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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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 伴日常管理办法伴日常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12 年年 05 月月 目录目录 总 则 . 3 第一章 合作伙伴分类 . 4 第二章 合同管理 . 5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 7 第四章 考核结算管理 . 8 第五章 合作伙伴退出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4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中国移动增值业务开展过程中,要秉承“开放合作、竞争发展” 、 “客户选择、优胜劣汰” 、 “两个毫不犹豫” (当速度上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毫不犹豫保证质量;当企业利益和客户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毫不犹豫保护客户利益)的管理原则,遵循市场原

2、则,提高业务质量,加强端到端的产品管理,切实保障客户权益。 第二条第二条 为更加系统地规范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各类业务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促进业务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中国移动总部签约的全网业务合作伙伴,增值业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签约的合作伙伴、增值业务支撑省(以下简称“支撑省” )签约的合作伙伴、各省签约的本地业务合作伙伴的管理由基地、支撑省、各省公司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

3、本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客户合作伙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对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移动梦网合作伙伴、内容提供商、应用提供商的合同管理、考核结算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退出管理进行了规定,以更加系统、科学、规范地指导业务合作伙伴的日常管理。 第第一一章章 合作伙伴分类合作伙伴分类 第六条第六条 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伴包括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移动梦网合作伙伴(以下简称“SP” ) 、内容提供商(以下简称“CP” ) 、应用提供商(以下简称“AP” ) 。 (一) 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为中国移动自有的增值业务提供运营支撑服务的合作伙伴。

4、(二)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 为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提供营销支撑服务的合作伙伴。 (三)移动梦网合作伙伴:即 SP,指为提供各类移动梦网合作业务的服务提供商。移动梦网合作业务是由服务提供商(SP)自主开发和运营,中国移动提供代计代收费服务的业务。根据接入方式不同可分为跨区域 SP 和本地 SP。跨区域 SP 为持有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公司开展梦网业务的移动梦网合作伙伴,本地 SP 为本地接入、提供本地服务的移动梦网合作伙伴。 (四)内容提供商:即 CP,为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提供内容资源的合作伙伴。 (五)应用提供商:即 AP,为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提供主题、软

5、件等应用资源的合作伙伴。 第第二二章章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合同管理依照中国移动总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内容的制定应与总部法律事务部一起商定。 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中需明确合作伙伴服务内容、合作双方权利及义务、商务模式、考核及处罚办法、稽核规则、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退出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信息安全条款、保密条款、客户服务等内容。其中稽核规则可由中国移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第九条 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合作伙伴需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与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为 1 年

6、,合同到期前 3 个月,如合作伙伴考核在 B级以上, 中国移动与合作伙伴进行新一年运营支撑商务模式和价格的谈判。与 SP、CP、AP 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为 1 年,其中与战略型 CP、AP 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可为 1-3 年。 (一)对于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和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日常考核。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对于合同期在 B 级(含)以上的,可考虑与合作伙伴续约。 (二)SP、CP、AP,由总部数据部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日常考核。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合作双方如无异议,则可与合作伙伴续约

7、。决策通过的,与合作伙伴重新签约,合同延续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如在合同期需对合同进行修订,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进行合同修订。 第第三三章章 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作伙伴负责对业务实施信息安全保障, 中国移动负责对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作伙伴禁止在移动通信网内发布或传播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发布和传播的各类违法信息; (二)带有欺诈、骚扰、广告等性质的垃圾信息; (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低俗信息。 第十四

8、条第十四条 合作伙伴应保证中国移动客户资料、 经营信息等各类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及其他属性等,保障国家、社会、企业及客户利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国移动对合作伙伴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合作伙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 中国移动有权在考核管理中以信用考核的形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中国移动有权报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第四四章章 考核结算管理考核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国移动按月对各类合作伙伴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合作伙伴结算金额根据确定的商务模式和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对业务稽核发现的异常费用,不与合作伙

9、伴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稽核规则可由中国移动根据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合作伙伴的实际结算金额与考核成绩挂钩,自有业务运营和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月实际结算金额=当月支撑费的总额*考核得分/10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合作伙伴的考核由业务合作部门牵头负责, 结算数据的生成、对账等工作由业务支撑系统部牵头实施管理,财务部负责相关资金结算。对于基地、支撑省合作伙伴的考核、结算由基地、支撑省、省公司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 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的考核由总部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共同对合作伙伴运营(营销)效果和信用情况进行按月考核评分。其

10、中运营(营销)效果考核从业务业绩、支撑配合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二评分表内容,信用考核对合作伙伴违约程度进行分级扣分。考核成绩可由产品提升团队带头省、总部指定省或总部汇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国移动通过考核制度,对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实施分级管理。 (一)分级管理原则:每年各月的月考核得分平均均值,作为运营支撑方年度合作满意度等级;A 级:90 分(含)-100 分;B 级:75 分(含)-90 分(不含) ;C 级:75 分(不含)以下。 (二)对于两次(含)以上考核为 C 级的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中国移动有权提出中止合作。 (三)如

11、发生泄露用户资料、欺诈用户及强行订购等恶性违规行为等一类违约事件, 出现一次则由事件发生省公司在月考核总分中直接扣除 100 分,并反馈至总部,由总部考虑终止合作。情况恶劣的,由总部将该合作伙伴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终止该合作伙伴与中国移动所有合作关系,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合作。一类违约事件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SP、CP、AP 通过信用积分管理制度、分层分级管理制度对合作伙伴实施考核管理, 实现对违约或考核不达标合作伙伴的处罚,对优秀合作伙伴的奖励,对于拥有多条产品线的 SP、CP、AP,信用度为其各业务线信用积分的最低值。具体的信用积分制度请参见中国移动业务 SP/

12、CP/AP 信用积分管理细则 。 (一)信用积分管理制度是通过对 SP、CP、AP 违约行为、客户投诉情况、履约情况三方面内容综合考核,确定 SP、CP、AP 信用等级,以实现对 SP、CP、AP 的差异化管理。 (二) 对于合作伙伴造成的不知情定制等危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订购关系、网关强行定制、程序强行定制、 利用系统漏洞的恶意定制、 营销或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诱导用户定制等违约行为, 违约性质应按照三类及以上违约进行考核处罚。 (三)建立合作伙伴不良信用名单,实现全集团共享。对不良信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合作资格,纳入增值业务合作伙伴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实施各类别

13、合作伙伴的联动管理,两年内不得申请与中国移动合作 (四)分层分级管理制度是在信用积分的基础上,结合合作伙伴的运营收入,将合作伙伴分为 A、B、C、普通、不合格五个等级,对 A、B、C 级合作伙伴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以达到提高合作伙伴运营积极性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SP、CP、AP 根据商务模式及所签合同进行结算。中国移动有权对销停号、沉默客户等无效客户号码、非业务开通范围的等非正常使用客户号码产生的信息费进行计费稽核。 对于合作伙伴因违约或非正常业务行为造成的业务收入, 中国移动有权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作伙伴的分成依据原则上为实收收入, 具体口径指的是 BOS

14、S 出具的各业务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用户拒绝付费后的收入。 对于业务套餐、 营销优惠、 异常稽核等的结算规则,由各业务或各省公司在营销推广工作中,与合作伙伴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伙伴的违约处理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专题会或例会进行决策; 对于合作伙伴的日常考核结果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与合作伙伴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考核细则执行, 并将考核结果公布给合作伙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述考核、稽核、结算等的管理原则、要求与流程,计算后的考核结果与结算金额,在经过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提交结算单。 第第五五章章 合作伙伴退出合作伙伴退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合作伙

15、伴退出分为主动退出、违约退出、考核退出、资质变更退出、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退出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主动退出:合作伙伴因自身原因可以主动要求终止合作。 (一)自有业务运营支撑方、自有业务营销支撑方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中国移动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应继续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二)SP、CP、AP 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国移动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应继续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约退出:合作伙伴因业务违约,达到处罚标准的,中国移动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考核退出:合作伙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中国移动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资格变更退出:合作伙伴发生资格变更,如公司注册资金、管理团队、业务开展资质等,不满足合作伙伴基本资质的,中国移动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退出:合作伙伴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则终止该合作伙伴与中国移动所有合作关系。两年内不得申请合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退出的合作伙伴,由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具体退出方案,提交部门专题会审议、决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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