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王国浩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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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报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商标 天下06责任编辑: 王国浩实习编辑: 舒天楚 投稿: http:/2017年11月

2、24日星期五每周速评红盾在行动每周记者报道品牌E讯本报记者王国浩长期以来, 围绕着 “鳄鱼” 图形和 文字相关商标, 香港鳄鱼恤公司 (下称 鳄鱼恤) 、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 (下称拉 科斯特) 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 (下称卡帝乐) 之间纷争不断。近日, 在最新的一起商标纷争中, 围绕着 “CARTELO及鳄鱼图形 (头朝左) ” 商 标 (下称系争商标) 展开的商标确权纠 纷, 历时近3年后终见分晓。 记者了解到, 此次纷争源于卡帝 乐于 2013 年申请注册的第 13532508 号 “CARTELO 及 鳄 鱼 图 形(头 朝 左) ” 商标 (下称系争商标) 。因遭遇 鳄鱼恤及拉科斯

3、特等持有的相关 “鳄 鱼” 商标, 系争商标在婴儿学步车等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曾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下称商标局) 、 商 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评委) 先后予 以驳回, 卡帝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未能获得支持。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商标局发布 第 1576 期商标公告, 对系争商标在 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 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至此, 这场 “鳄 鱼” 商标纷争告一段落。商标近似引 “鳄” 战据了解, 系争商标由卡帝乐于 201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 使用在婴儿学步车、 非金属挂衣钩、 车 枕等第20类商品上。 经审查, 商标局于 2015 年

4、 1 月15 日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认 为 系 争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使 用 在 非 金 属挂衣钩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 (下 称复审商品) 上, 与第 3961629 号 “鳄 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 及 鳄鱼图形 (头朝左) ” 商标 (下称引证 商标一) 、 第 10484690 号 “鳄鱼图形 (头朝右) ” 商标 (下称引证商标二) 、 国际注册第 808033 号 “鳄鱼图形 (头 朝右) ” 商标 (下称引证商标三) 构成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商标为由, 决定初步审定在非金属挂 衣钩商品上使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 请并予以公告, 驳回系争商

5、标在复审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 引证商标一由鳄鱼恤于 2004 年 3 月 16 日申请注册, 2009 年 4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婴儿学步 车、 垫褥 (亚麻制品除外) 、 垫枕等第 20类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广东省自 然人谢春连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申请 注册, 2013年 8月 28日被核准注册使 用在第 20类盛葡萄酒大木桶、 塑料水 管阀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由拉科斯特 于 2003 年 10 月 10 日申请注册, 优先 权日期为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国际注 册日期为 2003 年 5 月 6 日, 核定使用 在镜子 (玻璃) 镜框、 枕头及

6、木制艺术 品等第20类商品上。 卡帝乐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 定, 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向商评委提 出复审申请。 2016年 2月 26日, 商评委作出复 审决定认为, 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3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 表现形式、 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 且 所指事物相同, 同时使用在车枕 (垫 枕) 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容易使相 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误 认, 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 上, 与 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 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 卡 帝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 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 3 件引证商 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从而不致与 3

7、件引证商标相混淆; 此外, 商标确权 遵循地域性原则, 卡帝乐的商标域外 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系争商标在中国 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卡帝乐是否享 有在先权利亦非系争商标获准注册 的当然依据。 综上, 商评委决定对系争商标在 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终审判决见分晓卡帝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张系争商标指 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 3 件引证商 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系争商标经 过卡帝乐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 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并主张卡帝 乐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拉科斯特 公司之间曾签署过商标共存协议, 该公司的

8、“鳄鱼图形 (头朝左) ” 系列 商标已与其他主体 “鳄鱼图形 (头朝 右) ” 系列商标之间形成既定的市场 格局。 经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卡 帝乐的主张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 了卡帝乐的诉讼请求。 卡帝乐不服一审判决, 继而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北京高院) 提起上诉。 经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 系争商 标为图文组合商标, 字母及图形部分 均清晰可辨, 均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中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 3 件引 证商标指代事物相同, 在构图元素、 整体外观、 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 即 使考虑系争商标字母部分与 3 件引 证商标的差异, 亦不足以使彼此产生 明显差异, 系争商标与 3

9、件引证商标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容易造 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误 认, 彼此构成近似商标。 据悉, 卡帝乐在该案中并未提交 系争商标先于 3 件引证商标申请注 册日前, 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 进行商业使用的证据。据此, 北京高 院认为卡帝乐主张系争商标经过大 量宣传和使用, 不致相关公众将其与 3件引证商标所标示商品的来源产生 混淆、 误认, 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卡帝乐其他主张, 北京高 院认为, 卡帝乐与引证商标三权利 人在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签署过 商标共存协议, 但该协议并未明确 指向系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于中 国在第 20 类商品上共存, 卡帝乐依 据商标共存协议

10、并不能作为排除系 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涉案指定使 用商品上不致产生混淆、 误认的证 据; 同时, 相关市场格局是否稳定, 应当通过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并不 能因在特定商品上形成了稳定市场 格局, 即可类推至相同标志在其他 商品所流通的市场上亦具有相同的 市场格局。 综上,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卡 帝乐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提及英国 “Led Zeppelin (齐柏林 飞船) ” 乐队, 喜欢重金属音乐的人并 不陌生。自 1969 年开始, 该乐队曾 推出过 4 张以 “Led Zeppelin” 命名的 专辑。然而鲜为人知的是, 围绕着与 该乐队名称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的一 件商标, 该乐队的出

11、版发行方英国超 宣磁带有限公司 (下称超宣公司) 与 中国福建省自然人何某展开了一场 长达 6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近日, 双方纠纷终见分晓。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终审判决,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 评委) 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针对超宣 公 司 就 第 8631875 号 “LEDZEP- PLIN” 商标 (下称诉争商标) 提出的 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对 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 了 解 , 诉 争 商 标 由 何 某 于 2010 年 9 月 2 日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 使 用 在 服 装 等 第

12、25 类 商 品 上 。 2011年 6月 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 (下称商标局) 对诉争商 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诉争商标法定异议期内将满 之际, 超宣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 请, 主张何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 了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 除该案诉争 商 标 外 ,何 某 还 申 请 注 册 有 第 10286869 号 “ 金 属 公 社 ” 商 标 、 第 10927464 号 “贺瑞斯” 商标等 10 余件 涉及他人乐团名称、 名人姓名、 著名 社团名称的商标。 经审查, 商标局于

13、2012 年 8 月 31 日作出异议裁定, 认为超宣公司 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定诉争商标 予以核准注册。超宣公司不服, 于同 年 10 月 15 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 请。 2014年 3月 24日, 商评委作出复 审裁定认为, 超宣公司主张诉争商标 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 乱商标注册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 不 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注册, 但 并未充分举证。据此, 商评委裁定诉 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超宣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 述复审裁定, 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 何某申请诉争商标的行为

14、难 谓正当, 其行为会扰乱我国正常的商 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 法院一审判 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 并判 令商评委针对超宣公司提出的复审 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 随后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 除该案诉争商标外, 何某还在其 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 10余件涉及他 人乐团名称、 名人姓名、 著名社团名 称的商标。何某未出庭应诉, 且未就 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 通 过在案证据可以推定何某申请注册 上述商标及该案诉争商标具有囤积 商标的意图, 违反了我国第二次修正 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据此,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

15、 诉, 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行家点评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该 案 主 要 涉 及 我 国 第 二 次 修 正 的 商 标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一款的适用问题。该条款中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规定, 主 要是规制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 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认定不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民事权 益的评价, 并非作为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的兜底条款而存在。虽然该条款 明确适用于 “已经注册的商标” 的无 效案件, 但考虑到商标注册流程的连 续性、 行政成本及行政效率性, 而且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更有效制止不 诚信、 不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实务中很

16、多案件也都在异议案件中 引用该条款, 将其作为不予核准诉争 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该案中, 鉴于申请人何某除该案 诉争商标外, 还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申 请注册了 10余件涉及他人乐队名称、 著名社团名称、 名人姓名的商标, 且其 未就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 释, 其行为难谓正当, 法院据此判定其 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 秩序, 构成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刘知函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其保护范围由已经注册的商标扩 大到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符合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有利于维护 商标注册秩序, 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 注行为。但是, 对于如何判断商标是 否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申请注册, 则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在个案中, 法院一般采取事实推 定的判断方式, 只要商标申请人存在 批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且商标申请 人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便会推定 其具有明显恶意, 据此认定诉争商标 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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