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6513790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99.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 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

2、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 每次住院天数,超过 3 天的,从第 4 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 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 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 给付天数以 365 天为限。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3、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八条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4、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 16 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如实告知义务条款)所取 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5、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6、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 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 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 按照已缴保

7、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

8、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 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

9、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 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 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 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 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

10、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11、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12、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13、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释义 1、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 。经过天数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5、保险金申请人: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