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员工资待遇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6726747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87.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类人员工资待遇(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79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的3、4类工资区,调整为4、5类工资区。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要从职工增加的工资中扣除14的金额冲销粮贴,冲销不完的,继续发给。198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将安徽省4类工资区调整到5类工资区,至此安徽省各地均为5类工资区。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仍按1979年的规定,扣除14冲销粮贴。安徽省人事局、 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文规定, 从1986年7月1日起,将安徽省在1985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前的5类工资区调整为6类,原由4类调整为5类的不动,不久安徽省各地均按6类工资区执行,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

2、加的工资,仍按前两次的规定扣除14冲销粮贴。上述工资区类别实行到1993年9月底,随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而终止。第五节 各类人员工资待遇一、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1952年3月以后,安徽省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根据政务院通知规定执行的,即不降低他们在军队原来享受的待遇。但个人 (包括随军家属)生活待遇,其因军队工作特殊需要而享受的待遇部分不得计算在内。1955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分为两种情况,即:1955年8月31日前转业干部的工资, 仍按原政务院通知规定执行。1955年9月1日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则按新分配的职务,根据其德才,并适当参考其原级别,重新予以评定。1956年11月

3、安徽省又作出具体规定:1955年9月1日以后由军队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均应按照所在机关的工资标准执行,评级后的工资低于原在军队时的工资部分 (包括多子女补助费) ,均不保留,如有困难,按所在单位的福利规定办理。1957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安徽省是按照国务院1957年7月29日文件规定办理的。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按照军队干部级别比照表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款额确定。被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部分,不予降低。1958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安徽省办理的办法是:1958年1月1日以后转业的干部

4、,凡军龄满25年以上,保持军队的原薪金 (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下同) ;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干部按军队的原薪的95发给; 军龄在15年以下的干部, 按军队的原薪的90发给。有的转业时曾提升了级别,他们的薪金标准,应按原来的级别计算。1962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仍按军队的原薪金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军龄满15年以上的,转业后即按地方级别发薪,742为照顾这些干部长期在军队服务的贡献,按其军龄长短,按月发给退役补助金,直至本人所领的地方薪金达到他转业时的军队薪金标准为止。退役补助金的标准是: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 按军队的原基薪20发

5、给; 军龄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的原基薪25发给;军龄满25年以上的,按军队的原基薪的30发给。1965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196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1965年4月22日前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予以取消。对1962年11月3日1965年4月2日原军队转业干部中军龄在15年以下的仍按原规定,保留原部队薪金两年。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较好,工资级别与地方同等条件的干部比较,又确实偏低的,可以调整1级工资。1966年11月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安徽省各地、各单位上报

6、属于省委管理的军队转业干部,因取消保留工资而需要提升工资级别的,都不再审批。19691975年7月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央规定均作复员处理。复员到地方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复员干部安排当工人的,按其军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分配当干部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级25、24、23、22级。1969年1月1日起至文件下达期间的复员干部,工资低于上述水平的,应重新评定,高于上述水平的,不降低。重新评定的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1975年8月以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执行地方同等级别工资。1978年8月以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是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办理:195

7、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后,按离队时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后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自1978年8月起执行,1975年8月1日以后离队到1978年7月前, 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也不退还;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执行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80年4月起, 安徽省按中央规定, 将19691975年7月期间被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恢复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工资待遇。本人现在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不再变动,本人不愿意改办转业的可不改。1980年5月8日安徽省人事局、

8、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通知中,对改办转业的复员干部,在1971年、1977年、1978年升过级的工资如何处理作了如下规定: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高于或相等于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和标准工资可以不动;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仍低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在改办转业后,可恢复本人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1985年7月1日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办理。即: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 (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 (含地方职务)的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确定。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

9、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鉴于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取消了行政级别,工资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转业后的工资按842本人原军队工资(职务工资加军衔工资之和) 的80减去15元(国家机关奖金) 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上述数额如介于地方上下两个工资等级 (指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之间的,减去下个等级后的余数,若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上1级,不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下1级。如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的工资数额,低于地方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工资 (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进入该职务最低工资等级;高于地方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

10、级的,套入该职务工资最高等级;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1988年9月30日以前批准未参加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遇仍按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执行。199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以本人1989年9月30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补贴,各种补贴以及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 ,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1级职务工资。199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

11、10元工资)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1级职务工资。1991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以本人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 ,按1989年的办法进行套改。套改后再增加调整粮油统销价格补贴,工龄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在军队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的80减去1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工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二、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国家机关、事

12、业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自1959年以来安徽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些具体规定:1959年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初期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可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25级至26级;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27级至28级。1962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其执行临时工资待遇已满半年以上的 (技术兵执行临时工资待遇已满3个月以上的) ,担任工人的,按同工同酬原则正式评定工资等级;担任职员的不论其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原为志愿兵者,一般可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3级至25级,原为义务兵者,一般可定为国

13、家机关行政25级至27级。1965年安徽省人事局根据内务部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初期待遇,原是志愿兵 (包括班长级)和义务兵服役满5年的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5级;原是义务兵服役不满5年的定为26级。工作半年以后,正式评定工资级别,一般的比初期工资待遇提高1级。复员退伍军人中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参照高等学校和中专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现任职务予以评定,服役期满一年以上的,不再给予见习期。942安徽省根据1967年12月28日国务院文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2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8年以上,而且

14、政治、生产表现好的,可以定到3级 (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 。1986年1月26日安徽省人事局规定: 新分配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工资待遇在中央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初期待遇的定级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1985年7月1日以来由军队退伍分配到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 (不含志愿兵和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 ,军龄加参军前工龄在3年以下的初期待遇(技术对口的工作岗位为3个月,技术不对口的工作岗位为6个月) ,按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最低一级执行;初期待遇期满后(即技术对口的从第4个月起,技术不对口的从第7个月起)根据军龄加参军前工龄长短按下述标准予以定

15、级:技术工人,军龄加参军前工龄 (以下简称军龄)8年以下 (不含8年)定为9级5650元 (五类工资区标准,下同) ,15年以下(不含15年)定为8级625元,20年以下 (不含20年)定为7级68元,满20年以上(含20年)定为6级74元。志愿兵和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退伍分配工作后不实行初期待遇,即按上述标准定级。1987年8月3日安徽省人事局规定, 对1983年1月1日以后入伍,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役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军龄加参加军前工龄满3年不满8年,分配当普通工人的,可定普工7级,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为52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 ,分配为技术工人的,可定

16、为技工9级,58元;对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8年不满12年,分配当普通工人的,可定为普工6级,58元,分配当技术工人的,可定为技工8级,64元;对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3年,分配当普通工人的,月工资按46元执行,分配当技术工人的,月工资按52元执行,满3年后,视工种(岗位)可改定普工7级或技工9级。对1982年底前入伍的志愿兵、义务兵,退役当时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3年不满8年,不论从事何种工作,现在工资额低于58元的,按58元执行;满8年不满12年,现在的工资额低于64元的,按64元执行;满12年不满20年,现在的工资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执行;满20年以上,现在的工资额低于76元的,按76元执行。上述人员如分配当汽车驾驶员的,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级工资,过去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再补发,上述规定 从1987年5月起执行。1990年7月25日安徽省人事局规定:1982年前入伍1989年10月1日以后退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退役时军龄加参军前工龄 (下同)满3年不满8年,月工资为70元(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之和,下同) ;满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