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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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关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股东拟在股东大会上提名董事股东拟在股东大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候选人,须遵循下述程序:,须遵循下述程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就提名董事候选人事宜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会议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告或补充会议通知所披露的资料须包括该董事候选人(包括连选连任人士或参选新人)的资料。股东大会召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评估是否需要将股东大会延后,以让股东有至少 14 天考虑公告或补充会议通知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2、 提名董事候选人时,提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被提名人有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符合保监会相关要求的声明。此外,提名人还应当在召集人发出有关选举该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及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 7 日前,提供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提名人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的,每次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提供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提供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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