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46644803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38 大小:249.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导 言 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桥梁现代国家中全部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都是围绕着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一主题而展开刑事责任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体系中的最基本要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著述也不多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地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特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原因自由行为等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本文中笔者专门系统地研究了上述诸问题运用了理论思辨实证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的最新进展并立足本国实际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个人见解 俄罗斯思想家罗赞

2、诺夫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大法官一书中写道只有经过刑法才能进入哲学我深信此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趣旨所在刑法是以惩治犯罪为基本内容的但犯罪是人实施的是人的行为刑法是以特定的犯罪人为调整对象的其涉及到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因而强调人文关怀尤为重要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也时时刻刻注意把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取向相协调体现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兼具评价和保障机能的特性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 在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构成中一个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实施

3、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上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1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导 言 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桥梁现代国家中全部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都是围绕着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一主题而展开刑事责任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体系中的最基本要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著述也不多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及地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特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原因自由行为等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本文中笔者专门系统地研究了上述诸问题运用了理论思辨实证分

4、析比较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和立法的最新进展并立足本国实际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个人见解 俄罗斯思想家罗赞诺夫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大法官一书中写道只有经过刑法才能进入哲学我深信此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趣旨所在刑法是以惩治犯罪为基本内容的但犯罪是人实施的是人的行为刑法是以特定的犯罪人为调整对象的其涉及到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因而强调人文关怀尤为重要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也时时刻刻注意把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取向相协调体现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兼具评价和保障机能的特性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一 在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规

5、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构成中一个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上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2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符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 18 条共分 4 款前三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最后一款规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说

6、较之我国以前刑事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完善的 二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立法延革和司法运用 我国古代的立法者很早就注意到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在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中就有了精神病的记载在史记等诸多文献中已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处罚的记述但中国历代刑法多将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贼一个法律条文中并提为了行文方便笔者也将二者一同表述奴隶制时期周礼 秋官司寇之职有三赦制度即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彘三赦曰蠢愚规定对幼弱蠢愚年纪大的犯罪人不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罚史上第一次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1据秦墓书简记载唆使不满六尺的人犯罪只坐唆使的人

7、不追究身高不满六尺者的刑事责任汉景帝曾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者未乳师侏儒当拘系者颂系之后汉书 陈忠传记载忠秦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事皆施行唐律中对废疾笃疾之人触犯刑律的有减免刑罚的规定见唐律. 名例律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减免刑罚 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前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 的元典章四十二诸杀刑条规定斗杀心风者即患精神病而杀人者得上请从宽处理元史 刑法志载疯狂殴伤人致死者免罪征烧埋银此外宋明清诸朝刑律都承继了唐律中关于笃疾之人减免刑罚的规定有论者指出这些封建刑律中的废疾笃疾是包括痴呆癫狂这些精神病在内的2c1除了上述立法中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精神病者的危害行为被减轻处罚的案例

8、如战国时期的著名1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问题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4 页 2 同上注第 115 页 3 军事家孙膑就曾佯装发狂而保全性命但不可否认的是对精神病人客观上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中国古代刑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照样处罚甚至不予从宽的作法即所谓狂则不能免人间法令之祸的原则 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中及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其态度一直是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以对精神病人的规定为证不同朝代的刑法典中对其是否应减轻处罚 态度是不一样的就是在同一朝代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中规定也不尽相同这反映了我国古代立法者对此问题的认识并未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在这方面的立法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从

9、其立法愿意和目的来看我国古代立法者是以该行为是否已危及其统治秩序为尺度的而行为人是否像我们今天的刑法所讨论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完全取决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其统治秩序而不是从行为人主体本身考虑这个问题的我国古代的立法者之所以在某些时期在其刑事法律中规定对精神病人减轻处罚体现了他们一定范围内贯彻的恤刑政策是为了达到标榜仁政笼络人心而有效的维护其统治的目的上述种种规定虽然也表明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异于常人已有了相当的认识并据此采取了对精神病人从宽处理的举措但毕竟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导致在这方面法律上朝令夕改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正式确立是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密相关的资

10、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法律观念主张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反对封建刑法对精神病人滥施刑罚同时随着近现代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刑法学也汲取了现代医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和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和这些学科分别从不同角度剖析了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使人们对精神病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有了相对科学的看法和态度这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就形成了近现代资产阶级刑法中以精神病人为核心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也主要是借鉴了西方国家刑法中这方面的特殊规定并结合了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 4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的梳理 一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 何为刑法上的刑事

11、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首要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积极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 18 条的内容在此条文中只对行为人免除和减轻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如精神病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正面的阐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只能看作是从反面排除的角度列举了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或不完全的情形其他各个国家的刑法在立法上也大多未明确显示这一概念的内涵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9 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日本刑法第 39 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都只就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事由为具体规定而所谓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12、或所谓心神丧失和精神耗弱也仅反映因精神障碍是否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减退的状态3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界定存在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也有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刑罚能力前苏联学者 HA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的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苏维埃刑法认为只有对责任能力者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4日本学者西原春夫也说有责任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有足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前所述在将刑事责任的本质解释为规范的非难时所谓责任能力归根到底可以解释为辨别是非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在行为人有

13、这样的能力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科处作为规范的报应的刑罚在行为人没有这样的能3 黄丁全著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版第 5 页 4 苏HA别利亚耶夫等主编马改秀等译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0 页 5 力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也不能给予规范的非难不过着眼于行为人犯罪反复的危险性可以给予与刑罚不同的保安处分或改善处分5上述学者给出的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是从行为人的犯罪能力角度而言的他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只属于刑法中犯罪论的体系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杨春洗教授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

14、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要件之一详言之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必须了解刑法规定的禁止的事项 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种能力即责任能力例如在杀人行为时行为人因精神分裂的原因欠缺对自己行为进行认识理解的能力或者欠缺按照自己认识理解行为的努力时为无责任能力又如在伤害之场合行为人因酩酊大醉的原因致认识理解之能力明显减弱时其责任能力并未完全丧失6陈兴良教授也认为责任能力就是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作为一种犯罪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7 另一些学者认为现行刑法对无责任能力者规定不罚之这一法律效果不是从犯罪能力的观点的差别待

15、遇而是从受刑能力的观点的差别待遇即认为是由于科刑可以达到刑罚目的的能力这一观点的差别待遇因此认为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性的能任能力可将其简化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才能认定该行为是有责的反社会的行为8此外德国刑法学者马乌拉赫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以及旧中国的刑法学者王靓都是此观点的倡导者力9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并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主观要件并无关系而只是对行为人选择适用社会防卫方法中的刑罚方法还是保安处分的标准 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性的先决条件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5 日西原

16、春夫著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下卷成文堂 1995 年版第 450 页 6 杨春洗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81 页 7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版第 369 页 8 德李斯特著许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 版第 270 页 9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版第 447 页 6 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一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为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刑法理论上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认识的分歧是造成对刑事责任能力概念阐述不统一的根本原因如何定义刑事责任能力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而对责任能力本质的理解是以对责任的本质的理解为前提的对刑事责任根据观点的差异导致了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对于责任能力的本质上观点是完全不同的道义责任论者认为责任能力的本质在于意思决定能力或者说是一种犯罪能力例如日本刑法学者小野清一郎指出行为人的道义责任是以行为人具有意识伦理性的规范根据该意识决定自己行动的能力换言之是以有辨别是非根据该辨别行为的自由意志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