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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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子项1行 政 强 制对发生职业病危害 事故或者有证据证 明危害状态可能导 致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时采取临时控 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 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及所属分局 (站)2行 政 强 制对不符合保障安全

2、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 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 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 的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

3、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 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

4、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及所属分局 (站)3行 政 强 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 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5、、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 措施。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

6、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 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及所属分局 (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权力清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权力清单职权名称 序号职权 类型职权 编码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备注第 1 页项目子项职权名称 序号职

7、权 类型职权 编码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备注4行 政 强 制对当事人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采取 加处罚款【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8、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及所属分局 (站)5行 政 强 制将查封、扣押的设施 、设备、器材拍卖所 得价款抵缴罚款等措 施【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及所属分局 (站)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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