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课件10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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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和标准n百余年来,电离辐射技术首先在医学 诊断与治疗,进而在科学研究、能源、 工业、农业、地质、考古、军事等国民 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发展并日益广 泛。n人们在应用电离辐射技术而获益的同 时,也尖锐地面临如何更好趋利避害问 题。电离辐射利益与代价共存 焦点: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 利益 防护:是降低代价的有效手 段n于是一门交叉学科辐射防护学(又称 放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应运而生, 它是研究防止电离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综 合性边缘学科,是核科学的一个重要分 支。n其内容涉及核物理、核化学、辐射剂 量学、放射生物学、辐射评价方法学, 内容极为丰富,且仍在不断发展和深化 。 历史

2、回顾n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次年有人出现辐射损伤放射性皮炎n1898年,居里夫妇发现镭,居里夫人终死于辐射引起的白血病n1911年,出现94例辐射致皮肤癌及其他恶性疾病n1920年,美、英成立辐射防护委员会n1925年第一届国际放射学大会(ICR)成立了 “国际X射线单位委员会”,即“国际辐射单位与 测量委员会(ICRU)”的前身。 n1928年第二届国际放射学大会成立了在第一 届大会已酝酿的“国际X射线与镭防护委员会”, 即ICRP的前身。n专门致力于电离辐射防护研究的学术团体 ICRP具有权威性,其出版物是许多国家制定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的依据。 n1934年,国际X射线与

3、镭防护委员会提出以每 天0.2R或每周1R(相当于50rem/年)作为“耐受 剂量”(表示组织不致产生临床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而耐受的最大剂量)n1942年,美国建成反应堆,防护需要激增n1950年,“国际X射线与镭防护委员会”更名“国 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耐受剂量”下 降为每周0.3rem,同时易名“最大容许剂量”(这种剂量不致在个人的一生中引起可察觉到的身体 损伤)n1956年,修改为:这种剂量产生严重的机体损伤或遗传损伤的几率是微不足道的。n1958年,ICRP第1号出版物,公布剂量当量限 值5rem/年(50mSv)(相当于0.1rem/周),并考虑到公众的防护。n196

4、5年提出可以接受的剂量水平代替最大容许剂量:已认识到一定程度的危险是存在的,必须限制辐射剂量在一个水平,在此水平下,鉴于这些活动所得到的利益,所设想的危险,被认为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可以接受的。n1977年改为剂量当量限值。n1977年,26号出版物,从放射生物学、剂量限制制度、辐射防护标准等方面提出许多新建议n1990年,60号出版物,我国新的防护标准等效采纳其中剂量限值辐射防护相关国际组织n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n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 n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n世界卫生组织(WHO) n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 n国际劳工组织(ILO)

5、 n欧共体委员会(CEC) 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n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SCEAR) n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 n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n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n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方面具有重要国际影 响的,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基 本建议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 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n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n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nICRP基本建议书是权威学术团体对涉及 放射防护的原理、

6、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应 用中重要问题等提供推荐意见。n而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 标准,是官方国际机构把ICRP建议书等推 荐意见转化为可应用的规范。nIAEA在ICRP第60号出版物发表后,积极组 织有关国际机构和成员国有关专家参加研制新 标准。n历经数年,制定出较全面并反映放射防护领 域新进展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并 与1996年发行正式版本115号安全丛书。 nIAEA 115号安全丛书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国 际放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对推动各国放 射防护有着重要作用。 1、辐射防护的目的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可接受的 水平

7、。Section1 辐射防护的原则Section1 辐射防护的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2、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n正当化辐射实践必须权衡利弊,只有带来的利 益大于付出的代价,辐射实践才是正当化的。 要考虑经济、政治、社会因素。n最优化减少辐射照射所带来的防护代价与因为 减少辐射所减少的辐射危害代价相当。Section1 辐射防护的原则2、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n个人剂量限值 在实施正当化与最优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这样就可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中的个人不致接受过高的危险度。 Section1 辐射防护的原则辐射防护

8、的基本原则n实践的正当化n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n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n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剂量约束n医疗照射指导水平n 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n 公众照射: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n 医疗照射:患者(包括不一定患病的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或治疗所受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不包括施行诊断或治疗的执业医师和医技人员)所受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

9、。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1 1、辐射防护标准的安全水平、辐射防护标准的安全水平n电离辐射防护标准是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关键要素n国际放射防护标准的新进展1977年ICRP(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6号出版物1991年 ICRP(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60号出版物。1996年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IBSS)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2 2、国内辐射防护标准的沿革、国内辐射防护标准的沿革n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标准,虽紧跟当时国际标准,但有一定的差距。n 19912002年,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

10、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联合研制新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03年4月1日实施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3 3、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的主要内容n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限值对职业工作人员为减小有害的随机性效应发生n有效剂量20mSv/年(在规定的5年内平均)为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n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0mSvn皮肤年当量剂量500mSvn手足年当量剂量500mSv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3 3、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的主要内容n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限值对公众个人为减小有害的随机性效应发生n有效剂量1mSv/年为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11、n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mSvn皮肤年当量剂量50mSv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3 3、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的主要内容n突出医疗照射辐射防护Section2 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3 3、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的主要内容n新基本标准涵盖面广、系统性强推定限值(导出限值) 为辐射防护需要,根据适 合某种情况的一定模式由基本限值推导出来的限值, 如导出空气浓度、表面污染限值等。特准限值(管理限值) 由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为贯彻标准制定的剂量限值。参考水平 辐射实践中针对防护所采取某种行动而 规定的剂量水平。记录水平(1/10)、调查水平(3/10)、干预水平。医疗照射有剂量限值吗?Sectio

12、n3 医疗照射水平1.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医疗业务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 认可的剂量、剂量率,用以表明一种 参考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则由职业医 师进行评价,以决定在考虑了特定情 况并运用了可靠的临床判断后是否有 必要超过此水平。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2.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与哪些因素有关?X射线摄影和CT 检查:部位X射线透视:普通医用诊断X射线机 入射体表剂量率50mGy/min有影像增强器的X射线机 入射体表剂量率25mGy/min有影像增强器并有自动亮度控制系统X射线机(介入放 射学中)入射体表剂量率100mGy/min乳腺X射线摄影:无滤线栅(腺体平均剂量1mGy)和有 滤线栅(腺体平

13、均剂量3mGy)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 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 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 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 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

14、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 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 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 器;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第二章 执业条件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n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n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n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 物理人员;n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

15、作的,应当具有:n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n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n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 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n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 影像医师;n2、放射影像技师;n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 师。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 ,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 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

16、和相应的治疗 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 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 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 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Section3 医疗照射水平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n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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