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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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 律 意 见 书法 律 意 见 书2018中银成专字第中银成专字第001号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158 号号 OCG 国际中心国际中心 B 座座 13 层邮编:层邮编:610041电话(电话(Tel):):028-85219966-806传真(传真(Fax):):028-85432116二一八年二月二一八年二月2目录目录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二

2、、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5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6(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6(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6(二)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6(二)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7(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7(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7(四)关于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7(四)关于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8(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8(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8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8四、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9五、结论意见9五、结论意见. 23233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A 座 31 层邮编:1

3、00022 电话:010-58698899传真:010-58699666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158 号 OCG 国际中心 B 座 13 层邮编:610041 电话:028-85219966-806传真:028-85432116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2018中银成专字第中银成专字第001号号致: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致: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于200

4、5年1月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交投集团”或“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应发行人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

5、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下称“中介服务规4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1、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2、对于

6、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3、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指引以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4、本所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

7、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6、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5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本

8、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备案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510000553496448X,发行人已公布了 2014、2015、2016 年度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 亿元。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

9、区二环路西一段 90 号四川高速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为雷洪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公路、港口、航道及以航道渠化为主的航电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营运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3、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4、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

10、日,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管理办法、注册规则和业务指引所规定的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6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模式的决议,即同意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模式DFI(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债务融资工具)资格,注册品种包括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超短期融资券(SCP)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

11、票据),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要,在通过集团内部审批程序后,于银行间市场择机发行。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2、发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统一注册模式DFI资格的批复(川发展【2017】267号),同意发行人注册。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的

12、批复合法有效。3、本期中期票据已依据注册规则取得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DFI23号),根据该接收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每期发行时确定当期主承销商、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在本次发行前仅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在本次发行前仅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7三、发行文件及

13、发行有关机构(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期中期票据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2017年度1-9月经营及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税项、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机构等。本所律师通过对募集说明书的核查,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按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在本所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14、大遗漏。但本所的前述确认不包括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的意见,本所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不具备发表意见的专业资格。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按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指引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其中有关法律性条款已按照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表述,该等表述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按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指引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其中有关法律性条款已按照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表述,该等表述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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