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望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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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格式) 北京博望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诸葛亮出资设立北京博望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博望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号楼xx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 一般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

2、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 请日)时实际缴付 股 东 姓 名 或名称 出 资 数 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 资 数 额 出资 时间 出 资 方式 诸葛亮 50 万元 货币 50 万元入资 单载 明日 期 货币 50 万元 合 计 其 中 货 币 出 资 50 万元 50 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决定有关执行董

3、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指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1(

4、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

5、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6、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2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指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2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诸葛亮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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