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从美国_加拿大软木反倾销_反补贴案谈WTO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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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CONOMICRELATIONSANDFRE IGNPRACTICEINTRADE692002 年 12 月,加拿大针对美国贸易委员会(USITC)向原产于加拿大软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在 WTO 框架下提出了磋商要求,从而开始了为期近 4 年的两国软木贸易争端诉讼审理。在该案件的审理中,不仅同时涉及了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合并使用问题,而且还涉及了应采用DSU第 11 条款的评审标准和ADA第 17.6条款中的哪一个评审标准,来作为双反并案调查时的专家组评审标准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并给出相关的建议。一、 案件简介2001 年 4 月 2 日, 由于怀疑加拿大政

2、府和其地方政府对国内软木生产商和出口商采取了 11 项可抵消补贴 (Countervailable subsidy) 措施 , 美国贸易委员会 (USTIC, 以下简称 ITC) 应美国国内软木产业代表的要求,展开了一项针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01 年 5 月 16日, ITC初步裁定从加拿大进口软木得到了政府的补贴以低于市场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并且认为加拿大进口软木实质性威胁到美国内的软木产业。随着美国商务部 (USDC) 确认ITC的初步裁定, ITC开始了该调查的最后调查阶段,并于 2002 年 5 月16日得出该调查的最终调查决议 (finaldetermi

3、nation) 。2002 年 5 月 22 日ITC执行了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征收反补贴、 反倾销税的指令。2002 年 12 月 20 日加拿大驻世贸组织代表根据WTO 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向美国驻世贸组织提出了对美国向原产于加拿大的软木征收反补贴、 反倾销税的措施进行磋商的要求, 美国和加拿大开始了新的一轮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双边之间软木贸易中存在的摩擦问题,始称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系列第六案。该案件开始于 2002年 12 月 20 日终止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 整个案件历时将近四年。在此期间争端解决机构 (DSB) 共建立了三个专家组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并且产生了

4、三份专家组报告(编号分别是 WT/DS277/R、WT/DS277/RW和WT/DS277/AB/RW) , 而欧盟、 中国、 韩国、 日本以第三方参与该案件的审理。DSB 对该案总共进行三次审理:在第一次的审理过程中, DSB原始专家组裁定“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软木实施的反补贴、反倾销税措施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下的责任不相符合” , 并产生了原始专家组报告。但是美国并没有执行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的裁决,而是引用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条款中的 129 部分” 所赋予的权利进行了另一轮对加拿大软木的调查。2004年 11 月 24 日 ITC 产生了其在 S129 条款程序下作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被

5、称为 S129 报告。ITC 称S129 决议代表了美国对DSB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相关裁定的执行。广西大学谢沅潮ANDPRACTICERADEINRELATIONSREGN从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反补贴案谈WTO评审标准案 例 分 析ECONOMICSRELATIONANDFRE IGNPRACTICEINTRADE70在 2005 年 1 月 25 日DSB举行的一次特别会议上, 加拿大引用争端解决程序和理解 (下称DSU)的第 21.5 条款要求 DSB 建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美国执行原始专家组裁定的执行情况。2005 年 11月 15 日该执行 21.5 条款的专家组(下称 21.5 专家

6、组) 产生了对美国执行原始专家组报告裁定的 21.5专家组报告。在该专家组报告中 21.5 专家组裁定“美国贸易委员会的 S129 报告没有违反美国在世贸组织中应承担的责任” 和 “ITC 的 S129 报告代表了美国履行了在世贸组织中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是 DSB 对美加软木系列第六案的第二次审理。在第三次审理过程中 DSB 应加拿大的要求成立了上诉机构评审专家组, 对21.5 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事实和法律解释进行评审。2006 年 4月 13 日上诉评审专家组产生了其评审调查的 21.5评审专家组报告, 在该报告中上诉专家组裁定 “21.5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对法律条款解释、 对客观事

7、实的评估等行为, 与 DSU 的第 11 条款中的要求不相符合” 。最后, 上诉评审专家组推翻了 21.5 专家组报告中的 7.57、 7.63、 7.74 和 8.1 段落的裁定, 并裁定美国没有履行原始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关裁定。但是对于加拿大所提出的, 进一步对涉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进行上诉裁定的诉请, 上诉专家组以 “数据不够充分” 或 “没有相应的必要” 为由, 不做裁定。最终在 2006 年 10 月 12 日,美加双方的 WTO贸易代表通知 DSB 主席,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双方在 2006 年 9 月 12 日签订了一份新的软木协议,该协议被用于解决双方在软木贸易中的一系列贸易摩擦问题

8、。随后,加拿大撤销了在 WT/DS257/16、 WT/DS264/17、 WT/DS277/9 中的诉请, 而美国也撤销了其在WT/DS257/17、 WT/DS264/19、 WT/DS277/10 中的诉请。美加均认为新的软木协议中的解决措施没有损害美国和加拿大在世贸组织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 本系列案中的争议焦点1.反倾销、 反补贴合并调查时 ADA、 SCM 法律条款的合并使用由于案件同时涉及WTO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 在第一次原始专家组的审理阶段中, 加拿大在提出法律诉请时同时引用了两个协议所相互对应的法律条款。即反倾销协议 ADA 的第 3.1、3.2、 3.4

9、、 3.5、 3.7、 3.8 和 12 条款, 而所对应的反补贴协议SCM的法律条款分别是第15.1、 15.2、 15.4、 15.5、15.7、 15.8 和 22 条款。而在第二次审理中, 加拿大提出的法律诉请主要集中于反倾销协议的 3.5 和3.7 条款, 和与此对应的反补贴协议的 15.5 和 15.7条款。而美国也同意了在一个损害决议同时涉及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时,对两个协议中相同或几乎相同的法律条款, 采取合并使用的方法。上诉机构则认为在一个同时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损害威胁的争端中, 两协议与评审标准相关的法律条款分别是反倾销协议的 3.1、 3.5、 3.7、3.8 和

10、12 条款,及反补贴协议的 15.1、15.5、15.7、15.8 和 22 条款。上诉机构认为反倾销协议的 3.1条款和反补贴协议的 15.1 条款作为框架性的条款, 在专家组评估损害威胁时通过增加某些基础性的职责, 是对DSU第 11 条款的构成要素是一种补充。而反倾销协议的 3.7 条款和 15.7 条款共同明确要求 (combine) , 一个损害决议必须是 “根据事实” 并且必须明确显示贸易环境改变将会导致更进一步的倾销或补贴进口的发生, 最终产生实质进口损害, 上诉机构认为这些条款对专家组在损害威胁决议评审上的标准都是相同的。 上诉机构最后特别指出,反倾销协议的 3.8 条款和反补

11、贴协议的 15.8 条款规劝WTO成员国调查机构, 在考虑和决定去使用反倾销、 反补贴措施中应秉持审慎的做法。2.反倾销、 反补贴合并调查中的评审标准由于上诉机构曾在美国铅笔铋 II 案中做出过裁定,反倾销协议的第 17.6 条款不能运用于反补贴争端案件。因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反补贴争端案件的评审上, 只能采用WTO普遍性的评审标准,即 DSU 的第 11 条款。而反倾销协议的17.6 条款则对, 那些涉及 WTO 反倾销贸易争端案件中的评审标准做出了单独规定。加拿大作为起诉方在其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中提交的书面意见书中,均认为在本案同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情况下,应采用 WTO 具有普遍性的

12、评审标准即DSU 的第 11 条款, 作为案件审理的评审标准。而美国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案件审理案 例 分 析ECONOMICRELATIONSANDFRE IGNPRACTICEINTRADE71中, 均同意了加拿大在评审标准问题上的观点, 即反倾销协议的 17.6 条款是对 DSU 第 11 条款的完善和补充 (complement or supplement) , 并认为在反倾销、 反补贴合并调查时应以DSU 的第 11 条款作为专家组的评审标准。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的对于涉及反倾销、 反补贴同时存在的评审标准, 不能只仅仅单独考虑 ADA的 17.6 条款和 DSU 的第 11 条款, 还要结

13、合具体的案件中各个事项所涉及的其他 WTO 条款进行具体分析。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评审本案中一个损害威胁决议时,由于同时涉及了 ADA、SCM 条款, 因此专家组应结合ADA的 3.1、 3.5、 3.7、 3.8 和 12条款, 及反补贴协议的 15.1、 15.5、 15.7、 15.8 和 22 条款对 ITC 的损害威胁决议进行评估。在最后的复审裁定中上诉机构认为, 在第二次审理中的 21.5 专家组在运用 ADA 的 3.5、3.7 条款和SCM 的 15.5、 15.7 条款, 对ITC的Section129 损害威胁决议进行评审时, 没有履行DSU 第 11 条款所规定专家组评审

14、标准要求,该专家组的评审行为与 DSU 第 11 条款不一致。随后上诉机构推翻了第二次专家组裁定的 7.57、 7.63、 7.74 和 8.1 段的专家组裁定。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上诉机构在审核该案反倾销、 反补贴合并调查时, 所依据的评审标准不是 ADA 的 17.6 条款或是 ADA 第 17.6和 DSU 第 11 条款合并使用,而是具有 WTO 普遍性的 DSU 第 11 条款。三、 本案对我们的几点启示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 反补贴系列案是一桩时间跨度大、 参与审理的国家和专家组、 上诉机构审理次数较多、涉及美加两国整个软木产业的WTO 贸易争端案件。并且, 该案件还是第一桩同

15、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协议的 WTO 贸易争端,在审理中各方均未对加拿大最先采用地把反倾销、反补贴审理合并调查的方法。因此,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结果,笔者总结出了以下几点我国企业在WTO 框架下应对涉及反倾销、 反补贴并按调查时, 应注意的事项和相关建议。1.双反并案下ADA和SCM的部分法律条款应合并使用根据一个关于WTO争端中涉及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争端处理方面的部长声明的内容,即在该声明中部长们认识到根据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 条的协定 或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第五部分的争端解决, 由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产生的争端需要给与一致性的解决。即从反补贴协议的整个第五

16、部分中的第 15、 16、 11、12、 17、 18、 19、 20、 21、 22、 23 条款, 分别对应与反倾销协议 1994 中第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条款采用合并使用的方法。2.双反并案下WTO专家组评审标准应以DSU第 11 条为主由于在乌拉圭谈判中各方对美国的妥协, 而导致的反倾销协议中产生了以其第 17.6 条款,来单独规定 WTO 反倾销贸易争端中的专家组评审标准。而根据国内外许多学者在评审标准的论述,两个标准之间在事实评审方面相互不矛盾的,在法律评审方面是相互间完善和补充这样的相互关系。在本案中各方均认为应以 DSU 第 11 条款作为专家组的评审标准,而上诉机构虽然没有对此做出直接正面的裁定,但是根据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审理过程和最终裁定,我们可以发现上诉机构还是把 DSU 第 11 条款作为评审,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的贸易争端案件中的 WTO 评审标准来进行分析和裁决。3.企业在WTO上诉复审中应针对专家组的事实评审方面提出诉请在世贸组织框架下, 由于越来越多的诉请都是针对WTO专家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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