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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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现货交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

2、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山羊绒(宏业) 1.2 商品代码:BCAHY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分梳山羊绒数量(单位:公斤) :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分梳山羊绒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清河善德羊绒有限公司。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

3、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分梳山羊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 标准品为符合引用标准 GB/T18267-2000 的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 种类 颜 色 长度() 细度 (m) 含粗(%)含杂 (%) 含绒率(%) 异色(根/克)分梳 白 34-36 15.90.13 0.2595 4 6.2 细度、含粗、含杂、回潮、及异色指标符合如下质量指标且其他指标符合标准 GB/T1

4、8267-2000 的分梳山羊绒及未分梳山羊绒可用于替代交收。 其中,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 种类 颜色 长度() 细度 (m) 含粗(%)含杂(%)含绒率(%) 异色(根/克)白 36-38 15.50.13 0.23 95 2 白 30-32 16.30.2 0.26 95 5 青 36-38 16.80.2 0.26 95 分梳 紫 36-38 16.80.2 0.26 95 分梳山羊绒含绒率为山羊绒纯度指标需满足95%, 即分梳山羊绒中形态变异的绒纤维含量不超过 5%且不含非动物纤维和其他动物纤维。 未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 种类 颜色 长度() 细度 (m) 含粗(%) 含杂(%

5、) 含绒率(%) 异色 (根/克)白 36-38 15.50.13 0.23 35 2 白 34-36 15.90.13 0.25 35 4 白 30-32 16.30.2 0.26 35 5 青 36-38 16.80.2 0.26 60 未分 梳 紫 36-38 16.80.2 0.26 60 未梳山羊绒的各项质量指标为其检验样品经分梳加工后对应分梳山羊绒的质量指标,含绒率除外;未分梳山羊绒的含绒率为经过分梳后去掉粗毛等杂质的分梳山羊绒质量占未分梳山羊绒质量的百分数。 6.3 分梳山羊绒交货状态为软包。交收商品对应为未分梳山羊绒时,买方收到货物后,可以委托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进行分梳加工。

6、 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质量标准的山羊绒。 6.5 山羊绒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 6.6仓库存货凭证中分梳山羊绒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未分梳山羊绒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含绒率。小数点后保留三位,以 17%为公定回潮率,卖方货物入库回潮率不超过 20%。 6.7 山羊绒单次交收实物溢短低于公定重量25 公斤。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 适当履行, 本合同订立时, 买卖

7、双方应按照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交收办法(暂行) 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8、。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

9、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 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

10、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附件 1: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山羊绒(宏业)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 (2) 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

11、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山羊绒(宏业)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 2: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附件 2: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山羊绒(宏业)商品代码为 BCAHY。 二、山羊绒(宏业)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 1 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

12、小变价单位为 1 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山羊绒(宏业)交易手续费为 0.1%。 四、山羊绒(宏业)的最小交收单位为 25 公斤,交收手续费为 0.1 元公斤。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五、山羊绒(宏业)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 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 ,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 16:1516:30(北京时间) ,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山羊绒(宏业)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 0.08%。 七、当山羊绒(宏业)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 10000 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 20%;当山羊绒(宏业)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 10000 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 2000 吨。 八、山羊绒(宏业)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产品。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和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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