新 版 本 可 以 從 公 司 註 冊 處 網 站 (www.cr.gov.hk) 下 載 , 或 在 香 港 鐘 道 66 號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13 和 14 公 司 註

14、冊 處 的 詢 問 處 取 。 3. 如 要 申 報 有 關 備 任 董 事 資 的 改 , 請 使 用 表 格 D7。 4. 如 要 申 報 有 關 公 司 秘 書 (包 括 名 秘 書 )或 董 事 (包 括 候 補 董 事 )的 委 任 或 任 , 請 使 用 表 格 D2A。 該 等 人 士 的 資 如 有 任 何 改 , 請 使 用 表 格 D2B 申 報 。 5. 請 劃 一 以 中 文或或英 文 申 報 各 項 所 需 資 。 如 以 中 文 申 報 , 請 用 繁 體 字 。 公 司 註 冊 處 接 納 手 寫 的 表 格 。 6. 請 提 供 提 交 人 的 資 。 除 非

15、有 特 別 事 項 需 要 公 司 註 冊 處 注 意 , 否 則 無 需 另 加 附 函 。 簽 署簽 署 7. 本 表 格 必 須 由 一 名 董 事 或 秘 書 簽 署 , 公 司 註 冊 處 接 納 未 簽 妥 的 表 格 , 並 會 將 表 格 退 回 提 交 人 。 任 詳 情 任 詳 情 (第第 2 項項 ) 8. 請 申 報 任 的 備 任 董 事 已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登 記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護 照 號 碼 , 以 方 本 處 別 身 份。如 該 項 資 未 曾 在 本 處 登 記,請 在 有 關 的 空 格 內 填 無 。 9. 如 備 任 董 事 去 世 , 請 申 報 其 去 世 日 期 , 作 為 任 日 期 。 獲 提 名 的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獲 提 名 的 備 任 董 事 的 資 (第第 3A 項項 ) 10. 請 申 報 備 任 董 事 的住 住 地 址。如 屬 非 香 港 地 址,請 同 時 申 報 國 家 一 。 轉 交 地 址 及 郵 政 信 箱 號 碼 恕 接 受 。 11. 請 提 供 備 任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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