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胁从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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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摘 要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所特有的概念, 体现在立法上便是刑法第28条的规定。 本文主要从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地位,各种“胁迫”具体情形的认定以及胁从犯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地位。胁从犯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且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可能是主要作用,也有可能是次要作用,但不可能起“较小”作用,所以胁从犯的特征只有一个,即行为人参与犯罪的被动性。被胁迫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故胁从犯并不是一类独立的共犯人。 第二部分是对各种“胁迫”具体情形加以认定。笔者从胁迫

2、的内容、形式、时间、紧迫性和效果等方面对各种胁迫情形进行分析,为实践中正确认定胁从犯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介绍。 大陆法系国家多将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放在一起讨论,并将被迫行为作为阻却违法性或责任性的事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被迫行为是与紧急避险相并列的辩护理由之一。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被迫行为予以免责。 第四部分着重于对我国胁从犯立法的完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被胁迫行为理论尽管与我国的胁从犯有很大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对我国胁从犯立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第 28 条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不加区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粗疏。笔者建

3、议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被胁迫者排除在胁从犯之外,免除其罪责,不作为犯罪处理,使我国的胁从犯立法更科学,更完善。 关键词:关键词:胁从犯;胁迫;被胁迫行为;紧急避险 II Abstract Coerced offender is a unique concept 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ory ,which is embodi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Article 28.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concept of coerced offender, characteristics, status, and a

4、ll kinds of “coercion“ that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and coerced offender legislation perfect aspects discussed. The full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coerced offender,characteristics and status. Coerced offender is not simply equated with the person

5、 who is coerced to participate a criminal act, but is the person who is coerced to participate a criminal act and his act has constituted a crime. Coerced offender in the crime by the real possibility of a major role, may also be a secondary role, but it is impossible for the “smaller“ role, so ther

6、e is only one coerced offender characteristics, that is, people involved in criminal acts of passive. The stress is just a penalty circumstance in common crime, so coerced offender is not an independent category of common criminals. The second part of the various “coercion“ to be identified specific

7、 circumstances. I stressed from the content, form, time , the urgency , and results of various aspects of coercive situation analysis ,and laid the foundation to identif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erced offender correctly in practice. The third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vant foreign legislati

8、on . Civil law countries more discuss the coercion with the necessity, and the coercion is a subject matter which will negate the law o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coercive behavior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is one of the defense reasons .The common between them is that the coercive behavior can be absol

9、uti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Part IV focused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coerced offender legislation. Although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s coercive behavior theory are different with Chinas coerced offender, the basic spirit is linked to ,they can be used to improve Chinas coerced offender legisla

10、tion .Article 28 of Chinas Criminal Law which didnt distinct the person coerced to participate the criminal act is to0 careless. I propose to meet certain conditions of the coerced out of the coerced offender, remove their guilt, not dealing with a criminal , and made Chinas coerced offender legisla

11、tion more scientific and more perfect. keywords: coerced offender;coerce; coercive behavior;necessity 2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12、2008年 3月31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烟台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2008年 3月 31 日 版权声明 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

13、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 引言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理论所特有的概念,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非常特殊。尽管胁从犯参与了犯罪的实施,其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胁从犯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却并不是由内而外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受到胁迫情形下的一种无奈之选,其境遇值得同情,故我国刑法第 28 条对胁从犯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关胁从犯的理论内容丰富,但长久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胁从犯问题明显重视不足,各大主流教材及学术专著对此涉及甚浅,篇幅也较小,且多局限于刑法条文的表面,没有深入下去,导致胁

14、从犯理论基础薄弱,理论深度有所欠缺。 其实胁从犯的理论意义并不限于刑法第 28 条的规定。国外的刑法理论中虽然没有胁从犯这一概念,但因受到胁迫而参与犯罪的情况还是客观存在的。英美法中将之称为“被迫行为” ,属于辩护理由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被胁迫行为作为阻却违法性或责任性的事由,多在紧急避险部分予以讨论。虽然两大法系中的被胁迫行为与我国的胁从犯无论是立足点,还是内涵与结果(两大法系对被胁迫行为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即被胁迫者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均不相同,但其独特的理论视角却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很多有益的地方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我国目前对胁从犯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实践中对胁从犯正确认定的需要

15、。理论上关于胁从犯的定性问题以及在何种情形下被胁迫行为人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也一直争议不断。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展开详细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胁从犯立法有所帮助。 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 第一章 胁从犯概述 第一节 胁从犯的历史沿革 一、胁从犯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的史料中很早就有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恶犯和胁从犯,并且采取区别对待的记载。如西周时的尚书胤征中便有“歼厥渠魁,胁从罔治”的记载, 即指对首恶分子应当处以死刑, 对于那些胁从分子则不予问罪。1汉制里有 “造意必办,胁从可赦”的记载。而魏制里有“其淮南将吏士民,诸为

16、诞所胁略者,惟诛其首逆,余皆赦之”的记载。 大清律集解附例曰: “如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至四五十人,为首者斩立决,从者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至于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者斩决枭市,同谋斩立决,从犯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 ”但从以上的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仅有一些对被胁同犯罪者进行处罚的零星规定,毫无系统性,并且有些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针对某些特殊的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没有从正面规定胁从犯的概念和范围。 近代以来,我党在建立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时期,在根据地制定了大量的条例规定。其中 1934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33 条规定: “凡被他人胁迫非本人愿意犯法,避免其胁迫而犯罪者,均得按照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或免其处罚。 ”1940 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 “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其中被迫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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