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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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引言引言: : : :一个实例的分析一个实例的分析 据北京晚报2001 年 6 月 20 日报道,2001 年 2 月 14 日,魏女士到北京建设银行 甘家口分理处支取了 5 万元现金,随即到相距不到 30 米的工商银行甘家口储蓄所存入。 工 商银行工作人员从中验出两张 100 元的假钞。魏女士称,两张假钞是刚在建行取出的一整 捆 1 万元的现金中发现的,当时封条都没有拆。魏女士立即返回建设银行要求赔偿,但银 行称,钱出了大门,难以确认假钞是从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银行不能承担责任。魏女士因此 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魏女士败诉。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需要证据。但在这个案例中,

2、原告和被告都拿不出充分的证据。 原告没有办法证明假钞是银行(被告) 处出来的,银行也没有办法证明假钞不是来自银行。 那么,法院判决的理由何在呢? 设想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一个非常可能的后果是,将诱发 更多的客户到银行兑换假钞,不论假钞是否出自银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解决客户方面 的道德风险问题,判决原告败诉是合理的。但这样的判决会不会诱发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 呢? 如果银行可以对自己发出去的假钞不负责任, 银行为什么不以发假钞谋利呢? 一个可 能的解释是, 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要求客户在取款时当场验钞来解决, 如果客户不 验钞,责任自负。但如此一来,是不是要求每个客户取款时都带一台验钞机呢

3、? 这样的话, 有多少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呢? 如果法律规定由银行方面提供验钞机,当然可以省去客户 的麻烦,但客户怎么能相信银行提供的验钞机是真的呢? 因此,我们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 供的唯一合理解释是,法院假定银行比客户更重视信誉,因而更值得信赖。如果这个假设不 成立,法院的判决就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 现在, 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 但对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 事实上, 与法律相比, 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 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 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前面的例子表

4、明,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身离不开信誉 基础。在一个人们(包括法官) 普遍不讲信誉的社会里,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一、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约一、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约人们之间的交易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种交易可能表现为产品与劳务的交易, 也可 能表现为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形态出现的合作。 交易出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 交易能带 来总收益(社会效率)的增加,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受益。比如说,A 生产一件物品的成本是 100 元,该物品对 B 值 120 元。那么,A 与 B 之间的交易将带来 20 元的净剩余(假定交易 成本为零) , 这 20 元的净剩余可以通过适当的价格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价格在

5、 100120 元之 间) 。相反,如果 A 生产这件物品的成本大于 120 元,交易就不应该、也不会发生。所以说, 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交易一定会创造社会效率。 但是,交易带来总收益的增加只是交易出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交易出现的另 一个必要条件是,当事人都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否则,即使交易能带来社会 剩余,交易也不会发生。在上例中,设想 A 与 B 事前签署一个合同,规定 A 为 B 生产这 件物品,B 在收到该物品之后再给 A 支付价格 P。如果 A 预期 B 在收到物品后不会付钱, A 就不会签定这样的交易合同,更不会为 B 生产该物品,交易就不会发生。 当然,交

6、易 的发生并不要求当事人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对方会履行诺言。假定 A 的生产成本是 100 元, 事前谈判达成的价格为 110 元,如果 A 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只要 A 相信 B 履行承诺的 概率大于 91 % ,交易就可能发生(交易带来的预期收入大于 100) 。如果 A 是风险规避的, 交易的发生要求 A 相信 B 履行承诺的概率就要更大一些(如 95%) 。那么,A是基于什么因素作出对 B 履行承诺的判断呢? 一个因素是 B 的个人品德。 如 果 A 知道 B 是一个很讲信用的人, A 将更可以为 B 生产。 这被称为第一方执行的合约(first party enforcement) 。但

7、是,在商业社会,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许多 交易活动都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比如说,当我们到商场购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并不 认识商场老板和售货员, 我们对他们的个人品德一无所知。 如果交易只发生在相互之间非常 了解的当事人中进行,交易的范围将是非常有限的,大量有利可图的交易都不可能发生。 经济发展史表明, 在本来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 济发展的关键, 而制度(institutions) 作为博弈的规则( rules of games) ,是建立和维持人们 之间信任的关键。我这里讲的制度,包括正式的法律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商业文化以及 各种各样的

8、社会组织制度。如果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 使 得人们有积极性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 人们之间的信 任就可以建立起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任是一个制度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 法律制度通过 提供合约的执行机制使得劳动分工和交易得以进行;如果没有法律对合同的执行,人们之间 的交易就很难进行。但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 证明,法律制度的作用 被大大地夸大了, 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不借助于国家的权 威,非正式的合约也可以支持交易的进行。经验研究表

9、明,即使在象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 全的国家, 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 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 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类似地,国际间 的许多交易也不借助于法律上可执行的合同。 法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 执行的交易规则(thirdparty enforcement) 。法 律在支持交易活动上的局限性来自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经常得不到满足。 用法律执 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 ex ante) 签定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 备。 完备的合同意味着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0、都有明确的规 定。比如说,在一项供货合同中,一个完备的合同不仅要写明供货的数量和价格,而且要写 明产品的质量、技术规格、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 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和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 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困难了。即使象房屋装修这样的合同,客户 也很难事前确定所有的技术要求,更不用说象雇佣关系和投资决策这种更复杂的交易了。 有 时, 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 但如果成本太高, 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 留待事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但是,如果合同本身是不完备的,要由法院去执行就非常困难 即

11、使不是不可能的。我们通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意思。清官之所以难断 家务事,就因为家庭合约是不完备的。 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是, 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 post) 不仅能被双 方当事人观察到(observable) ,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verifiable) 。在现实中,由 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 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比如说,假设雇佣合同规定“如果雇员努力工作,表现杰出, 就将得到提拔” ,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

12、没有意义,因为即使雇员努力工作,老板不提拔,法 院也没有办法证明究竟是老板还是雇员在说谎。 许多交易合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执行,并不意味着交易就不能进行。在现实中,非正式 的合约(informal contracts)是大量互利交易得以进行的主要形式。与正式的合同不同,非 正式合约通常是非常不完备的, 甚至没有文字表述, 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理明白各自的权利与 义务,因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既然法律上不可行,当事人为什么要“签订”这样的合约呢? 因为当事人预期,出于信 誉的考虑,对方会自觉遵守合约。也就是说,非正式合约是通过信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 自执行的(selfenf

13、orcing) 。这里,信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 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比如说,雇员预期努力工作可以得到 100 元的奖金;但给定雇员已经 努力的情况下,如果只考虑眼前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不兑现承诺,因为这样可以节约 100 的成本。但这样做的后果是,雇员以后就不会努力工作了。但是,如果雇员的努力对企 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考虑到长远利益,雇主的最优选择是兑现承诺。预期到这一点,即使没 办法求助于法律,雇员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合约,努力工作。 法律和信誉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一面来说,当事人越有积 极性讲信誉,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合同就越没有必要,法律的重要性

14、就越小;反之, 法律制度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信誉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 性的一面来说,法律和信誉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信誉同时起 作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比如说,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如解雇条件、显性激励合同) 可以由法律执行,另一部分(如内部提升) 则只能由信誉维持,缺少任何一个机制,雇佣关 系都不可能有效。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 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二、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二、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为了理解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 让我们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

15、型(Kreps , 1990)。 假定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 ,另一个是代理人(agent) 。博弈有两个阶段。 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信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不 信任代理人,交易不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 0 的收入。如果委托人选择信任,博弈进 入第二阶段,轮到代理人决策。代理人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骗。如果代理人选择诚 实,双方各得 5 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代理人得到 10 个单位的收入,委托 人损失 5 个单位收入。现在先假定交易只进行一次,让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 的纳什均衡。给定委托人选择信任的情况下

16、,代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呢?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 得到 5 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得到 10 个单位的收入,所以,理性的代理人 的最优选择是欺骗。 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 如果委托人有理性预期, 知道代理人会选择欺骗, 委托人选择不信任得到 0 个单位的收入,选择信任损失 5 个单位的收入,所以,委托人的 最优选择是不信任。纳什均衡是: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骗。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沮丧的结果。给定双方合作可以带来 10 个单位的剩余,合作比不合 作好。但由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合作不会出现。 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双方事前签定一个合同,规定:如果代理人欺骗,将要赔偿委托 人(比如说) 6 个单位的收入。如果合同是完备的,并且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事后能在法庭 上被证明,代理人选择诚实得到 5 个单位的收入,选择欺骗得到 4 ( = 10 - 6) 单位的收入, 所以诚实比欺骗好。如果委托人预期合同能被执行,他将选择信任代理人,合作出现。 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合同可能是不可行的,或者因为事前不能签定一个完备的合同(如 不能讲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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