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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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王天民 北京师范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电话:010-588082921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o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o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o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26.3.4.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相关链接:武大和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前往外地考饼,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 的介绍下,认识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外地听闻 此事,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西门庆的孩子,武大见此事无法挽 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

2、大婚前用考烧饼的 积蓄买的,存款10万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 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 居时,写了一本书嫁鸡随鸡论,获稿酬5万元。 问: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 2、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 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4、财产如何处理? 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婚前用考烧饼的积蓄买的,存款10万是武大 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 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嫁鸡随 鸡论,

3、获稿酬5万元。 36.3.4.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相关链接: 案例解析:1.由于金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虽然正在怀孕,但怀的是别人的 孩子,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判决准予离 婚。 2,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这个赔偿主要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3,在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内,武大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4,房子是武大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武大所有。存款由于是武松明确表示送 给武大的,也归武大所有,金莲的稿酬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二人平分。 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婚前用考烧饼的积蓄买的,存款10万是武大 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 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

4、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嫁鸡随 鸡论,获稿酬5万元。 41. 婚姻法n1.1婚姻法概述n1.1婚姻法的概念n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 包括家庭关系,所以也可以被称之为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主要是指1980年9月16 日公布、1981年生效、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项部门法是我国 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1. 婚姻法o1.1婚姻法概述o1.1.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则 1、婚姻自由原则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完全按 照本人意愿缔结 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其他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

5、婚自由两方面。 2、一夫一妻原则则。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 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 不得再行结婚。 3、男女平等原则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各个方 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权益的原则则。 5、计计划生育原则则。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61.1.2案例链接:o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包办买卖 婚姻1.1李某(女)经人介绍与王某(男)见面相亲。李某向父母表 示“相不中”。但李母见王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 事,并向男方

6、要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 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不断地催他们去领结婚证。李某只 好拖延,长期住在单位宿舍里,李母找到李某的住处威逼 女儿,女儿无奈,只得与王某去领结婚证。李母遂向男方 又索要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领了结婚证后,女 儿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王某同居。双方家长就请 许多亲友轮番地做李某的工作,并施加压力,最后竟派人 将李某看管起来。李某感到无路可走,几次想寻短见,都 被人发现。最后,李某在他人的启发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要求与王某离婚。 71.1.2案例链接:o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1.2o案例评析o李某与王某婚姻不应予以维护,此婚姻

7、违背了婚 姻家庭关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是 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 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保证婚 姻自由,就必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属于 包办买卖婚姻,因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的诉讼请 求,法律应从保护家庭成员合法利益出发给予判 决支持。81.1.2案例链接:o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2.11995年8月,吴平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原籍辽 宁省J县女青年莫某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17日 结婚,婚后生一女孩。2000年4月,吴平隐瞒婚史 与部队驻地K市某饭

8、店临时工李某建立恋爱关系。 2001年10月吴平转业,欺骗其妻离婚后可使孩子 转为城市户口,莫某遂与其于2001年11月13日离 婚。吴平随即在K市于同年12月26日与李某登记结 婚。后莫某发觉受骗,要求复婚,吴平隐瞒已婚 事实,于2002年5月12日又与莫某复婚。91.1.2案例链接:o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2.2o案例评析o本案例中吴平隐瞒已婚事实与莫某复婚的行为已构 成重婚罪。违背了婚姻家庭头等关系中的一夫一妻 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人在名义上或事实上只 能有一个配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已 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是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9、本案根据实际状 况,应考虑解除后婚。 101.1.2案例链接:o坚持男女平等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齐某要求离婚案3.1女青年齐某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与男青年徐某订婚, 1998年2月结婚。婚后生一子,现年3岁。1999年后夫妇二 人为孩子和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和殴打。1999年10月 15日,徐某的母亲又插嘴干涉致婆媳互殴,后来徐某与其 母亲一起殴打齐某,齐某负伤后避居娘家。10月16日晚上 ,齐某的父亲、哥哥等人,邀请村干部到被告家评理。齐 某父兄三人先到,因责问徐某父母而发生口角,男家当即 叫来邻居和亲族,用麻绳将齐某之兄捆在屋柱上,殴打致 重伤,齐某的父亲、弟弟也

10、被打伤。事后,齐某诉至人民 法院。齐某诉称:夫妻经常争吵,打我致伤,又把我父亲 和兄、弟打伤,再则婆婆干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111.1.2案例链接:o坚持男女平等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齐某要求离婚案3.2o案例评析o 法院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 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判决齐某与徐某解除婚 姻关系。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 地位和身份上都应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坚持 男女平等必须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11、系。特别应当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歧视、虐待、不履 行义务等行为不仅应受道义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 裁。121.1.2案例链接:o坚持计划生育的原则已婚妇女有生育或不生 育的权利4.1o原告:赵丽,女,35岁,农场工人。 o被告:丁军,男,37岁,农民。o双方于1996年10月结婚,生一女孩,现年8岁。丁军重男轻女的封建宗 法思想严重,坚持要生第二胎,但女方不同意。为此,丁军常借生活琐 事殴打赵丽,赵丽不堪忍受,于2001年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 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事后,丁军向赵丽作了不再殴打她及不生第二胎的 保证,双方于2002年8月复婚。但此后,丁军仍坚持要生第二胎

12、,并为 此多次殴打女方。女方坚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怀孕后做了人工流产。 为此,丁军对她的打骂更加变本加厉。赵丽因此住厂不归,于2005年4 月再次起诉离婚。丁军答辩:“做人工流产,不经我同意,故将其殴打 。她提出离婚没有正当理由,我不同意离婚。”法院对丁军进行批评教 育。丁军仍不改变态度。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第32条规定,判决准予赵丽与丁军离婚。131.1.2案例链接:o坚持计划生育的原则已婚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 的权利4.2o案例评析o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要求是: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在家庭生活中实行计划 生育不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也是家庭

13、成员应 遵守准则。本案例中丁军坚持要生第二胎并为此多 次殴打赵丽,已经违背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因此赵丽提出离婚也是在维护自己做为已婚妇女 享有有生育权。141. 婚姻法o1.2结婚o1.2.1结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加以胁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法定年龄是指法 律上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结婚 法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无 效。(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婚姻当事人 都必须在无配偶(即未婚、已离婚或丧偶)的 情况下才能结婚,禁止重婚。151. 婚姻法o1.2

14、结婚o1.2.1结结婚的法定条件o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o(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 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 代以内的非直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子、 侄女,舅、姨、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患有 医学上认为认为 不应应当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结婚。患有医学上 认为认为 不应应当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161. 2. 1案例链接:o.结

15、婚的条件o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5.1o被告吉成(男)与原告阮英本系青梅竹马的 表兄妹,1994年自由恋爱,1996年2月,双方 隐瞒了表兄妹关系,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 后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也未生 育,为此,双方矛盾加重,关系日趋紧张。 2003年,双方曾协议离婚,因原告阮英未能按 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作罢,但二人关系未 好转,反而自2004年6月开始分居。2005年6月 12日,原告阮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 吉成离婚。171. 2. 1案例链接:o.结婚的条件o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5.2o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也同意离婚,并就财产 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原审法院本欲按双方

16、达成 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考虑到原、被告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其结婚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7条第1项规定相悖,应当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作 出处理,故发函给某市某区民政局,要求该局对阮 英与吉成的婚姻予以撤销,收回双方结婚证。181. 2. 1案例链接:o结婚的条件o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5.3o案例评析o本案要求撤销阮英与吉成的婚姻登记,因其婚姻 从一开始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的 结婚条件,即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 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结婚条件,即存在法定禁止结 婚的情形。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一 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本案例中 阮英与吉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 婚姻不应予以承认和保护。191. 婚姻法o1.2结婚o1.2.2结婚的法定程序o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 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o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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