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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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关键词:档案利用服务知识产权传统现代化 论文摘要:挡 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服 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档案馆提供的复 制、编研与参考等传统服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档案的数字 化和络化等现代化利用服务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健全 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加快队伍建设和加强组织管理等方面升 级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档案服务。 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 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 管、检索、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环节中。都贯穿着社会需要和提供 利用服务工作的要求,档案的利

2、用服务工作直接体现了档案工作的 目的和方向。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 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 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 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 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 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 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 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

3、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 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 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 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 政府从 2O 世纪 80 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 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 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 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 26 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档案利用服务的传统

4、与现代化两个方面系 统分析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 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 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 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 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 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 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 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J 根据我国著 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 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 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 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 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 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 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 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6、,复制图书馆、档 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 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 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 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 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

7、料进行分析综合, 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 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 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 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 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 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 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 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 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

8、职业道德准 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 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 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 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 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 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 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 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 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

9、或委托合 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 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 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 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 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 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 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 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0、(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 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 年 9 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 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 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 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 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 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 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络在线查阅和复制, 数

11、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 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 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 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 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 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 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

12、我国数据库产业发 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 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 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络化。当今时代,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 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络技术不断进步,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上信 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 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 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

13、息 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 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 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络上的权利。1996 年 12 月 WTO 的新条约(WTO 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 特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 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 2001 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络 问题;2001 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 权人享有信息络传播权;2006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 通过了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4、,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 2004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 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 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 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 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 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 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

15、,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 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 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 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 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 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 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 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 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 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机密法、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等虽然有所贡献,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然而,相关法律的缺

16、失势必会影响档案利用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必须尽 快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 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络的不 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 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 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 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络与内部络隔离开来,防止 外部人员对内部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 止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 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 构申请获得 CA 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 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 要求。首先,必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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