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社保培训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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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社 保B3E-mail: 2017年11月10日责编/杨曼 编辑/蒋慧晨美编/刘颖时讯延庆完成本年度异地认证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催字 2016 29号 北京喜洋洋保洁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袁树晨投诉你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要求你单 位报送劳动用工有关材料,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本机关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于2017年2月17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5 247号) , 对你单位

2、未按要求报 送材料责改不改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而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于本催告书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缴纳 罚款。罚款原额10000元, 加处罚款9900元 (20000元/日3%33日) , 共计19900 元; 如对上述履行义务有陈述、 申辩意见, 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15号410室 联系人: 田野进云峰联系电话: 62

3、188525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催字 2016 28号 北京运力集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周勇投诉你单位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要求你单位报送劳动用工有 关材料,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本机关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于2017 年2月17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 (京海人社

4、劳监罚字 2015 273号) , 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责改不改的 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而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既没有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于本催告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 缴纳罚款。罚款原额20000元, 加处罚款19800元 (20000元/日3%33日) , 共计 39800元; 如对上述履行义务有陈述、 申辩意见, 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1

5、5号410室 联系人: 田野进云峰联系电话: 62188525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催字 2016 27号 中安金盾保安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侯举军投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案件后, 依法定程序要求你单位 报送劳动用工有关材料,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我局提供。本机关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于2017年2月17日对你

6、单位公告下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5 272号) , 对你单位未按要求报 送材料责改不改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而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于本催告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 缴纳罚款。罚款原额20000元, 加处罚款19800元 (20000元/日3%33日) , 共计 39800元; 如对上述履行义务有陈述、 申辩意见, 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7、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15号410室 联系人: 田野、 进云峰联系电话: 62188525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单位名称: 北京中义信时代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类型: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3GHN3A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3层 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大陆写字楼428 法定代表人: 霍云龙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11084452

8、我局在办理孙平军投诉你单位的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未依法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立案调查查明: 你单位自2015年8月25日 成立至2017年4月25日调查结束之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上 述事实有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询问笔录等为证。我 局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京海人社劳监责字 2017 755号) , 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5月25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 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 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

9、十四条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按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计算, 处以 罚款人民币7383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行 政处罚缴款书 到本企业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 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10、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东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3574号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本行政 机关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 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营业执照 (副本) 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身份 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 被委托人的身

11、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 证 复印件、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缴费凭证原件与复 印件、 职工名册原件与复印件、 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 2017年1 月至2017年7月的职工工资单原件与复印件、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的职 工考勤记录明细原件与复印件、 企业规章制度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如无故 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9号315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冯越、 孙海朋 电话: 84583

12、761 注: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北京润皇世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 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西人社劳监责字 2017 407号) ,公告之日起60日即 视为送达。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 西人社劳监责字 2017 407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西人社劳

13、监责字 2017 407号 北京润皇世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西城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西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252082号) , 要求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到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 并携带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职工花名册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委托代理书 、 劳动合同书 、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 工资表 、 考勤表 等 材料, 但你单位逾期未

14、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了 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 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规定, 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按照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15、 (京西人 社劳监询字 2017 0252082号) 的要求, 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 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 十条第一款 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在接到本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

16、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1008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刘志强、 王楠 联系电话: 66206399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催告书 京西社稽催字 2017 清欠第1号 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 本中心于2017年7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 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社稽限字 2017 清欠第1号) ,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补缴2012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 失业、 工伤、 生 育, 四险合计欠费370775.07元 (人民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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