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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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的 犯 理 论 研 究 法学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刑 法 学 研究方向刑 法 学 作者姓名吴 允 锋 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 目的犯为故意犯罪的一种 因其主观构成要素的一定特殊性即具有两个主观要素这使其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别虽说目的犯规定在各国刑法中所占比例不多但目的犯仍不失为刑法上一重要犯罪自 2 0世纪初期目的犯概念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其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 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对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尤其是进入 1 9 9 0年代以来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开始得到关注不少学者对此也专门撰文予以论述但都显得较为零散大都集中在犯罪目的的定义表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等方

2、面而对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本质犯罪目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目的犯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却探讨的不多 但目的犯相关问题的厘清无论对于我们的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操作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故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立法规定等均有予以系统研究的必要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的犯理论的提出概念本质功能与立法价值等角度对目的犯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期有所裨益 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三部分约 4 0 0 0 0 字其中脚注约 5 0 0 0 字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目的犯理论的产生过程 文章认为目的犯概念的提出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演进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大陆法系早期刑法理论研

3、究中构成要件被认为仅仅是客观的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行为类型而绝不包括规范的主观的要素随着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构成要件也包括故意以及其他相关的的主观要件 目的犯概念以及相关理论得以提出并简要介绍了目的犯理论对各国刑法的影响 第二部分就目的犯的一般理论展开分析文章认为目的犯就是以特定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与故意的内容是不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将目的犯的目的与故意犯罪中的一般犯罪目的作了区分认为其不属于犯罪目的的下位概念目的犯的目的的实质应为我们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动机 在该部分文章还就目的犯所蕴含的功能以及其学说上的分类进行了论述

4、第三部分主要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立法展开分析 文章在罗列了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立法条款后对我国目的犯的立法形式立法变化以及其在法律上的分类进行了论述 并对目的犯的目的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作了简要分析 随后文章对我国目的犯立法进行了系统的反思认为我国目的犯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并且目的犯立法存在的科学性在一定意思上也是值得质疑的 文章认为我们应在规范运用司法推定认定犯罪目的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目的犯立法 1目 的 犯 理 论 研 究 导 言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刑法条文中会把成立要件一一规定出来而且每个犯罪构成要件又可进行细分主观方面要件如故意过失客观方面要件如行为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必须符合

5、构成要件后我们才能认定某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有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除了前述的构成要素之外立法者还另外规定行为人的内心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此种犯罪的成立需要特定目的的犯罪称为目的犯 目的犯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因其主观构成要素的一定特殊性即具有两个主观要素这使其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别虽说目的犯规定在各国刑法中所占比例不多但目的犯仍不失为刑法上一重要犯罪自 2 0 世纪初期目的犯概念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其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虽然对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尤其是进入 1 9 9 0 年代以来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开始得到关注不少学者对此也专

6、门撰文予以论述但都显得较为零散大都集中在犯罪目的的定义表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等方面但对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本质犯罪目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目的犯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却探讨的不多但目的犯相关问题的厘清无论对于我们的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操作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故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立法规定等均有予以系统研究的必要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的犯理论的提出概念本质功能与立法价值等角度对目的犯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期有所裨益 2第一章 目的犯理论的提出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目的犯的概念1在大陆法系国家目

7、的犯概念的提出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演进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大陆法系早期刑法理论研究中构成要件被认为仅仅是客观的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行为类型而绝不包括规范的主观的要素随着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构成要件也存在着故意以及其他相关的的主观要件目的犯概念以及相关理论才得以提出以下就此展开分析 一古典犯罪理论的质疑 一古典犯罪理论客观构成要件论 在古典的犯罪构成理论之前有所谓格鲁曼G r o l m a n 的体系以及费尔巴哈A . V . F e u e r b a c h 的体系但他们当时所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连范畴论的体系2性质也不具备其后黑格尔H e g e l 哲学上的行为概念被

8、引入刑法学行为概念遂在刑法理论中逐渐占有重要地位以行为为中心设立的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在古典犯罪构成理论诞生前的影响很大 如毕克梅尔 B r i k m e y e r将犯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并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及其阻却归属于前者将行为人的责任及其责任能力归属于后者从体系的性质论以行为概念为出发点的犯罪论体系尚缺乏现代意义3在本世纪初占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至今在国外仍具有相当影响的李宾贝1 在英美法系有所谓潜在的故意further intention以区别可以成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英国学者指出 某些行为只有当它们是在潜在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或者

9、是为了进而实施其他行为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参 见英鲁伯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6 页 2 所谓范畴论体系是指以行为概念为出发点而构成的犯罪论体系参见刘印品犯罪论的体系载台 湾刑事法杂志第 36 卷第 1 期 3 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页 3氏的犯罪体系被称为古典犯罪理论4古典派的犯罪理论的先驱者承袭早期刑法理论中的以客观与主观二分法来判断犯罪的见解把犯罪成立的条件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是行为人主观以外的客观事实故属于客观要件罪责包括故意和过失则属于主观要

10、件李斯特站在实定法的角度探讨犯罪概念与犯罪行为的刑罚要件从而认为犯罪乃违法具有罪责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其后贝林格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实定法明文规定只有与实定法明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才能视为犯罪所以犯罪概念应补充构成要件该当性1 9 0 6 年贝林格在其犯罪论一书中以构成要件概念为基础构筑了新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概念在理论上始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由此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论体系 贝林格把构成要件规定为 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而行为的主观方面专门作为责任来对待并把主观方面排除出构成要件之外5在贝林格看来构成要件是对犯罪类型要素外在的描述它是纯客观中性无色的只有法条中表明犯罪外在客观的因素才能纳

11、入构成要件的因素的范围因此行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仅根据行为在客观上的现象作判断即可而不必进行主观上的价值判断6有论者将古典犯罪理论简要概括为1 构成要件乃刑法所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上是中性无色的2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几乎没有关联两者是分离的3 构成要件与有责性也各不相同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如不具备责任因素仍不负责任7这应该说是非常精炼科学的至于说包括目的在内的主观要素贝氏则毫不犹疑地把它安排到责任的范畴中加以研究而责任或者有责性在大陆法系理论中从来是不被作为犯罪类型化的因素的因此这时期的刑法理论在对犯罪进行分类时考察犯罪目的的意义显然是微不足道4 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

12、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0 页但是我国在 80 年代有一部分学 者对此存有不当认识他们将费尔巴哈等人当时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是古典犯罪理论体系 5 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8 页 6 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犯罪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有区别的我国刑法中所 讲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相对应的是犯罪的成立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 一部分是与违法责任有责性相提并论的概念 7 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 年版第 161 页以下 4的这样目的犯概念的产生也就失去了理论土壤 总之2 0世

13、纪初期的古典犯罪理论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在本质上应受实定法规范的判断而不必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所以对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或责任意思并无在违法判断时进行评价的必要这时的刑法理论存在着违法是客观的责任则是主观的传统口号或标语客观要素决定有无违法性主观要素决定有无有责性8因此在古典犯罪理论中构成要件中是没有主观因素存在的余地的故意与过失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等心理要素等都被看成是责任而非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目的犯概念及相关理论在古典犯罪理论中是没有存在的余地的 二对古典犯罪理论的质疑 古典犯罪理论在引起刑法学者共鸣的同时贝林格关于构成要件中性无色等部分理论观点也逐渐遭到了刑法学者们的质疑在晚年贝林格修正了他自

14、己的观点他将原来作为犯罪行为客观轮廓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加以区分指出犯罪类型不仅包括客观要素而且包括主观要素的违法类型犯罪类型是犯罪成立的指导形象作为犯罪类型内容的各种主客观要素在逻辑上先经由一观念形象指导加以整合后才成立犯罪类型这个观念形象就是构成要件例如刑法上的盗窃罪乃是一种犯罪类型含有主观的及客观的各种要素这些要素必须经过盗窃他人之物的指导形象加以整合后才有盗窃之犯罪类型可言由此可见贝林格将构成要件视为在逻辑上前置于各种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这一理论的抽象性可以说较其最初理论更甚9对古典犯罪理论的观点进行修正 理论影响后世最大的是 M . E . 麦耶尔 1 9 1 5 年麦耶尔在他的教科书

15、中沿袭了贝林格的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三分法犯罪论体系之见解但对贝林格的构成要件概念作了修正他受规范法学思想的影响认为刑法规范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共同生活要求而设立的禁止与命令的规范在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的要素例如盗窃罪中的他人之物伪证罪中的事实的不真实8 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 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3 期 9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4 页 5等等均与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别因为它们不能被法官用感官来感觉而需要有法官的评价方可确定1 0尽管麦耶尔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概念之间存在着矛盾混杂但他首次提出规范性要素使贝林格为代表的古典犯罪理论中关于构成要件中性

16、无色的见解受到了严重冲击为古典派的犯罪理论向新古典派的犯罪理论过渡形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向含有实质的不法的构成要件理念演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发现目的犯的提出 上文已分析由贝林格倡导的构成要件理论认为构成要件只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行为构成要件论而且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没有直接联系但后来发现有些行为如果离开了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便不能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再者刑法分则条文有不少条文规定了主观要素于是德国刑法学者 A u g u s t H e g i e r提出目的犯中的目的虽然只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但它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与违法要素例如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必须出于行使的目的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行使的目的伪造货币的其行为便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违法性1 1德国刑法学者海格勒( H e g l e r ) 则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系统地分类海格勒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就行了而是一种不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素的超过的内心倾向即超出了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1 2新古典犯罪理论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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