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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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 创业政策工商注册类、鼓励创业类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358【归 类 号】QA1-01 【发文编号】沪工商外2007389 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12-3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的通知各分局: 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已经 2007 年 9 月 24 日市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07 年 12 月 2 日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促进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合作会议签 署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浙沪三省市外商

2、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 沪工商外2007389 号一、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加快长三角地区社会诚信体 系建设 整合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源,实现苏浙沪三省市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共 用,加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性规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诉讼、复 议案例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合作。二、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定期交换制度,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又好又快 发展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通过定期交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数据,加强对长三角区 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行业(产业)、区域发展

3、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统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掌 握各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及准入后的动态情况,为长三角地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 资提供科学依据。三、建立苏浙沪三省市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为长三角地区谋求更大的发 展空间 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的基础上,统一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和登记注册程序,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 营造长三角地区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359四、建立苏浙沪三省市统一、开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提高长三角地区的国际 竞争力

4、 统一和协调好苏浙沪三省市工商部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在登记注册条 件、时限、方式等方面在长三角区域内逐步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 册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五、建立苏浙沪三省市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打造长三角地区畅通无阻的投 资通道 已在苏浙沪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如需在苏浙沪 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 出具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无需再办理 公证、认证或者转递。六、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

5、记注册定期联络互通制度,打造长三角地区便捷高效的 登记注册流程 苏浙沪三省市工商局指定专人为外资登记联络员,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相关问题 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有关工作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定期召开会议推进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注册合作进程。附件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 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 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

6、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 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复印件。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迁移,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 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提交下列材

7、料: (一)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360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复印件; 3迁入地工商部门同意迁入的意见;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税务和海关完税证明或同意迁移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迁移的申请报告。 (二)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3迁出地工商部门的迁移证明; 4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证明; 7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变更

8、材料。附件 2: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月度交换表( 月) 单位:户,亿美元 主要省市 数据指标上海江苏浙江户数期末实有(户) 本期实有(户) 投资总额期末实有(亿美元) 本期实有(亿美元) 注册资本期末实有(亿美元) 本期实有(亿美元) 实收资本期末实有(亿美元) 本期实有(亿美元) 外方认缴期末实有(亿美元) 本期实有(亿美元)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361附件 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季度、年度交换表( 季度) 单位:户,亿美元省市 时间投资类型企业户数 投资 总额注册 资本实收 资本外方 认缴数总数投资总额 1000-3000 万美元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期末 实有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商港澳个体工商 户行业 排位本期 实有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商港澳个体工商 户行业 排位注:“行业排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报表划分到门类,根据企业户数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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