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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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宁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确其操作程序及内容,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年国务院 2 7 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 0 0 0 年建设部 7 8号令,2 0 0 9年住建部 2号修改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 0 1 0 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

2、质 2 0 1 4 4 2 号)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 B 5 0 3 0 02 0 1 3 )、C J J / T 1 8 0 - 2 0 1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 B 5 0 7 2 2 2 0 1 1 )等规范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南建质安 2 0 1 4 5 9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 将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 0 1 3 8 5号文)细化修订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

3、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轨道公司) 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 包括:2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并作为轨道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关的检验规定、 说明及验收记录的统一准则。参与验收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测量、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参

4、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重新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 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再由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

5、收规范的规定。 二、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 五、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

6、据工程的进展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分部及以上工程的验收计划, 审核后及时上报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 落实各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的验收时间,并在每月2 5 日前将验收计划报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 “验交办 ”) , 验 交 办根据验收内容, 重要分部工程 (按南建质安 2 0 1 4 ) 5 9 号文中规定,下同)派员监督验收。 第二章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划分 第七条第七条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划分为项目工程、 单位 (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等层次

7、,按层次4 开展验收工作, 划分参照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建质安 2 0 1 4 5 9 号)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和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土建工程划分成车站工程、区间工程、车辆段及综合基地、轨道工程、主变电站工程、控制中心等单位工程。 全线的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以下单位工程:供电工程、信号系统、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屏蔽门安装等单位工程,这些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可

8、根据实据情况分散到车站、区间、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单位工程中作为分部工程,也可按子系统自行划分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一般划分为如下子单位工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根据实际特点车站工程可划分为主体工程、附属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含临近半区间)、车站装饰装修工程等子单位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可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可包括土建工程、送电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可划分为轨道路基及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车辆段工艺设备安装等

9、子单位工程; 5 五、轨道工程可划分为正线轨道、车辆段轨道与综合基地轨道等子单位工程; 六、通信系统可划分为专用通信系统、商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等子单位工程; 七、信号系统可划分为正线信号系统和车辆基地信号系统等子单位工程; 八、供电工程可划分为牵引供电系统工程和接触网工程; 九、当特殊情况时,单位工程的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第九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考虑专业性质、施工阶段等因素可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第十条第十条 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第三章第三章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一般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

10、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并填写验收记录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南建质安 2 0 1 4 5 9 号文规定,下列重要分6 部(子分部)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验收时,并提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一、 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 二、 主体结构(含钢

11、结构)分部工程; 三、 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 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保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对规划、消防、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防雷、特种设备、卫生、档案等进行专项验收。 第四章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二、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三、 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要求。对有龄期的检测项目,在其龄期不到时,可先行评价其他项

12、目,并根据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情况,暂时验收该项目,待检测数据出来后,再填入数据。如果数据达不到规定数值或有疑问时,应进行复试、鉴定及实体检验; 四、 一般项目也应达到规定要求。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7 可以有个别偏差的项目数,允许偏差值最多不超过 2 0 % (盾构法隧道一般项目允许偏差不超过 5 % ),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二、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

13、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分部 (子分部) 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 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

14、装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部位应采取返修处理等8 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四、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 设备安装应通过单系统调试、系统联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5、 二、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9 行验收; 五、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 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6、及组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 全面检查工程质量, 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当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 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检验批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二、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修改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三、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10 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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