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47041773 上传时间:2018-06-29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95.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bstractCriminal evidence is the cor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of realizing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also decides theultimate resul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hether the illegal evidenceshould be the basis of deciding on a verdict exists heated argument in thecriminal

2、 procedure theoretical circles and the practice circles. From theangle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different counties and the same country in different period have manydifferences. America, the Great Britain and many other countries havealready established the

3、 exclusiv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based on theneeds of controlling the crimes and safeguarding the human rights, andmade the rule perfe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usestablishing the exclusiv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which is one of thecriminal evidence, lays great import

4、ance in perfecting the procedurelegislation, normaliz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realizing judicial justice.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ception, the feature and the category of theexclusiv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as well as the exclusive rule aboard,rises up the concealment of establishing the

5、exclusive rule of evidenceof our country.Key words: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ve rule; establishing浅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 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给予了充分 肯定,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则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直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建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立法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人权维护日益受到现代社会关注的今天,为

6、求实体真实之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办案方式已逐渐为人们所不能接受,人们开始思索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求得有效地打击、追诉、惩治犯罪与加强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平衡两者关系的关键。1和形式的或者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本文在探讨( (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第一节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任何学术问题,不管其理论基础如何,都要从其概念及特点着手分 析,本文亦不例外,在结合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国内外学者有关非法证据问题讨论的前提,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非法证据主要是从狭义上理解,即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涉及非法证据

7、的特点方面,本节就非法取得证据的主体、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一、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由此可见,我

8、国刑事诉讼法从积极方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非法证据,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与合法证据相对而言的,是指所有违背了法律对证据的规范而取得的证据。中国诉讼大辞典就“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1)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即取得证据的方式、(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时,所采取的是狭义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 证据。非法证据是指国家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2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取的证据 。关非法所取得证据限制其证据能力的法则,即所谓证据排除法则。”(3)二、非法证据的特点 非法证据主要有以下特点:1、它是

9、产生在收集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收集证据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发现、固定、提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提供证据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如果收集或提供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所获得证据也就为非法证据。2、它的收集或提供的主体是特定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以及依法取证的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非法收集或提供证据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它具有“非法性”。即收集或提供的证据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人权以及控制犯罪、禁止非法取证的规定,以违法方

10、法获得口供,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实物证据。从非法证据的特征可以看出,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是国家司法人员。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国家行为,代表着公共权力,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因此,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设置一定的程序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且规定不依照法定程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非法逮捕或拘禁所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非法录像、窃听所取得的证据等。根据法律要求,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取得,非法取得的证据理应无可采性。但矛盾在于非法证据不一定就是对案

11、件事实情况的歪曲,反而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如果某一具体非法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不具有证明价值而予以排除,当然毫无疑问不会引起任何争议。但是非法证据,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查明案件事实发挥作用,是否也应予以排除?如何适用?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此等有(4)3第二节非法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手段和特征,我们可以将非法证据分成以 下五类;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得的物证,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收集或提供的全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收集的其他证据,以下具体分析之。一、以非

12、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一)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证。在我国,刑讯逼供是最为常见的非法取证方式,并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司法机关所沿袭,作为法定收集证据的方式,而今其遗毒对办案人员仍产生着广泛影响。刑讯逼供是指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采取暴力的手段,如打、踢、棍击等,造成身体上无法忍受的痛苦,从而被迫招供;变相肉刑是指采取造成精神压抑的手段,如“车轮战”、“疲劳战”、“长期不当羁押”等,不分昼夜连续长期严厉审讯,或以连续传唤、拘传等形式变

13、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使之在精神上带来极大折磨,而无奈作出供述。(二)以胁迫的方式取证。它是指以损害某种利益相恫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获取证据的行为。例如以不供述,将会从重惩罚,或者不作证,将会受行政处分等言词进行威胁。(三)以欺骗的方式取证。它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以获取口供的行为。例如“圈套自白”、“陷阱诱供”,即告诉犯罪嫌疑人,谎称同案犯已经招供、其作案时的目击证人以及被害人已经指认其为作案人,已经搜查到赃物等。(四)以引诱的方式取证。它是指以一定利益为诱饵,从中获取证据的行为。例如“许诺自由”、“许诺减免刑”,即侦查人员或检

14、察人4员许诺如果供述就酌定不起诉,保证立即释放,或者许诺如果供述就 为其向法官求情,减轻处罚等。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得的物证各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都一整套的程序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步骤、手续、时间、方式和方法,否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一)违反法定搜查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搜查具有强制处分的性质,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个人隐私等基本人权。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搜查时,必须由法官(有的国家由检察官或预审法院)决定和签发搜查证。如果执行搜查时,不使用搜查证,势必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构成威胁乃至造成侵害。(二)

15、违反法定限制时间而进入私人住宅进行勘验、检查所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为体现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都规定,搜查原则上应在日间进行,即当地时间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日本则规定搜查时间一般不得在日出前或日没后进行。(三)违反法定扣押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证。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就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三、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它是指以使用坐探、窃听、设置陷阱等秘密侦查方法获取证据的行为。现代法制国家日益重视人权保障,侦查人员收集犯罪证据的程序和手段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16、。在这种情况下,秘密侦查取证已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在我国的刑事侦查中,秘密取证情况较为严重。例如,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由警察或特情人员扮演购毒者,直接与贩毒分子约定购买毒品的数量、地点。然后,在毒品交易时,由其他侦查人员缉拿贩毒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以设置陷阱的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称之为“人赃俱获”,作为定案的最有力证据,这是值得商榷的。5四、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为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确保用于证明的事实材料与案件真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以求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所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一)不具备证人资格。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辨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和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所以不具有作证能力。(二)不具备勘验、检查笔录人资格。勘验、检查笔录人是指把与犯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宣传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