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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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 再者, 家政教育一旦离开家庭就显得毫无意义, 所以家庭是一切家政活动的滋生点和实施点, 实践的内容全, 机会多。因此, 请家长合力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通过家长会、 家访向家长宣传家政教育的重要性,希望家长要以长远目标为重, 孩子的事情放手让孩子自己做, 为孩子提供更多家政实践机会,让孩子在家中学拖地、 学整理、 学烧菜、 学修理等等。我们设计了 家政活动记录卡 , 要求家长对学生参与家政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作为期中期末进行评比表彰的一项依据。!“社区为辅的实践同时, 我们还十分重视让学生的家政知识和技能在社区服务中得到锻炼, 我们开展了争当社区小主人的活动, 每月做到“ 四个一” :

2、打扫一次公共楼道( 或庭院) 、在小区拾一次垃圾( 纸屑、 塑料袋) 、 为小区花坛除一次草、 用自己的劳动为他人送一次温暖 ( 为孤寡老人和残疾人打扫房间、 洗衣服等) , 扩大了家政教育的外延。这样既巩固锻炼了学生的家政知识和技能, 又培养了学生社区服务意识。我校的许多班级还成立了社区服务小队, 自主开展了一系列社区实践服务活动, 深受社区居民的喜爱。此外, 我校还把家政教育贯穿到社区来料加工中, 许多学生跟随他们的父母参加社区来料加工。这一活动不仅锻炼了学生规范操作的能力,还使学生具备了初步的设计创新能力。如四年级的魏书航同学在参加串珠子的来料加工活动后#利用自己所学的美术知识,勤动脑筋

3、#设计了许多别致的手链、 项链,并被厂方采用, 推向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责任编辑: 白文军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是否安全, 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和教学效果,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 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却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首要因素, 占全部学生伤害事故的近一半。为此, 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进行分析、 总结, 探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努力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刑事案

4、件主要有两种, 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我国刑法第$%&条规定: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此条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但为了投机取巧、 从中牟利, 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行为, 如降低水泥标号、 使用不合格的残次材料等。%“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 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导致建筑物倒塌等,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 在校舍建设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坚持“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的原则,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必须选择信誉有保证的施工单位, 不得乱招乱雇无施工执照的单位、 个人进行施工。要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 防止出现由腐败产生的“豆腐渣工程”。我国刑法第$%(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

6、伤亡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解立军“教学与管理!)*年$月$+日校舍及设施设备 致害学生的 法律思考!“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教育法 第!“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本罪的主体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包括学校校长、 分管教学设施的副校长、 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工以及各级人民政

7、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等。另外学校的有关教师如实验室的教师、体育教师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实验室的教师明知试验仪器有危险, 却不更换, 也不报告让人维修以至发生爆炸。这种情况就应该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采取措施”是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它包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和虽采取一定措施但只是敷衍了事而不足以消除危险的情况。不采取措施的主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如对危房不进行维修、 改造或者加固; 对有危险的教学仪器、 设备不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发现危险不组织学生撤离;

8、采取根本不足以消除危险的敷衍了事的措施,如教室墙体己严重裂缝倾斜,而主管后勤的领导仅让人用几根檩条支撑。“不及时报告”是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向主管此项工作的上级报告。 “不及时报告”与“及时报告”相反, “及时报告”包括三个条件: (#)报告的对象必须是主管此项工作的上级; (%)报告的内容必须是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情况; (“) 报告的时间必须及时。“及时”不等于“立即”, 它是指报告后还有充分的时间来消除危险或者避免危险后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 有一个不符合就是“不及时报告”, 它包括没有报告和报告不及时两种情况。行为人没有能力采取措施但及时作了报告的不构成犯罪。但

9、对有能力采取措施却不采取, 虽及时向上级作了报告而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要追究上级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还要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过失, 即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但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却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因此, 发现校舍及设施设备存在危险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如果漠不关心,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校舍及其附属物不安全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校舍及其附属物致害学生的思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 图书阅览室等用于教学的建筑物、 行政办公用房、 学生宿舍等建筑物, 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附属物如门窗

10、、 楼梯、 阳台的栏杆、 教室中的黑板、校门顶上的挡雨板等倒塌、 脱落、坠落以及不合格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民法通则第#%&条规定, 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工作抓紧、抓细、 抓实、 抓出成效。学校内的公共场所, 如礼堂、 餐厅和学生较为集中的教学楼、 宿舍的通道和楼梯要与学生人数相适应, 保持畅通。凡是通道和楼梯较少、 过门较窄的, 要加以改造或者在楼的两端加添辅助楼梯。每日学生上下楼梯时楼梯口要有教师轮流值班。还要加强学生的自护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告诫学生在上下楼、 集会时切勿推挤

11、。根据民法通则第#%&条规定, 如果能证明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脱落、 坠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应免除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例如, 建筑物的设施因大风吹落致害他人,一般不应免责,但因台风等原因所致, 则应免责。学校要建立有效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消除隐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 不应低于#(,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

12、攀登的花格。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标准是以保证安全为目的的。学校不执行这种标准, 就可能给解立军: 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责任编辑: 白文军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对于学校建筑中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整改,以消除隐患。在以后学校建设过程中, 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遵守各种国家强制性规范。三、学校建筑或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搁置物不安全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学校建筑或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 搁置物不安全

13、致害学生, 是指学校建筑或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如吊灯、 吊扇、 窗帘、 墙上的镜框、 提醒学生上课用的铃等, 及搁置物如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拖把等坠落、 脱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条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其有过错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拖把、 吊扇坠落不存在过错, 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学校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要妥善放置, 对悬挂物要定期检查是否牢固, 要确保安全, 以防坠落伤及学生。四、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

14、设施设备, 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 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安置不当或存在缺陷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在安置活动设施时, 务必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 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时的安全问题, 以免发生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学校对于自身所有或管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承担着维护其安全的一般性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条规定,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开性、

15、 开放性, 除非学校发现其存在危险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禁止使用, 否则学生都有使用的权利。所谓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 如果处于谨慎注意的情况下, 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的危险。学校要定期对各种体育设施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 能够马上解决的就马上解决, 不能马上解决的, 则必须在该设施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将这些设施与学生隔离开来, 避免学生在危险条件下活动。仅仅靠提醒学生等从主观上加以注意, 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因为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 他们还不能充分理解警示的含义。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

16、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作为损害学生物件的所有人, 首先应被假定负有对受害人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但允许学校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来推翻这个假定。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就被推定有责任依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允许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的条件,但并不允许以属于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自己免责的条件,这里既有及时救济受害人的问题,也有误伤风险的承担问题, 难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来推脱。不管是在放学前还是在放学后, 学校都对其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在学校日常工作中,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要结合实际经常告诫学生, 哪些活动是危险的, 是不可以做的。但是, 学生年龄小, 活泼好动, 尽管我们经常教育, 但难免他们有些活动会超出常规。因此学校的体育等设施, 务必要加大安全系数, 以确保学生安全。五、生活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条规定,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用电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保证师生安全。目前一些学校的上空有高压线或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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