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限制——以《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为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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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摘摘 要要 死刑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刑罚, 它以剥夺人 的生命为内容, 经历了由兴盛到衰亡的一个发展过程。 在当今国际 社会中,反对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 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因为死刑是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 中国废除死刑是必然的,但现阶段,我国只能是严格限制死刑。因 为, 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从目前我国经济、 政治、 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所接受。 因此, 限制死刑 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 限制和废除死刑绝不 能一蹴而就,必须遵循循序渐

2、进原则。本文以关于保证面临死刑 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 这一国际条文为视点, 通过立法和司法 两方面的措施来达到限制死刑、最后废除死刑的目标。 本文论述了死刑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介绍了国际社会对于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经由肯定、限制到反对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接着,对关于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这一国际条文中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介绍了该国际条约的内容与实质性问题。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现状, 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死刑制度, 进一步限制死刑提出了本人的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死刑 限制 废除 4Abstract 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rigor

3、ous sentence imposed in the history of mankind, which means the killing of a person by the government as punishment for a crime. Its development also undergoes the rise and decline. Nowadays, the voice of world opin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 becoming louder and louder and ma

4、ny countries have abolished death penalty, which accords with the demand of civilization of mankind because the imposition of death sentence is against humanitarianism. Some day China will abolish death penalty, but now we can only restrain strictly the imposition of it. Comparatively, the research

5、of death penalty in China was instituted later. Judging from the present political and cultural situation, we have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now. Most of the people in China still intend not to abolish death sentence. Thus, our central task at present is to restrain bu

6、t not to abolish death penalty. Because,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s, limitation and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must undergo a rather long process in China. From the angle of the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Condemned to Death, this article maintains that the goal of a

7、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accomplished by the joint effort of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The article discusse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death penalty in the world. It observes the three stages of the attitud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ward death penalty, which include a

8、ffirmative, restrictive and objective ones. Then, discussed the Criteria of implementing the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Condemned to Death. This part introduces the contents and substantial issue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Then, discussed the present status in China

9、, to reform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institution of death penalty and lay further restraint of death penalty. Being the core part of this article, it details this authors position of the restraint of death penalty from the angle of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Key words: death penalty; rest

10、raint; abolishment 6引引 言言 死刑,是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罚手段, 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个刑罚种类, 在现代许多国 家的刑罚体系和刑法理论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资产阶级前期,人类并没有对死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产生过怀 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 人们对死刑问题进行了研 究,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1764 年,贝卡里亚在论 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 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中的刑法进行了 抨击,第一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合理性、可废除性。 随后, 刑法学家和思想家们围绕着死刑展开了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 废止,是从刑

11、罚人道主义得出的必然结论。在实践中,死刑的地位 和作用不断下降,在一些国际和地区已经真正废除了死刑。 死刑废除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对 于死刑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限制死刑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因为 从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还 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死刑废除还不能被立法机关及大多数民众 所接受。因此,目前应当以限制死刑为目标。 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选择以死刑限制作为自己毕业 论文的选题,以关于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 (以下简 称保障措施 )这一国际条约为视点,从死刑立法和司法两方面 着手, 对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或标准进行了研

12、究, 以期为树立正确 的死刑观有所裨益。 7一、死刑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一、死刑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死刑由来已久,乃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式,是最严厉、历史 最悠久的惩罚方式。从两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 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废除死 刑开始,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17 世纪,启蒙思想 家宣扬的人权思想勃兴, 死刑开始受到限制, 死刑问题逐步成为近 年国际人权运动关注的一个核心内容, 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组织对 限制甚至废除死刑提出了强烈的呼吁, 联合国及有关机构在废除死 刑问题上的态度经由肯定、限制到反对三个阶段,日益明朗

13、、强硬 与鲜明起来,死刑面临着被逐出刑罚体系的厄运。 早在 1786 年,奥地利和塔斯康里这两个邦国在一段时期里废 除过死刑。 1853 年, 马克思在 纽约先驱论坛报(New York Herald Tribune)中发表文章要求废除死刑。联合国在 1948 年的世界人 权宣言中就宣称了“人人有权享有生命” (第 3 条)和“任何人 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 5 条) 。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理所当然是最为残酷的 刑罚,应该予以废除。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以下简称 ICCPR)的诞生宣布

14、了国 际人权组织开始对死刑采取限制的态度。该 ICCPR 第 6 条第 1 款 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Every human being has the inherent right to life)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 ”此款表明,在任何国家与地区,公民的生命权都是极其重要 与神圣而且受法律保护的, 不允许任意地剥夺。 ICCPR 第 6 条第 2、 4、5 款对死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从而从根本上限制死刑、 废除死刑。第 6 条第 2 款有这样一段文字:“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 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 in countries which

15、have not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 ICCPR 第 6 条第 6 款明确规定: “本公8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 除。 ” 由此看来, ICCPR 对于死刑的最终目的是要彻底地废除死刑, 表明了它的立场与态度。1975 年,联合国大会根据同年早些时候 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在 12 月 9 日通过了保 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 呼吁所

16、有成员国采取措施, 防止在本国内发生酷刑或其他残忍、 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凡是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国际社会将 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随后的 20 世纪 80 年代期间, 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一系列要求 彻底废除死刑的人权公约,它们分别是:1、1982 年欧洲理事会通 过的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 ,该议定书要 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 第六议定书第 1 条规定: “应当 废除死刑。不应当对任何人判处或者执行这种刑罚。 ”第 2 条又规 定: “一个国家除了在战争时期以外,不得对普通刑事犯罪规定和 使用死刑。 ” 根据这两条公约, 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不再使用死刑、 废除了死刑。此外,其他国家如果要加入欧盟与欧洲委员会,就必 须考虑废除死刑。目前,欧洲委员会的 27 个成员国和除比利时、 希腊和英国之外的所有欧盟国家批准了这一议定书。 2、 关于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议定书指出: “废除死刑有助 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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