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件(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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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民事诉讼法学四川大学法学院 刘海蓉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权利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现实权利v民事纠纷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纠纷。 v类型(1 1)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 有关系的民事纠纷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有关系的民事纠纷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 (2 2)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人身关系方面的民 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 系的民事纠纷。系的民事纠纷。 它就在你的身边你是否

2、正在为民事纠纷而困扰?你经历过民事纠纷吗?你的身边发生过民事纠纷吗?你或者你的亲朋好友你或者你的亲朋好友 是怎么解决的呢?是怎么解决的呢?解纷机制1自力救济 (自决、 和解)2社会救济 (诉讼外 调解、仲 裁)3公力救济 (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v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 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 活动民事诉讼诉讼 关系v特点 (1)诉讼标的特定性。诉讼标的是双方 当事人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法律关系。 (2)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 (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4)解决纠纷

3、的强制性与最终性。v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其他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返回民事诉讼法概念和特点1性质和任务2民事诉讼的效力3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4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v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v本课程必读的法律法规n 本课程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3、最高

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v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 则。 2、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 3、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4、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返回性质和任务v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社会性质 :社会主义法法律性质 :基本法 、部门法、程序法 v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

5、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返回民事诉讼法的效力v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 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民事 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v对事的效力(主管)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 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 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主要有以下两类案件:一是平等主体之间 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 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 件。下一页v柯云路“名誉权”案 v湖

6、南省外语外贸学院六学生“隐私权”案 v“家家粗粮王”案 v“峨眉山风景区票价”案 v“亲吻权” v“正常收视权”返回v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 讼法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内进行 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这里的领域 ,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 分。 v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 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返回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v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联系:实体法总是和程序法伴随而生,两 者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车轮。区别:民事实体法,是关于事件实体内容 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法,则是应该用什么方 式、方法作判断的标准。

7、 v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刑 法的贯彻实施,是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人民 法院与犯罪作争斗的准绳;民事诉讼法是保证 民事法律的贯彻执行。区别:(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起诉的主体不同。(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v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二者都是程序法。 区别: (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诉讼主体不同(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4)举证责任不同。(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v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联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的性质 、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组织建设和人

8、员任免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的活动原则和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紧密相 关,不可分割。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v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与公证法的关系(泸州“二奶”案)2、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3、民事诉讼与仲裁法的关系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与仲裁的关系:有效的仲裁排斥诉讼返回v 案情回顾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天化集团公司分厂的职工, 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 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 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维持了 年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永彬小岁叫张学英的女人 走进了他们的生活

9、。 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 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公 然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月日,黄到医院去检查时 ,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年月日,张学英对 他临终前无微不至的照顾感化了黄永彬,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纳 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韩凤喜,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 “朋友”张学英。翌日,在韩凤喜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立下了遗 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 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万元),以及手机一部 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 安葬。”月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 证。

10、 v 问题:“第三者”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返回民事诉讼法学概念1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3研究意义4研究对象v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 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 v2、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实践。 v3、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v4、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v5、外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返回研究方法v1、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v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v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v4、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法 v5、现行法与历史的、外国的法比较的方法返回案例分析v案情: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张三因结婚急需 用钱,李四慷慨解囊,借给张三3万元。一年 后,

11、张三夫妇前往美国定居,但未还款,李四 碍于情面也没有索要。后来,李四听人说,欠 款如果两年内不主张法律就不再保护,遂担心 自己的欠款过了两年后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v问题: (1)李四向张三索要欠款,张三赖账,并答复 说,你去告我吧,我现在在美国,中国的法律 对我根本不适用。这个说法成立吗? (2)李四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解决和张三之间的 纠纷?v案情: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两个大一学生因 在教室里亲热被学校勒令退学。学生不服,向学校 交涉未果,遂以学校侵犯其教育权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 v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v相关案例: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下一

12、页v 案情回顾: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 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 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 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 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 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 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 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 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 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 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

13、陈晓琪、陈克政 (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 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 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 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1) 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 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 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 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 原告齐

14、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 、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 ,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 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 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 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 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 )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 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

15、个案件存 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 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 、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 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 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 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 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 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 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 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 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 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 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 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 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 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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