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6678690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86.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效 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宏观管理 ,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 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第三条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 须依靠教育”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 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第四条广播电视大学应加强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2、。第二章性质与任务第五条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 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 离教育系统。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 教育提供教学服务。第三章设置原则第七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 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同发展其他各 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设置。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 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区,可根据办学任务及在籍学生人数设 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在籍学生 人数及其他类成人教育的需要,统筹设立相应的工作站。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组建教学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可举办实验性直属教学班 。第八条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和课程,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符合通 用性强,适应面广、学员视听率高的原则。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专业,

4、可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第四章设置标准第十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熟悉远距离教育规律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配备一定数量 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或兼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设置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专科毕业 以上文化水平的专职负责人。第十一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配备与教学任务相

5、适应的合格教师。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须具有与所担任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学术水平,懂得远距 离教育的教学法,并具有编写辅导教材和进行面授辅导的能力。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专任或兼任教师,均须通过任课资格审查,方可担 任课程教学,其资格审查和聘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播电视大学每个专业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 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两名,每门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 上职务的专任或兼任主讲教师一名。辅导教师的配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聘任。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办学经费,须有稳定的

6、来源和 切实的保证。学员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区别不同的办学层次,学 科类别及学习年限,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具有与学校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校舍、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有相对稳定(含租用)的教学实习、实验基地。第五章审批程序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设置和变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分校 或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

7、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县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 ,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的科类计划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 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 校设置专科专业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内,依据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分别对

8、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置或变更学 校、专业及课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六章职责第十八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举办全国统一开设的专业科类,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统一开设课程的 教学大纲;负责编审统一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制作视听教材,并出版发行;负责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和命题工作;加强师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开发远距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业务工作。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举办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开设的专业,制订 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行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自行

9、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及教学辅 导资料,制作自行开设课程的视听教材;组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及评卷,负责自开课程的考 试和命题等工作;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录取新生,颁发毕业证书、单科证书、结业证书;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指导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教学业务工作;指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 校或工作站的职责:按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计 划,组织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核、实验、实习、毕业作

10、业 (论文)等教学活动;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关于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 规章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制定的相应的管理 细则;负责所属工作站、教学班的组建和教学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颁发结业证书;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须负责面向本地区自办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层次 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职责: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以视听和自学为主。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过程采用全国统一开设课程和地方自行开设 课程相结合,以全国统一开设课程为主的方式。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大

11、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学员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 ,方能取得学籍。学籍管理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并逐步向完 全的学分制过渡。实行学年制,应根据全日学习或业余学习和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学制。实行学分制,应根据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适当缩短或延 长学员的学习年限。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大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与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 职业技术教育联合办学。在相同层次、专业范围内逐步实行广播电视大学和其他 类成人教育相互承认学分成绩。第八章管理体制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育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12、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务接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行政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务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 的指导和管理。第三十条县或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及其教 学班,接受县人民政府或本单位领导,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 务接受隶属的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的指导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分别负责 对广播电视大学进行检查、考核,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须予以整顿。整顿办法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