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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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质量和保修管理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业公司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第二章 单位工程开工管理第四条 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项目在单位工程开工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第五条 公司或项目部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无论集团

2、和外单位)。公司或项目部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公司或项目部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第二章 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管理第六条 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公司部门、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第七条 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1、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部、工程部、安全部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2、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 10 天之前进行。3、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工程资料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4、图纸是否经

3、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5、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6、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7、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8、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9、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第八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第三章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承建

4、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第十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3、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设计方代表的同意。4、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5、符合现场具体条件。第十二条

5、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1、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3、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4、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5、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6、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8、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9、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第十三条 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

6、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第四章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1、设计图纸有差错。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 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组织施工。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

7、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经济的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第二十条 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第二十一条 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第二十三

8、条 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从公司到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落实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材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图纸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始终抓好质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的职工教育工作,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在思想认识及技术上达到要求,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在提供相关图纸前必须认真审查图纸,以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设备及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复查工作,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不清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

9、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中,制定相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督促、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并重点做好测量放线、计算复核,施工大样图的校审、复核等。施工过程中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实行,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对于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验收。第三十条 如需变更原设计的材料品种规格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

10、收员,负责每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材料质量检验记录。第六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三条 施工项目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施工项目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

11、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项目部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第六章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三十六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第三十七条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1、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

12、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3、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第三十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第三十九条 隐蔽工程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如果建设单位提出重新开挖检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人员自行负责。第四十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七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四十一条

13、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第四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4、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5、隐蔽工程记录。6、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第四十三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第八章 合同管理制度

14、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方可开工。第四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第四十八条 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5、设计变更。6、结算方式。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8、争议解决方式。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10

15、、合同的生效方式。第四十九条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图纸。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五十条 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第五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第九章 工程保修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工程部配合项目部应同甲方办理工程使用交接手续。同时填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经济责任等。第五十三条 工程保修主要内容,期限及责任:1、合

16、同无特别约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2、合同无特别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合同无特别约定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和供冷期。4、合同无特别约定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5、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负责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如项目部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保修,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保修,在项目部中扣除。第五十四条 工程回访:1、在公司成立回访小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公司质检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组成回访小组。回访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各方面意见,应认真记录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查看现场,落实情况,写出回访记录或回访纪要;2、项目部在回访时通知公司(质安部)并派人参加共同回访;3、季节性回访:项目部应在雨季回访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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