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刑讯逼供案件线索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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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刑讯逼供中侦查的困局看刑讯逼供中侦查的困局 刘婧淑 经侦专业来到顺德区检察院后,我被分派到了反渎职侵权局。时间过得很快,已经两周的实习在科长的指导下处理了两件关于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作为立案前的审查。这两条线索乍一看来都可深挖下去,却均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由此引发了我对刑讯逼供案件的一些小小思考。案例一:欧阳超在涉嫌盗窃案件中遭刑讯逼供:案例一:欧阳超在涉嫌盗窃案件中遭刑讯逼供:欧阳超(化名)是一个经营私人运载的司机,某日在搭乘了一名客人后,客人的物品遗留在后备厢内,派出所民警认定其属盗窃行为,因而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欧阳称在拘留期间中,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导致一根脚趾趾骨骨折,民警用手铐铐

2、住其双手和双脚将其反铐在派出所院内的大树上。时值寒冷的 12 月,欧阳仅着单衣,被一名身着便衣的男子用凉水喷淋全身,而喷淋凉水的过程被另一名现在押犯杨某经过楼梯窗口时用余光看到的。在转入看守所后,又恰与杨某关押在同一仓室,杨某见其双脚红肿,便问欧阳,欧阳称是被手铐铐住才发生的肿胀。4 个月后,欧阳的老婆提交了申述书。我最初看这个线索时觉得成案的可能性很大,可在一步步分析线索,却又发现立案的困难性:一是无法通过现场勘查收集有力的物证、痕迹;二是证人的证词无法直接证明刑讯逼供的行为:杨某的证词指出他并没有直接看到欧阳被刑讯逼供的场景,而其所见的欧阳被冲淋凉水的场景,一来无法证明冲淋凉水的便衣男子是

3、派出所民警,二来无法对该男子进行辨认,且进入看守所后,欧阳对杨某自述其双脚肿胀的原因是因为手铐而并没说是遭受到刑讯逼供;三是欧阳提交申述书时,其脚趾的伤情已经愈合,难以做出准确的伤情鉴定,查出受伤原因。因此只依靠其申述词,不能证明其遭受到了刑讯。科长告诉我,类似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申述线索其实有很多,不过通常情况下,这类线索都会沦为决定不立案。其原因一是因为大多数人的申述材料往往不是在刑讯逼供后立即提交的,伤情愈合快,除非刑讯所受的伤情属于十分严重,或致死,一般很难做出伤情鉴定;原因二则是,实施刑讯逼供的地方通常就在公安局、派出所内,发现证人的可能性低,而存在的证人又多为派出所内的民警,其可能达成

4、攻守同盟,互相包庇,不出来指证。因而受害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往往就只有其自己的陈述词,证据十分片面,导致无法立案。由此可看出,刑讯逼供案件的特殊性除了在主体和侵害对象上具有特殊性以外,其实施过程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刑讯逼供行为常在隐秘的状态下实施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三者虽都为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都有部分犯罪行为在公开状态下实施。而刑讯逼供犯罪大都在封闭状态下实施,如在公安局审讯室,看守所等地方,多数由办案人员实施,案件保密性强,知情范围小,物证收集难,使得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远远难于其他渎职犯罪。(2)涉案人员多为司法人员,具有反侦查能力刑讯逼供犯罪主体多为履

5、行审讯职责的侦查人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一方面体现在“毁证灭迹” ,对刑讯现场进行破坏,或者采用“变相肉刑”的非暴力手段进行刑讯,使刑讯过程不易留下罪证;另一方面是还有在调查阶段中使用反讯问技巧迷惑侦查,或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由于涉案人员多为公安干警中的刑侦、预审人员,他们可以在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互相推御责任,以不知道或记不清等来扰乱侦查人员视线,给案件进一步突破深挖以及最终走向等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案例二:蔡威威在涉嫌盗窃案件中受刑讯逼供:案例二:蔡威威在涉嫌盗窃案件中受刑讯逼供:去年 4 月的某日,一名刚满 16 岁的少年蔡威威(化名) ,与另一同伙混入 B 小区时,由于形迹可疑被

6、小区保安拦下,在其身上发现一把螺丝刀,将其扭送至派出所。经过调查审讯后,认定该少年是今年 2 月份至 4 月份以来该小区频频发生的入室盗窃案(诉讼卷中具体为七件盗窃案,其中有一宗是在犯罪人指认后才找到失主的)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并对其进行逮捕。蔡几乎是刚进入看守所,就进行翻供,称其从来没有在 B 小区内盗窃过,它是在派出所内受到了刑讯逼供(被人使劲的踩其双脚致双脚肿胀,走路成跛行)才认罪的,蔡曾在其他区、市内盗窃过,但此次进入 B 小区,尚在准备阶段中就被抓了,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而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受到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下才做出的,包括其提供的一份自述有罪材料也是民警事先准备好,让他照

7、抄的;现场指认也是民警带他去,叫他指认的。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科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有刑讯逼供的嫌疑而将案卷移交至反渎职侵权局。由这宗线索可看出,刑讯逼供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处于申述的劣势。实际上,遭受了刑讯逼供的受害人除了一部分人及时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外,还有一部分的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的进行举报、申述、控告或者直接不予举报,而错过了最佳的侦查时间。除开客观上的阻碍原因,从主观上来讲,他们当中有的人因为自己曾有过犯罪劣迹,或者确实犯下了被指控罪名,而使其认为其举报刑讯逼供的材料不具有证明力,不会受到重视,甚至会带来更多麻烦,于是对受到刑讯的事隐忍不提;而另外

8、有的受害人虽然是无辜的,却或出于对检察院的不信任,或认为公安部门会对其实施打击报复,于是没有积极的维权。另外,由于刑讯逼供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因而要查明各参与人的行为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负的责任都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难度更大。渎职侵权案件中,往往意味着侦查工作受到外界的干扰多,这几乎已成为常态。而刑讯逼供案件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中负有审讯职责的人员,他们熟悉法律,反侦查能力特别强,会竭力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另一方面,少数法制观念不强的领导以“动机是好的,仅是工作方面问题” 、 “要保护干部的办案积极性”等所谓“理由”来为犯罪进行开脱,有的

9、主管单位领导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逃避领导责任,更积极为刑讯逼供行为开脱和辩护,使很多刑讯逼供犯罪案件大案查成小案,小案变成了不了了之。刑讯逼供案件大多有较明显的犯罪结果,在被害人神态清楚的情况下,也有较明确的嫌疑对象范围,但是嫌疑对象范围内各人的行为责任区分往往要以经过较长时间。侦办通常是在查清行为人及其责任之后才立案的做法,往往困难多、阻力大会使案件走入困境,甚至“流产”而不了了之。由于案件不进入立案程序由于案件不进入立案程序,就不能及时采取和运用侦查措施,获取重要证据,而延误战机。基于上述种种分析,对于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一方面要突破由事到人的侦查方式,以快制胜;另一方面,是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侦查过程中干扰和阻力,可通过提升案件的管辖级别或改变管辖,增强办案力度,从而达到克服阻力,排除干扰的目的;在普法宣传中,转变普法重心,不仅要将维权意识扎根于公民的心中,更要授予其如何更好维权的方法,让百姓的权利真真正正的得到保障。 刑讯逼供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部门,探讨如何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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