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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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 110 号吴郡中环大厦 7 楼 电话:(0512)63417544 传真:(0512)63414810 邮编:215200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 释义 . 2 律师声明的事项: . 4 一、发行主体 . 5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 5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 6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 6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 6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

2、8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注册 . 8 (一)公司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 . 8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注册手续 . 9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10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 10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报告 . 11 (三)法律顾问机构及法律意见书 . 11 (四)审计机构及审计报告 . 12 (五)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 . 15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 15 (一)发行人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情况 . 15 (二)募集资金用途 . 16 (三)发行人治理情况 . 17 (四)发行人的业务运行情况 . 18 (五)受限资产情况 . 21 (六

3、)发行人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 . 21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27 (八)本次发行的担保 . 28 五、结论性意见 . 28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释义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亨通集团: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指发行额为 5 亿元人民币的“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本所:指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关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

4、券的法律意见书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兴业银行: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亨通光电: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亨通国际:指亨通光电国际有限公司 电信国脉:指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优网:指深圳市优网科技有限公司 万山电力:指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亨通凯莱:指苏州亨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亨通: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注册发行规则:指非金

5、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16版) 中介服务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信息披露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7 版)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募集说明书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审计报告: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901 号”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5667号”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6001 号亨通集团有限公

6、司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制作的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元:指人民币元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关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致: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接受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顾秦华、张继昌律师担任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的事项: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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