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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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换证企业资质换证 一、办理依据:一、办理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相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 号文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5596 号文 二、提交书面材料:二、提交书面材料: 无 三、办理程序: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

2、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 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 职称证书、 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 https:/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

3、站 (http:/ 或http:/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备注:备注: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到期日 60 日前申请按照对应等级的施工及设计换证。换证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施工换证、设计换证,或者设计施工同时换证。如果企业拥有多个一体化专业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专业的换证申请。申请换证时,对应的施工和设计专业及等级参见下表。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及分等级 施工资质换证对应专业及等级 设计资质换证对应专业及等级 既有施工资质未换证或无施工资质的 既有施工资质已换证或无施工资质的 建筑智能化 一级 一级(旧标准) 一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甲级 二级 二

4、级(旧标准) 二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乙级 消防设施 一级 一级(旧标准) 一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甲级 二级 二级(旧标准) 二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乙级 建筑装饰装修 一级 一级(旧标准) 一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甲级 二级 二级(旧标准) 二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乙级 三级 三级(旧标准) 二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丙级 建筑幕墙 一级 一级(旧标准) 一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甲级 二级 二级(旧标准) 二级(新标准) 设计专项乙级 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选择施工换证时: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选择施工换证时: 1) 如果该企业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且未按照新标准换证的, 按照对应施工

5、旧标准专业及等级办理增项,系统不做考核比对; 2) 如果该企业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且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 按照对应施工新标准专业及等级办理增项,系统按照新标准考核比对,有效期按照已有的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进行设定; 3)如果该企业无施工资质,按照对应施工新标准专业及等级办理设立,系统按照新标准考核比对,有效期为三年。 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选择设计换证时: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选择设计换证时: 1)如果该企业持有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对应设计资质标准专业及等级办理增项,系统按照设计标准考核比对,有效期按照已有的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进行设定; 2)如果该企业无设计资质,按照对应设计资质标准专业及

6、等级办理新设立,系统按照设计标准考核比对,有效期为三年。 4、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办理时限: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结果:五、办理结果: 建设部审批:接到通知后到建设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 海 市 审 批 :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或http:/ )网上办事大厅,自行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批准件及使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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